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署办公室文号:哈行办发〔2011〕89号
颁布日期:2011-09-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哈行办发〔2011〕8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部门(单位),中央、自治区驻地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地区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规范土地使用管理,严格控制农用地转用和建设用地总量,杜绝建设用地未批先建、未报即用、边报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不断完善和建立土地管理长效机制,更好地服务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区土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

各县(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作为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依法严格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认真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审查和控制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行为,依法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确保本行政区域内年末耕地保有量不低于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耕地保有量指标,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目标。

二、严格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管理

要严格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坚决杜绝“未批先建”、“未报即用”、“边报边用”和“越权批地”等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要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严把建设用地审批关,不得超越审批权限擅自批地。要严格按照规定申报审批建设用地项目,不按程序和权限擅自审批供地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今后,地区范围内拟建的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包括矿山建设用地项目、城市分批次和单独选址建设用地项目)均要由项目所在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建设用地报件报送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所有建设项目(包括安居富民、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拟使用土地涉及到农用地转用和占用耕地的,一律按程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凡占用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一律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

要严格执行建设用地预审规定。凡没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建设项目,发改部门不得核准或批准;已通过预审的建设项目,要依法按时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严禁以预审代替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的行为。

要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供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进行注册登记和发放营业执照。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的一律按非法占地进行查处;已经建设的必须立即停工,已建构筑物一律拆除,恢复土地原貌,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依法规范土地属地管理和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管理

要切实加强辖区土地管理工作。按照土地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土地管理工作。三道岭矿区、伊吾马场土地管理工作由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行署及地区国资委不再直接管理。

要加强城市规划区土地管理。各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建设用地,由用地申请人提交申请,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供地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乡(镇)人民政府不得审批、出让、转让、租赁、抵押土地。

四、建立健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机制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机制,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征地补偿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解决被征迁群众的生产生活,确保被征迁群众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今后,所有涉及征地拆迁的建设项目,安置补偿费用不到位和通过召开听证会没有得到多数征地拆迁户同意的一律不得征迁和动工兴建。

五、切实加强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

要切实做好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土地使用权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享有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的权利人,应当依照《土地登记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属地登记原则,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书。

城市规划区和各乡(镇)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乡(镇)政府职能部门用地,由依法享有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及时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发证;已经登记的土地权利发生变更的,由土地权利人及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土地权利终止的由土地权利人及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依法登记的土地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六、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管理

要不断规范土地市场管理。严格按照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特别是经营性用地要杜绝“协议出让”行为。需出让的土地使用权,须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评估和招拍挂,评估和拍卖中介机构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依法可协议出让的土地必须按照不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出让标准出让,坚决杜绝违反法定最低标准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

七、切实做好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上缴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在建设用地申报审批前,要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新财综〔2007〕1号)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标准做好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上缴工作,在收到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单后足额交入指定帐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管,对未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项目不予批准用地。

对使用戈壁荒滩(林地、草地除外)建设产业聚集园区、引进产业项目和实施安居富民、定居兴牧、保障性住房、公共基础设施等民生工程的,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减免土地出让金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115号)文件精神执行。

八、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促进合法合规用地

(一)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完善违法行为发现和查处机制。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地区国土资源局要建立健全动态巡查、举报等制度,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及时纠正和查处以预审代审批、以租代征、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方式变相开工建设等未批先用、规避用地审批、未报即用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二)加强建设用地审批后的监管工作。要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批后核查制度,建立建设用地“批、供、用、补、查”综合监管平台,重点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土地审批及土地征收、项目用地开发利用等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切实防止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等现象的发生。

(三)建立部门联动和协作监管机制。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联动机制,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管的共同责任,形成政府牵头、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同司法、公安、监察、建设、规划、工商和行署法制办等部门(单位)的协调配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完善信息情况通报制度和案件调查相互协助配合制度,互通信息,加强协作,形成执法合力,有效遏制土地违法行为的发生,积极构建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

(四)加强宣传教育。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地区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深入开展土地国策国情和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教育广大干部群众树立珍惜土地的意识,增强依法管地用地、节约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自觉性。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延伸阅读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印发京郊边远山区乡镇小康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市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