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煤矿复产复工有关工作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煤矿复产复工有关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宜府办函[2013]29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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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9-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煤矿复产复工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各煤矿企业:
根据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停产煤矿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川煤重组办〔2013〕10号)、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复产复工隐患整改安全工作的通知》(川安委〔2013〕27号)等有关要求,我市已具备省政府规定的煤矿复产复工的必备条件,为确保全市煤矿复产复工工作有序稳妥地推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正确认清形势,强化组织领导
当前,全市煤炭行业面临清理整顿、兼并重组、市场疲软、企业资金短缺等一系列复杂的特殊情况和问题,加之煤矿停产停工时间长,井下设备、设施和巷道变化大,瓦斯、水、火、机电、顶板等安全隐患严重,情况极其复杂,特别是部分煤矿技术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熟练工人流失严重,煤矿业主恢复生产的愿望十分强烈,如不能科学有序组织排查和整改安全隐患,极易引发安全事故。各县(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各煤矿企业要充分认识这次复产复工的特殊性、复杂性、艰巨性和风险性,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分级负责,层层把关,确保煤矿隐患排查整治及复产复工工作科学、安全、有序展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安全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切实做好煤矿复产复工的指导、监督、检查验收工作。各产煤县(区)政府要成立以县(区)委书记或县(区)长为组长的煤矿复产验收领导小组,落实牵头部门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区)要切实加强煤矿安全一线监管力量,认真落实好驻矿安监员驻矿监督制度,按照有关要求落实部门和乡镇盯矿盯守专职人员,逐步完善煤矿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各县(区)政府要根据煤矿灾害防治要求,督促地方煤矿企业大力引进煤矿安全管理人才、技术人才,提高煤矿企业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要严格落实煤矿安全“县包矿”制度。各县(区)要按照一个煤矿落实一名县级领导、一名监管部门责任人联系煤矿的总体要求,落实煤矿复产复工包保责任,保障复产复工工作有序开展。
二、坚持依法实施,确保安全有序
(一)依法从严把关,稳妥推进复产。对完成了第一批矿井关闭、第二批拟关闭矿井名单确定、煤矿兼并重组方案形成并上报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县(区),务必要依法按程序启动煤矿复产复工相关工作。各县(区)煤矿复产验收领导小组要及时研究解决复产复工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妥善解决新矛盾,协调处理好厂社纠纷,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各县(区)要明确县(区)级复产复工牵头部门,负责落实专家参与治理机制,并组织有关专家和监管人员对煤矿上报的隐患整改方案进行认真审查。凡是没有达到三级以上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生产矿井和试生产矿井,不得批准恢复生产;经专家审查合格的整改方案必须在3个工作日之内予以批复;收到企业申请复产验收申请后,3个工作日之内必须组织专家现场检查;专家现场检查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必须下达复产(复工)批复意见。各县(区)、乡(镇)政府要按照“瓦斯、高瓦斯矿井每矿1名驻矿安监员,突出矿井、Ⅰ类、Ⅱ类水患矿井每矿2名驻矿安监员”的要求配备到位。
(二)坚持分类指导,有序推进复产。各县(区)要结合矿井安全状况,做到“三个优先”:即优先恢复瓦斯矿井,再恢复高瓦斯矿井,最后恢复突出矿井和Ⅰ类、Ⅱ类水患矿井;优先恢复生产、试生产矿井,再恢复技改建设矿井;优先恢复15万吨/年以上矿井,再恢复其他矿井。隐患整治结束后,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达标,按照规定程序组织验收合格后,由县(区)党委主要负责人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批复复产。要避免“前紧后松”、“虎头蛇尾”、“一窝蜂”式复产复工。各县(区)要认真组织召开好涉煤部门乡(镇)监管人员和驻矿安监员、验收技术人员(含救护队员)、煤矿企业主三个层面的专题会议,将复产复工验收安全责任落实到煤矿业主、乡镇、县级监管部门,落实到验收的各个环节和验收专业技术人员。
(三)严格依法管控,明确责任主体。煤矿清理整顿和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已进入关键时期,管控好煤矿火工产品十分重要。各县(区)煤矿复产复工验收牵头部门要与公安机关建立沟通机制。只有经县(区)煤矿复产验收牵头部门批准同意整改的煤矿和县(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共同签字同意复产的煤矿,公安机关才能按要求审批供应火工产品。各煤矿企业是复产复工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必须成立以业主为组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为副组长,各科、队、班组长及相关特种作业人员为成员的复产复工领导小组,负责落实复产复工所需的人、财、物,制订并组织实施人员培训、隐患侦察、隐患排查、方案制订、隐患整改、企业初验等各项措施,负责实现复产复工的各项验收标准。各煤矿正式启动前,必须按规定完善安全管理机构,配齐“五长、五科、五队”安全管理人员、班组长和特种作业人员,完成从业人员全员培训。煤矿“五长”必须熟悉矿井基本情况,要有煤矿任命文件落实矿长负责制,禁止矿长、科长、队长兼职使用,班组长必须熟悉所在工作地点的安全危险及防治措施、出现险情的应急办法,操作工人必须熟练掌握安全操作规程。煤矿必须与所有从业人员都签订《劳动合同》,完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等手续。
(四)加强隐患排查,严把复工条件。各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复产复工隐患整改安全工作的通知》(川安委〔2013〕27号)要求,认真编制隐患整改方案并报县(区)政府煤矿复产复工牵头部门组织专家审查批准后,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各煤矿企业生产矿井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要齐全、有效,并实现了双回路供电,无超层越界开采行为,按照川安监(2013)164号文件要求达到三级以上质量标准化资质,“六大系统”已按规定完成任务(经批准暂不建“紧急避险系统”的除外);建设矿井的方案设计批复、安全专篇批复、开工备案批复齐全、有效,且仍在允许的建设工期范围内的,方可批准复产复工。
三、强化督促检查,切实监管到位
市级相关部门要按照市煤矿清理整顿和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部门对口联系指导督查组分工安排,加强督促检查,把煤矿隐患排查整治及复产复工的有关规定、要求纳入重点督查内容。市级督查组涉及部门负责人(特别是分管负责人)要深入县(区)、乡镇、煤矿,对联系县(区)煤矿隐患排查整治及复产复工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及时发现薄弱环节和问题;对群众举报事项,要采取突查、夜查、暗访等方式,及时核实。各县(区)政府要按照“每5个煤矿1个巡查暗查组”的要求落实督查工作机制,对隐患排查整治过程中存在的超出批准范围,违反整改作业顺序,不按《隐患整改方案》、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整改作业要严厉查处;特别要加大对存在非法违法生产区域、恶意隐蔽采掘作业点、非法生产建设行为、超层越界、乱采滥挖、非核定采掘工作面生产、未经批准擅自安排人员入井作业或借整改之名行生产之实等行为查处和的打击力度,以强硬措施确保复产复工安全。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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