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哈密地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署办公室文号:哈行办发〔2013〕44号
颁布日期:2013-07-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有关工作部门:

《哈密地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7月16日

哈密地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精神,按照自治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3〕47号)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和环节,压缩审批时间,提高工作效率,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结合地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工作方针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精神,解放思想,简政放权,通过清理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完善行政审批流程,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监管长效机制,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促进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为哈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社会环境、投资环境、发展环境。

(二)工作方针

依法合规,分类改革;市场优先,行业自律;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先易后难,示范带动;长期坚持,逐步深化。

(三)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必须符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只有法律、法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经行署审查确认公布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为合法设定、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确保将行政审批权关进法律制度的笼子里。

2.合理原则。行政审批事项必须符合哈密实际,有利于推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增强和提高国民经济综合实力,有利于保障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改善民生和保障人权,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效能原则。依法科学合理配置政府部门的行政审批权,优化行政审批流程,细化工作标准;提高服务效能,打造管理规范、办事公开、信息共享、运行高效的综合政务服务体系。

4.公开原则。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经审查确认继续实施的所有行政审批事项,查处违法设定、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重大情况等,都要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确保行政审批权在阳光下运行。

5.监督原则。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及其上级机关要加强自查、督察,建立常态化、长效性监督机制。政府法制、监察、审计、财政、发改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行政审批行为进行监督。

6.责任原则。坚持有权就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违法必追究的法治原则,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

二、基本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基本目标

通过清理行政审批事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充分调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和自律管理中的积极作用,优化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加快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

(二)主要任务

1.全面清理、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减少对微观事务的干预,加大下放行政审批权的力度,重点是减少、下放投资和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行政审批事项。

2.依法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设定和实施行为。建立未经本级政府审查确认并向社会公布,任何部门均不得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擅自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长效机制。建立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推动行政审批行为程序化、法治化、公开化。对继续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督查、指导有关部门明示法律依据、遵守法定程序、公开办事条件、兑现时效承诺、提高服务效能、落实行政责任。

3.清理整顿行政审批收费项目。坚决清理取消没有法定依据、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审批收费项目,以及擅自将行政审批过程中的具体审查工作委托其他组织办理并据此变相收费、搭车收费的项目。

4.建立健全后续监督措施。研究制定行政审批事项取消、暂缓实施、下放、转交、调整为事后监管的后续监督措施,避免管理“真空”,防止权责脱节,杜绝监管缺位。

5.创新服务方式、优化审批流程。加快行政审批事项网上申请、网上办理、电子监察工作进度,规范政务大厅建设,推进“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并联审批”等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审批事项的组织形式和服务方式,打造管理规范、办理公开、信息共享、运行高效的综合政务平台和服务体系,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办理时限,提高行政效能。

6.完善配套制度改革。优化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科学合理配置部门行政审批权,减少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落实情况纳入绩效考评体系。积极培育、发展和规范行业自律组织、中介服务机构,落实扶持机制,健全监管体制。

三、清理范围

包括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其中行政许可事项,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管理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事前监管措施;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是指除行政许可事项外,针对管理相对人作出的所有产生实质性拘束力的事前监管措施。重点对投资、社会管理领域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清理。主要是:

(一)对照国家、自治区新出台的或修订、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设定或取消、调整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清理;

(二)对照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取消、确认、调整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清理;

(三)对照地区行署《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哈行署发〔2011〕47号)公布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清理。

四、清理原则及适用条件

(一)继续实施。行政审批事项须符合合法原则,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经本级政府审查确认并公布后,方可继续实施。凡在清理阶段未如实申报,或者申报后未经本级政府审查确认并公布的,不得擅自实施。

(二)取消实施。适用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审批事项:

1.违反合法原则的(如违法设定、实施的建设项目审批、企业投资经营审批,以及颁证、批件、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认定、评审、审核、签章、登记、核准、备案、准销证、准运证等);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能够自主决定、自担风险、自行调节、自律管理的;

3.通过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如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特定行业市场准入等审批事项);

4.不适应改革要求,不符合哈密实际,取消后不影响公共安全和经济社会管理秩序的;

5.内地省区市已经取消的。

(三)暂缓实施。如果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对公共安全和经济社会管理秩序的影响难以把握,但是内地省区市已经取消的,可以采取暂缓实施该行政审批事项的措施。

(四)下放实施层级。适用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审批事项:

1.下级机关作实质性审查、上级机关作程序性审批的;

2.不需要审批机关本级财政资金投入的;

3.属于核准、备案制管理的鼓励类、允许类社会投资项目的;

4.其他可以下放实施层级的。

(五)转交行业自律组织实施。适用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审批事项:

1.专业技术职称评定;

2.执业资格核准;

3.行业、企业资质认定或等级评定;

4.行业检查、评审、调查、考核等;

5.其他可以实行行业自律的事项。

(六)转交中介服务机构实施。适用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审批事项:

1.各类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认定、签章等;

2.重大投资、改造和开发项目的可行性前期论证、项目责任监督;

3.统计调查、技术咨询、环境影响评价、卫生评价、验资等;

