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哈密地区非银行信用信息采集工作联动机制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文号:哈行办发〔2010〕3 号
颁布日期:2010-01-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非银行信用信息采集工作联动机制的通知

哈行办发〔2010〕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中央、自治区驻哈各有关单位:

哈密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人民银行哈密地区中心支行)制定的《哈密地区非银行信用信息采集工作联动机制》已经地区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哈密地区非银行信用信息采集工作联动机制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调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职责和成员单位的批复》(国函〔2008〕101号)精神,人民银行征信管理职责由以往的“管理信贷征信业”调整为“管理征信业”。作为征信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非银行信用信息在拓宽信息覆盖面,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做好哈密地区非银行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特制定如下联动机制。

一、征信系统非银行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因履行义务而形成的债务信息,如已公告的欠税、欠缴社会保险费用、欠缴电信、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费用等信息,遵纪守法信息和各种行政奖励处罚信息;其它信息,如相关资质认定和认证信息等。

二、非银行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目标:以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为基础,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把分散在各职能部门的企业和个人非银行信用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建立起服务政府职能部门行政执法、服务金融机构信贷决策、服务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的全面、快捷、高效的征信信息共享平台。

三、非银行信用信息采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人民银行哈密地区中心支行)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的原则,分步骤、分阶段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循序渐进推进信息采集工作。

四、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哈密地区中心支行,具体负责非银行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

五、本联动机制是指联席会议办公室与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本着互利原则,在遵守相关法律、规章和制度的基础上,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向征信系统提供掌握的企业和个人相关非银行信用信息,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供征信系统查询服务,充分实现信息共享。

六、联席会议办公室指派专人负责定期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进行信息采集,并按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信息提供过程中所要求的相关程序进行。对采集到的非银行信用信息,联席会议办公室要严格执行征信管理制度规定,按照内部资料有关要求,做好信息接受、存储、使用及安全管理工作,不得随意散发传播外泄,确保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供的非银行信用信息安全采集和规范使用。如出现管理不善对企业和个人产生不良影响,应承担相应责任。

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指定专人协助配合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做好非银行信用信息采集工作,并确保提供的数据或文字资料及时、准确、有效。

八、目前暂未列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但与本联动机制有关的非银行信用信息提供部门,也是非银行信用信息采集对象。根据工作需要,需调整联席会议制度、增加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时,应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九、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查询相关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查询时应出具书面查询函,并提供被查询企业或个人同意其查询的书面授权证明,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在两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查询结果。对于非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如有需要,须履行必要手续后,也可获得查询服务。

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非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各金融机构等信用信息使用人获得的信用信息不得用作与信息主体或征信机构约定之外的其他用途,不得未经授权向第三方提供。

十一、本联动机制实施过程中,联席会议办公室应根据工作需要尽快制定相应实施细则,确保非银行信用信息采集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安全、合规、高效开展。

附件:1.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

人员;

2.哈密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非银行信用信息项目表。

附件1:

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

成员单位组成人员

召集人:张文全地委副书记、行署常务副专员

成员:冯炯行署副秘书长

王月玲人行哈密地区中心支行行长

周军地区环保局局长

肖强地区建设局局长

邓立新地区行署法制办主任

陈志江地区发改委主任

迟雁地区经贸委副主任

王新延地区公安局副局长

朱虹地区社保局局长

张宗亮地区国税局党组书记、局长

王光明地区地税局局长

赵志江地区工商局局长

朱磊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李晓虹银监哈密分局副局长

贺军地区中级法院副院长

附件2:席会议成员单位非银行信用信息项目表

序号

非银行信息类别

数据采集

部门

1

企业和个人欠税、欠缴税收滞纳金,以及查处的企业税收违法行为信息,表彰奖励信息。

地区国税局

地区地税局

2

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经营过程中的各类奖惩信息。

地区工商局

3

在监督检查受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收费项目、标准过程中出现的相关企业违法违规信息。

地区发改委

4

工业、商贸、电力、乡镇企业行政违法信息。

地区经贸委

5

企业及个人的诉讼和执行信息、民事判(裁)决案件信息和处罚、判(裁)决履行状况(目前重点采集企业信息,个人信息稍后采集)。

地区中级

法院

6

个人车辆信息(目前重点采集个人车辆违法信息)。

地区公安局

7

相关企业资质和认证信息、企业质检行政执法处罚信息、企业行政处罚信息和奖励信息。

地区质监局

地区建设局

8

企业拖欠职工工资信息,企业劳动仲裁败诉信息(已采集)。

地区社保局

9

企业环境违法,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企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等信息(已采集)。

地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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