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开展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开展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行署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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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9-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开展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吐地行办〔2013〕15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吐鲁番地区开展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吐鲁番地区行署办公室
2013年9月2日
吐鲁番地区开展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近年来,各地连续发生多起因超限超载造成的桥梁坍塌、人员伤亡事故,引起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交通运输部及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进一步加大治超工作力度,采取更加坚决的措施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综合治理。近期,亚心网刊载《新疆吐鲁番九成货车超载超限部分公路受损严重》的新闻报道,多家媒体转载,引起地委、行署领导的高度重视。为有效减少道路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路基础设施完好,维护正常的道路运输市场和车辆生产使用秩序,保障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地区决定从2013年9月1日起在全地区开展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统领,按照“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深化地区行署主导、县(市)政府负责、部门协作实施、区域联动治理、责任倒查保障的工作机制,对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开展集中整治。通过集中整治进一步完善长效治理机制,确保治超工作持续稳定开展,切实维护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推动地区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
二、工作目标
通过超限超载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总结推广好的做法,进一步完善治超长效工作机制,以线带面,推动实现政府牵头、部门各司其责,齐抓共管的治超工作局面,力争在短期内使车辆超限超载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扭转当前治超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
三、工作原则
(一)政府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区域联动,齐抓共管。
(二)坚持“统一时间、统一行动、统一步骤、统一标准、统一措施”集中治理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行为。
(三)坚持行政、法律、经济措施相结合,多策并举。对非法超限超载行为依法实行“控”(控制源头装载)、“拆”(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强行恢复和拆解)、“卸”(卸载超限货物)、“罚”(处罚超限违法行为)、“告”(对超限运输车辆实施信息抄告)、“拘”(将暴力抗法行为当事人移交公安机关)等手段依法强制管理。
(四)坚持路面专项治理与源头规范装载行为相结合。
(五)坚持固定检测站点治理与流动巡查治理相结合。
(六)坚持严格执法与提供优质服务相结合。
(七)坚持跟踪问责,实行在未消除违法状态下,“谁放行、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
四、工作机构
成立地区开展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帕尔哈提·托乎提地区行署副专员
副组长:艾尔肯·买买提地区交通运输局局长
成员:龙书江地区纪委副书记
张军地区公安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买合木提·艾外都拉地区发改委党组书记
艾尼娃尔·胡加合买提地区经信委党组书记
赵新亭地区质监局局长
雷志刚行署法制办主任
买买提·尔西地区安监局副局长
张丽地区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何立群地区广电局副局长
常学军地区工商局副局长
依布拉音·巴拉提地区煤炭局总工程师
尼加提·尼亚孜地区公路管理局局长
爱斯卡尔·买买提地区路政管理局局长
汉木都·阿不拉地区运管局局长
刘钊吐鲁番市政府副市长
崔允齐鄯善县政府副县长
伊力亚尔·乌买尔托克逊县政府副县长
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各阶段工作,对各成员单位开展治理超限超载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总结、推广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期间好的经验和做法,建立联合治超的长效管理机制。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区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主任:艾尔肯·买买提(兼),副主任:爱斯卡尔·买买提(兼),成员由交通运输局、路政管理局干部抽调组成。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3年9月1日至9月15日)
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大力开展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整治宣传活动,深入宣传《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和《关于治理违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见》(新政发〔2010〕9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围绕车辆超限超载的危害、治理的意义与目的、治理的标准与措施等内容,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宣传工具以及其他各类宣传载体,多形式、多层次地开展宣传活动,使车辆超限超载的危害性家喻户晓,政府的整治措施众所周知。同时要积极报道集中整治工作进展和好的做法和经验,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的舆论监督,加大对恶意堵车、阻碍执法、对治超执法人员进行人身伤害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公开曝光力度,为集中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专项治理阶段(2013年9月16日至10月26日)
1、源头治理工作
(1)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内货运源头治超的组织工作,建立货运源头治超工作责任制。地区发改、经信、公安、国土资源、纠风、交通(公路、路政、运管)、工商、质监、安监、煤炭等部门应当履行各自在货运源头治超工作中的职责,建立并公示本部门的货运源头治超工作责任制度。
(2)由县(市)政府牵头,组织国土、安监、公安、交通、煤炭等部门对本辖区货源企业进行联合检查,公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国土资源、煤炭部门等行业管理部门要负责对本辖区煤炭、矿山企业在矿产品合法装载方面加强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对货源企业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的,由交通部门严厉查处。同一货源企业超载超限严重的,由交通部门报告其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并移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经整顿后再次违法装载、配载货物的,由交通部门移送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撤销其相关许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派员通过进驻、巡查方式对源头单位的装载运输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经信、工商、质监部门负责加强对本辖区车辆生产制造、销售企业的检查,并使检查工作制度化。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工作中,对本辖区内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车辆不予登记和发放车辆号牌,并将相关信息抄告当地发改、经信和质监部门。
