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行署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行署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署办公室 | 文号:哈行办发〔2013〕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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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4-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行署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工作部门,地直各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各有关单位:
现将《哈密地区行署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4月2日
哈密地区行署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社会监督,保障社会公众对政府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规范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是指由哈密地区行署聘任,经行署法制办审核公示并经地区行署批准后,统一颁发《哈密地区行政执法监督证》,并持证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监督员受聘范围及人数由行署法制办拟定方案后,经行署同意,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营企业家、客运行业、律师、新闻记者中特邀。
第四条监督员开展监督活动应当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坚持监督执法与指导执法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独立监督和接受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保证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公开、文明。
第五条监督员工作方式采取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办法,兼顾本职工作和监督义务;工作性质为义务监督。行署法制办为监督员开展监督活动提供有关资料和工作便利,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通报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开展情况,征求意见,听取建议,改进地区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监督员应当具备的素养: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支持法治建设,热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二)遵纪守法,善于学习,熟悉相关的法律和行政执法程序;
(三)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办事公正,敢于坚持原则,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四)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五)在本地区工作、生活,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第七条监督员监督的对象为地区行署及县(市)人民政府确认的具有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
第八条监督员持《哈密地区行政执法监督证》,在行署法制办指导下,规范、文明、阳光地参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其职责和权利:
(一)通过各种渠道了解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情况,及时反映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督促其依法行政;
(二)应邀参加地区行署组织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
(三)受地区行署委托就行政执法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四)办理地区行署安排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事项;
(五)根据监督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六)应邀参加有关政府法制和依法行政工作会议;
(七)调查了解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办理情况;
(八)参加地区行署组织的行政执法监督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
(九)向行署法制办反映行政执法违法行为。
第九条监督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参加地区行署组织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
(二)遵守地区行署有关工作制度,保守国家秘密;
(三)不得私自接受有关单位或者当事人的财物;
(四)不得以监督员名义从事或参与任何有损政府形象的活动;
(五)不得无故干扰和影响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正常执法活动;
(六)地区行署及行署法制办要求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监督员可以采取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进行依法监督,按照法定程序调查了解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查阅执法案卷和文件资料,应当持行署法制办开具的介绍信。
第十一条监督员监督的程序:
(一)必须出示监督证,表明身份;
(二)查验执法人员证件和相关文件;
(三)询问有关情况,记录有关事项;
(四)对不规范、不合法的执法行为进行现场纠错,监督改进;
(五)对不配合监督工作的,记录在册备案;
(六)现场或事后向行署法制办反映。
第十二条监督员监督的内容有: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以其行政执
法主体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行政执法人员是否依据法律、
法规、规章严格执行,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三)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是否阳光执法;
(四)对罚没的财物,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五)行政执法机关是否履行法定职责、有无不作为或乱作为、刁难当事人的现象,行政执法人员有无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行为;
(六)行政执法人员有无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为;
(七)行政执法人员的着装和仪容是否规范,用语是否文明;
(八)其他应监督的事项。
第十三条对监督员反映的问题,行署法制办应当组织调查,对查证属实的,行署法制办下发《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涉嫌不作为、乱作为、以权谋私的,移交地区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处理结果向地区行署报告、向监督员反馈。
第十四条对监督员提出的行政执法监督意见和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对待,并将整改结果向行署法制办及监督员反馈。
第十五条监督员在接受行署法制办监督管理的同时,还应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六条监督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署法制办提出处理意见,报地区行署同意后予以解聘,收回《哈密地区行政执法监督证》:
(一)连续三次以上无故缺席地区行署组织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的;
(二)不正当行使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
(三)利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谋取私利的;
(四)私自接受有关单位或者当事人财物的;
(五)从事或参与有损政府形象活动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纪情形的。
第十七条行署法制办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座谈会,总结行政执法监督情况,听取对行政执法监督的意见和建议及对行政执法单位的评价。
第十八条行署法制办负责监督员日常联络、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监督员聘期内不脱离原工作岗位。
第二十条地区行署对恪守职责、成绩突出的监督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监督员聘期为两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地区行署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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