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环境监管网格划分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环境监管网格划分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 | 文号:阿行办发〔2015〕7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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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9-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环境监管网格划分实施方案的通知
阿行办发〔2015〕7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行署有关部门,地直有关单位:
《阿勒泰地区环境监管网格划分实施方案》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15年9月21日
阿勒泰地区环境监管网格划分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监管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5〕25号)精神,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环境监管主体责任,创新环境监管体制机制,推进大气、水和土壤等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指导,切实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扎实推进全地区环境监管执法各项工作,解决大气、水、土壤、农村环境监管中存在的盲区死角,形成“各级政府组织实施、环保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为实现地区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提供有力保障。
(二)目标任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由行署统一领导,以县(市)、喀管委、乡(镇)、街道办事处及社区为责任主体,明确部门环境监管职能,健全四级管理、三级网格的环境监管,在地区6县1市1景区、55个乡(镇)、4个街道办事处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
二、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
全地区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行地区、县(市、景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四级管理,建立地区行署—县(市、景区)—乡(镇)、街道(社区)三级网格。地区主要负责制定全地区网格化环境
监管体系实施方案,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数据平台,并督导落实;各县(市)、喀管委主要负责统一组织、指导、监督辖区内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督促具有环境监管职能的部门落实网格内的环境监管责任。
(一)划分原则。
1.一级网格。在地区建立一级环境监管网格,责任主体为地区行署。由行署分管副专员作为具体责任人,下设8个片区,即:阿勒泰市、布尔津县、哈巴河县、吉木乃县、福海县、富蕴县、青河县、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
2.二级网格。在县(市)、喀管委行政区域建立8个二级环境监管网格,责任主体为县(市)人民政府、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建立网格领导小组和具体责任人,设立区域网格片区。
3.三级网格。在二级网格行政区域内结合实际,建立乡(镇)、街道(社区)三级环境监管网格,责任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街道办事处及社区成员实行分片负责制。
4.园区网格。国家级、自治区级、地区级园区独立成为网格,与一级网格同受地区行署领导;县(市)以下园区或者相当于园区的,为二级网格,受一级网格监管。
(二)网格内容。
1.建立“五定”监管机制。即: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做到网格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目标任务具体,并进行公开公示。
2.建立责任制。明确工作任务和奖惩措施,行署与县(市、景区)签订网格责任状,县(市、景区)与乡(镇)、街道(社区)签订责任状,横向部门之间加强协调联动,认真履行职责。
3.构建环境监管信息系统。由地区组织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平台,并逐级联网,完备地区、县(市、景区)、乡(镇)、街道(社区)级数据库,暂时不能建立数据库的基层机构必须设立台账。
4.精细化网格管理。县(市)建城区街道办事处与乡(镇)、街道(社区)建立科学、详细、完整的单元网格。同时,充分借助社会管理系统平台,运用视频监控等现代化手段,先行推进精细化、数字化管理。
(三)网格职责。
1.一级网格。负责指导和监督二、三级网格的建立、运行和履职情况,及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按照要求公开辖区内污染源相关信息,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数据平台相关信息。
2.二级网格。各县(市)、喀管委对辖区内环境保护工作负主体责任,负责指导三级网格的建立和运行;及时上报、制止辖区内生态环境、排污企业、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环境违法行为,并进行调查处理(或协助调查处理);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数据平台相关信息。
3.三级网格。乡(镇)、街道(社区)设立专、兼职人员,负责对辖区内各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环境安全隐患等行为进行定期巡查,及时发现环境污染问题上报上一级环保部门或具有执法权的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数据平台信息,暂时不能建立数据库的设立台账。
4.园区网格。国家级、自治区级、地区级园区主要负责网格的建立和运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数据信息平台信息;按要求公开园区内污染源信息。县(市)级以下园区参照二级网格职能执行。
(四)网格运行。
1.巡查。网格责任人员和环保监督员定期巡查、监督辖区内的生态环境、排污企业、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危险废弃物、饮用水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并向上级网格报告。
2.查处。一级、二级网格责任主体或相关部门接到环境违法行为报告后,及时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移交移送并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查处工作,需多部门联合调查的,由一级、二级网格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联合执法。
3.反馈。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结果要及时答复相关人员,按要求进行公开,并告知下级网格责任主体。
4.评价。地区、县(市、景区)每半年对网格化运行情况进行评价,各级网格每季度对本级网格运行情况进行自评,一、二级网格对下级网格进行评价,研究改进措施,评价结果逐级上报。
(五)网格监督。
1.人大、政协监督。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及时对人大、政协的意见建议进行整改,确保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落实到位。
2.纪检监察监督。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行政监督作用,对失职渎职、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监管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严肃问责。
3.社会舆论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增强公众保护环境的意识;聘请环保监督员,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体系建立和实施步骤
(一)体系建立阶段(2015年9月30日前)。各县(市)、喀管委,乡(镇)、街道(社区)结合实际,安排部署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工作,建章立制、建档造册。
(二)全面实施阶段(自2015年10月起)。全地区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正式运行,严格按照网格化监管体系工作流程和工作任务,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确保区域环境安全。各级网格于10月底前将环境监管网格划分方案报上一级责任主体备案。同时,每年12月20日和次年6月20日前,分别报送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为切实加强和推进地区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指导各县(市、景区)加快网格化划分方案落到实处,地区成立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领导小组(详见附件)。各县(市、景区)、乡(镇)、街道(社区)要加强环境监管网格领导工作,负责辖区内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立,积极推进各项工作落实。
(二)健全制度。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各县(市、景区)、乡(镇)、街道(社区)要建立网格化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网格责任主体和负责人,建立巡查、报告、查处时限、标准等工作要求,制定工作流程,明确相关部门在网格化环境监管中的各自职能,制定奖惩措施,保障各级网格高效运转。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级环境监管网格化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片区环境监管网格化执行情况,环境行政执法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情况,对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提出对策及措施。建立联动制度,对于重大环境违法涉嫌犯罪案件,环保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向公安、司法完善移交移送制度,有效解决环境保护的难点、热点问题,预防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建立环境监管网格信息报告和信息公开制度,实现信息共享,及时公布网格化体系建设情况、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态环境保护情况,以及查处环境信访案件和区域环境安全隐患等情况。
(三)提升能力。加快体制机制改革步伐,把环境监管机构延伸到乡(镇)、街道(社区),加大基层监管科技投入,提升能力建设。加大经费投入,地区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日常工作正常开展,有条件的乡(镇)、街道(社区)要配备环境监管人员或信息人员,并确保经费到位。进一步加强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充实执法力量,增加执法投入,按照《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在“十三五”期间地区达到二级标准,县(市)级达到三级标准。借鉴政法系统经验,加快推进网格监控手段应用,将网格内污染源全部安装在线监控系统或电子视频监控仪。同时,县级环保部门建立在线监控终端网络平台,与网络内的监控装置有效对接,做到监控室发现环境问题,及时出警、及时处理,实现全天候环境网格监管。
(四)严肃问责。严格落实环境质量主体责任制,强化部门环境监管责任,对未按要求或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网格体系建设等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地区将此项工作纳入环境治理攻坚考核,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行为,严肃问责。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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