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 文号:塔行办发[2009]1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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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1-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意见
塔行办发[2009]11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
近年来,各县(市)、各部门按照地委、行署的要求,进一步强化督查工作,建立机构、健全制度,有力地促进了地委、行署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但就目前督查工作开展情况看,工作还很不平衡,个别县(市)和部门认识不到位,制度不健全,队伍建设滞后,重决策轻落实、重布置轻检查现象不同程度存在,致使有些重大决策部署不能得到及时有效落实。为确保上级党委、政府和地委、行署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顺利实施,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督查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新形势下政务督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政务督查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全面落实的关键环节。督查工作贯穿于实施决策的全过程。一项决策的确定,也是督查工作的开始。推进决策落实的过程,既是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的过程,更是体现政府执政为民的过程。面对新形势下繁重的发展任务,推动决策落实面临的各类问题日益增多,工作难度加大,改进和加强督查工作显得更加重要、更为迫切。各县(市)、各部门无论是主要领导还是分管督查工作的领导,无论是专职督查人员还是兼职督查人员,都要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人民群众谋取最大利益的高度,从树立政府形象、维护政府权威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新形势下政务督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断增强做好督查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牢固树立督查服务意识,切实把督查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周密部署,努力开创政务督查工作的新局面。
二、进一步加强对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县(市)、各部门要把抓落实放到与抓决策同等重要的位置,不断强化督查工作主体意识,把督查工作作为自身的重要职责,纳入本县(市)和本部门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解决重决策轻落实、重布置轻督查的问题。要通过开展督查,抓好责任落实,确保决策目标的实现。各县(市)、各部门是落实行署决策部署的主体,主要领导是抓落实的第一责任人。要健全督查工作领导责任制,建立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分工,逐级负责。上级对下级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下级对上级的决策和指示要认真贯彻落实,及时反馈;凡是行署重要文件、重大会议明确的任务和行署领导批示交办的工作以及行署办公室转办的重要事项,各县(市)和各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办理,对事关大局和落实难度大的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协调,督促尽快落实。各级领导对重大决策、中心工作等事关大局的问题,要带头组织落实。政府职能部门要把抓好督查落实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职责,确保地委、行署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在本部门得到落实。各县(市)、各部门的办公室主任要成为领导同志抓督查的主要助手,把加强督查、狠抓落实作为工作的重点。
三、建立健全各级督查机构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专职的督查机构,配齐专职督查人员;职能多、任务重的地区有关部门也要设立专职督查机构;其他部门要配备从事督查工作的专(兼)职人员。各县(市)、各部门要选拔政治素质较高、组织协调和文字能力强的同志充实到督查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为督查机构适当高配工作人员,赋予必要的督促催办、通报批评、组织协调、向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建议等职权,以提高督查工作权威性和成效性。要为督查机构配齐办公、交通、通信等设备,保证督查工作经费,为督查人员提供列席会议、阅读文件、随同领导检查等条件,使他们充分了解领导的决策意图、总体部署和工作重点,确保有针对性地开展好政务督查工作。
四、明确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务和目标
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地委、行署重大决策和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行署全体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各县(市)人民政府重要会议和文件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行署、各县(市)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当前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目标:一是要紧紧围绕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稳定、保发展、保民生”,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这个主题,围绕着力推进经济建设、切实加强社会建设、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大力促进社会稳定这个工作目标,做到上下结合,积极主动地开展督促检查,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全面完成;二是抓好领导重要批示件的及时办理;三是站在“保民生、保稳定”的政治高度,抓好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有效解决;四是按照地委扩大会议精神,各县(市)和各部门对有关工作目标和责任进行分解,并根据《政务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接受各界监督。
五、积极探索督查工作方式方法
坚持决策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各县(市)和各部门在抓决策督查过程中,要敢于说真话、报实情、动真格,做到真督实查,力戒形式主义。对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进行专项督查,是决策督查的有效补充和延伸。要通过专项督查,及时发现具有倾向性、苗头性、典型性的问题,由点到面,由表及里,把专项督查延伸到决策督查,整体推动督查工作深入开展。
坚持部门督查与领导督查相结合。各县(市)、各部门要抓好本县(市)、本系统的督查工作,努力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督查工作格局;要协助行署领导抓好事关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性工作的集中督查,并为领导督查提供全程优质服务,保证督查不走过场。
坚持政务督查与组织、纪检监察部门联合督查相结合。要把注重实效贯穿于督查工作的全过程,采取定期督查、随机检查、电话催询、现场督促以及联合督查等多种形式确保督查工作取得实效。要把督查与绩效考核、目标管理考核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督”有权威、“查”有手段、“考”有依据的督查工作奖惩、问责考核机制,树立政府形象,提高政府执行力。
坚持督查与调研相结合。逐步建立督查与调研相结合的互动机制,对重大决策的落实情况、领导关注的重要问题以及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开展督查调研,从深层次查找原因,在调研中推动督查,在督查中寻求解决问题的措施,为完善决策和再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六、不断完善督查工作制度
各县(市)、各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督查专报、督查通报、考核奖惩等规章制度,努力形成行为规范化、岗位责任化、运转程序化的督查落实工作机制。对需要督查办理落实的事项,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即接即办。各县(市)、各部门接到行署督查通知后,要按照时限要求及时办理。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及时向行署督查室报告,说明原因及下一步打算。对行署召开的重大会议、出台的重要工作部署,各县(市)、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凡要求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按规定时限报告;无明确时限规定的,要在10个工作日内报告贯彻落实情况。
各县(市)、各部门对承办的落实事项,要做到事实清楚、结论准确、措施有力;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落实办理的,主办单位汇总时,要反映实情、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观点鲜明。凡要求反馈落实情况的事项,各承办单位都要有办理结果报告。督查报告要一事一报,一般性的督查报告原则上不超过1000字,重要的综合性督查报告原则上不超过2000字。对情况复杂的事项,要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核实,做到客观公正、准确无误。
行署督查室将随时对行署重要会议、文件和有关领导批示事项落实情况及时进行通报,对贯彻落实好的县(市)、部门进行通报表扬;对措施不力、工作不落实的要督促整改,对隐瞒不报、失实谎报、失职渎职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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