(4)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从事违法超限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管理,建立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信誉档案,实行重点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对一年内超限3次以上(含3次)的车辆或驾驶人,要列入黑名单予以曝光,并撤销其道路运输营运证或从业资格证。
2、路面治理工作
(1)各县(市)交通、公安部门要充分依托现有超限检测站,派驻一定数量的执法人员,采取固定检测与流动检测相结合的方式,共同做好超限超载车辆的路面治理工作。特别是要以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为重点,联防联控,严禁此类违法车辆上路过桥。各治超站实行24小时治超工作制度,对检测后确认的超载超限车辆,在实施卸载消除违法状态的基础上,由交通部门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超限超载车辆依法实施处罚,同时,对现场查处的违法超限超载驾驶人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给予记分处理。
(2)公安机关要安排警力(交警、治安警)驻超限检测站,与交通运输部门共同实施联合执法,维护超限检测站点治安秩序,对公路边滞留、恶意堵路、闯站等阻碍执法、对治超执法人员进行人身伤害的事件,公安机关要及时依法严肃查处。
(3)各县(市)安全监管、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选择有条件的单位作为易燃易爆、剧毒溶剂等重点品种危险化学品的卸载基地。对查获的超限超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交警和交通等部门的配合下,引导至就近指定的地点消除违法车辆后方可放行,同时要在道路运输证上登记违法车辆并抄告车籍地有关执法监管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对超限超载车辆所属运输企业予以处理,对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4)继续实行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绿色通道”政策,对行驶在公路上整车运输瓜果、蔬菜等鲜活农产品,车货总重55吨以下的超限超载车辆,在保管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可暂不滞留、卸载和罚款,但必须在道路运输证上登记其违法车辆,并抄告车籍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5)各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县道、乡道、村道技术等级,充分发挥乡镇作用,会同当地公安机关设置相应设施,限制超过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在农村公路上行驶。
(6)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部门对在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超限超载严重的区段,要针对实际情况,实行重点联动治超执法。要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进行专项治理,对发现经认定的违法改装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对违法改装车辆的所有者依法实施处罚。并由工商部门进行责任倒查,吊销其违法汽车改装企业的生产经营证照,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总结巩固阶段(2013年10月26日至11月10日)
1、吐鲁番地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在集中整治行动期间,对各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治超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2、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治超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县(市)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总结,认真分析查找不足,提出整改措施和意见,对专项治理工作中的先进单位或个人予以表彰。
3、集中整治行动结束后,路面治理工作由集中治理转为常态治理,各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规定持续开展工作,巩固和稳定治超专项行动成果,进一步完善治超的规章制度和相关管理办法,使治超工作向长期化、制度化、法制化的方向发展。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人民政府对本县(市)治超工作负总责,各县(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作为本行政区域治超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及时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迅速开展超限超载集中整治行动。要将治超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政府效能考核目标,把治超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政策支出范围。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集中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制定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预案,确保集中整治行动思想到位、领导到位、行动到位、宣传报道到位、措施到位、服务到位、法律法规执行到位、资金设备和生活保障到位、应急措施安全保障到位。要严格履行职责,坚持一切从大局出发,通力协作,确保集中整治行动不走过场,取得实效。
各县(市)要将调整后的治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超限超载专项行动集中整治工作方案,于2013年9月3日前报吐鲁番地区治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贾耀敏,8526805,[email protected])。
(二)实行信息通报。各县(市)治超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治超联系会议,通报和分析治超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送工作动态信息,并在每个工作阶段结束后上报工作总结。集中整治行动结束后,各县(市)要对此次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及长效治理整体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分析,于2013年11月10日前将总结材料报送地区治超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严格规范执法。各级法制办、安监、监察(纠风)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及时查处、通报车辆超限超载专项整治工作中的违规违纪执法行为。各执法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制作完备的执法文书和处理记录,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群众监督,防范违法违纪行为,防止公路“三乱”现象。
落实责任追究。各县(市)、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按照法律、政策赋予的职能,开展好各项工作。对未按规定履行治超工作职责的县(市)政府和相关单位,在全地区进行通报;对违纪违法人员从严从重处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并实施治超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治超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治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责任人实施倒查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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