4.其他可以转交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的事项。

(七)调整为事后监管。凡能够采用事前规范、事中指导,事后备案、检查、督察、稽查、处罚等监督管理方式解决的事前审批事项,应当调整为事后监管。

取消实施、暂缓实施、转交行业自律组织或者中介服务机构实施、调整为事后监管的行政审批事项,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应当依法报请设定机关批准;属于地方性法规设定的,应当依法提出修订、废止地方性法规的议案。

五、重点工作及职责分工

(一)全面清理、精简行政审批事项。由实施行政审批的部门负责,全面清理本部门的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并按要求报送清理结果和改革建议。凡拟继续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在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办理时限的基础上绘制流程图一并报送。一个行政审批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各关联审批部门应当协调配合,共同研究提出改革建议。

(二)审查确认。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相关部门配合,对报送的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改革建议、审批流程图等进行综合审查。其中,投资领域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查,由发改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管理领域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查,由人社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所有清理结果及改革建议,由政府法制机构汇总,报地区行署审定。

(三)规范行政审批收费。由财政、发改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清理整顿行政审批收费项目。凡公告继续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涉及收费的,依照《行政许可法》、《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规定,审查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并向社会公告。

(四)规范、创新服务方式。由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机构牵头,政府法制、监察等部门参与,相关部门配合,规范政务大厅建设,推进“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并联审批”等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组织形式和服务方式。由监察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将行政审批事项的运作程序、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效果等纳入电子监察平台,实行全程监控。

(五)优化行政职能配置。由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优化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减少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落实到部门“三定规定”中。

(六)培育、规范社会组织。由民政部门负责,机构编制、政府法制机构参与,相关部门配合,培育、规范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业自律组织和中介服务机构,健全监管机制,明确职能责任,落实扶持政策。

(七)加强绩效考核。由绩效考评机构负责,政府法制、政务公开、财政、发改、机构编制等部门协同,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落实情况纳入绩效考评体系,细化考评标准,明确奖惩措施。

六、工作步骤

(一)自行清理阶段(2013年7月20日—8月20日)。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所属各部门(单位)按照清理工作原则,对现有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彻底清理,提出拟继续实施、取消、暂缓实施、下放实施层级、转交行业自律组织或者中介服务机构实施、调整为事后监管的意见;对新设定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要列出明确的法律依据。地区行署所属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填写《清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意见表》(见附件1)和《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意见表》(见附件2)。并将表格一式2份及电子版,于8月20日前报送地区行署法制办。

(二)审查确认阶段(2013年8月21日—9月20日)。地区行署法制办对行署所属各部门(单位)报送的拟继续实施、取消、暂缓实施、下放实施层级、转交行业自律组织或者中介服务机构实施、调整为事后监管的行政许可(审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审核,并提交行署审定。

(三)公布结果阶段(2013年9月21日—10月20日)。地区行署对清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报告进行审定,编制并向社会公布继续实施、取消、暂缓实施、下放实施层级、转交行业自律组织或者中介服务机构实施、调整为事后监管等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在2013年10月31日前将清理结果报地区行署。

(四)规范优化阶段(2013年10月21日—12月31日)。规范和优化行政审批组织形式、服务方式,加强行政审批全程监管和督察,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清理整顿行政审批收费项目,凡公布取消、暂缓实施、转交和调整为事后监管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实施的收费标准一律停止执行。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区已调整和加强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协调全地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研究、决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重要事项。地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地区行署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地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具体业务工作;承担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单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等具体事务;指导、督促、检查各级行政机关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和处理工作;及时掌握并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度情况,督促检查领导小组工作决策、部署的具体落实;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单位)要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精心组织制订落实本方案,确定机构、人员,明确工作进度、措施和责任,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目标落到实处。

(二)加强协调配合。地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职责分工,恪尽职守,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充分发挥综合协调、监督指导、示范交流、宣传培训等重要作用,确保地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上下衔接、整体推进。有关行政机关要从改革大局出发,协调联动、互相支持、通力合作、落实责任。政府法制机构要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和业务特长,认真负责地担当起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和交流,全面、优质、高效地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三)加强监督检查。政府法制、监察、财政、发改、政务公开、机构编制等部门要采取联合检查、重点抽查、明察暗访等形式加强监督检查,积极受理投诉举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设定、实施行政审批和收费的行为。要加强《行政许可法》、《自治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凡违法设定、实施行政审批事项,违法违规收取行政审批费用,或者推诿拖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应当依法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相应的责任。

(四)加强作风建设。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工作部门(单位)要以减少行政审批作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突破口,优化行政审批服务,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经济发展;要改进工作作风,创建由“监管型”向“服务型”职能转变的新体制,完善事前规范、事中指导、事后监督的新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要全面提高服务窗口的工作效能,推行工作职能AB制,确保工作岗位零缺位。

附件:1.清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意见表

2.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意见表

哈行办发〔2013〕44号附件2:清理非行政许可事项意见表.xls

哈行办发〔2013〕44号附件1:清理行政许可事项意见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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