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批次用地批后监管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巴政办发[2013]46号
颁布日期:2013-06-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批次用地批后监管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批次用地批后监管工作机制,强化批次用地批后监管的组织领导,促进集约节约利用,实现建设用地精细化、常态化、科学化管理目标,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批次用地批后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从批准供地到项目竣工验收期间,依照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有偿使用合同等,对土地使用权人使用土地情况进行的监督管理。主要包含八个方面,即是否按照合同规定时限开工、竣工,是否存在土地闲置;是否按照批准的土地用途总体规划用地性质使用土地;是否完成规定的投资强度;建筑系数、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改变用途或提高容积率的,是否公示办理相关手续、补缴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费用;是否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是否超期使用临时用地;其他需要列入监管的事项。

二、建立批后监管联动机制。州人民政府成立由财政、国土、住建、监察等部门组成的自治州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组,对全州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县市人民政府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工作。

三、建立批后审查制度。批次项目建设用地批准后,县市人民政府对批次项目建设用地中的经营性用地进行招拍挂,在签订出让合同前,将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用途、面积、性质、项目的可行性、用地企业的开发利用方案等情况报州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方可供地;划拨用地由县市人民政府自行审查。

四、建立批后监管各项制度。(一)建立批后公示制度。划拨决定书下发或有偿使用合同签订后,土地使用权人在该宗地现场显著位置设置用地信息公示牌,将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号、用途、面积、四至界线、容积率、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监管机构、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方便社会监督。(二)建立预警制度。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土地利用监管动态台账,对发现土地使用权人有违规违约使用土地的,以及可能造成土地闲置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土地使用权人停止违规、违约行为,督促其依照规定及合同约定使用土地。(三)落实项目竣工验收制度。将土地使用权人用地和履行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划拨决定书、投资强度、批准用途情况,有偿使用合同情况,列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对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核验意见,或者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对没有通过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予办理房产证和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规划设计条件。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后,拟调整的容积率应符合划拨或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并进行专家论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本地主要媒体和现场公示等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进行走访、座谈或组织听证,国土部门应向竞拍单位进行告知,必要时应重新招拍挂。如有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必须向同级人大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备案,不得以政府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规定程序调整容积率。

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或擅自调整容积规划条件的,规划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批准机关依法收回规划行政许可及土地使用权,并予以处罚。确需变更土地用途或提高容积率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补缴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费用。投资强度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土地使用权人或用地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违约金,并继续履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联合发改、经信、住建等部门对土地使用权人或用地单位投资强度进行动态监管。对未办理土地、规划、建设部门法定许可,且手续不完整的,属住宅的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发放商品房预售合同;工业与公共建筑的不予办理土地房产等产权手续。

六、严格国有建设用地管理责任追究制。纪检、监察部门对批后监管活动全程介入,对在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中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监察机关实施问责。

七、实行建设用地供地率与土地审批挂钩。对批准后的建设用地未及时供地,供地率达不到70%的县市停止受理建设用地报件。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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