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开展地名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2-11-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开展地名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政办〔2012〕635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关于开展地名清理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2年11月29日

关于开展地名清理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我市地名管理,推进地名标准化进程,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地名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160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相关政策规定为依据,以提高地名标准化水平为目标,以清理整治现有不规范地名为重点,坚持以人为本、立足服务,着力解决群众反应强烈的不规范地名问题,坚决纠正地名管理和使用中的不规范行为,切实规范地名命名更名管理,深入推进地名标准化建设,创造规范和谐的地名环境,提高地名管理和服务水平。

二、组织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地名清理整治工作的领导,成立市地名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谭成贵副市长

副组长:李彦君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陈红瑛市民政局局长

成员:帕尔哈提?沙来市民宗委(民语委)主任

阿里木江?买买提依明市发改委党组书记、副主任

王成云市城管委(行政执法局)副主任、副局长

赵宇澄市文化局副局长

王兆祥市交通局副局长

李建军市工商局副局长

周建平市建委副主任

曼孜兰?霍加阿不都拉市国土局副局长

刘峰市规划局副局长

王新伟市广电局副局长

王春柱市民政局副局长

安建华市房产局纪检组长

何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

王婧市旅游局副县级调研员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统一安排部署地名清理整治工作,协调解决非标准地名清理整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王春柱兼任。办公室主要负责市地名清理整治日常工作,对尚未命名的地名、非标准地名,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命名更名,发布全市清理、规范工作成果。

各区(县)民政局具体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地名清理及标准化命名论证申报工作。

市民宗委(民语委)负责对地名标志的民、汉两种文字进行翻译、审核。

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建委、市房产局对已建或在建使用非标准名称居民小区、建筑物进行清理整治;在办理相关权属手续时按照民政部门核发的名称予以规范。

市广电局、市文化局、乌鲁木齐晚报社及其它新闻单位,对单位及实体进行广告宣传时,必须依据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对名称进行核准。

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委(行政执法局)、市旅游局在完成设置交通站点标志、交通指示牌、景点指示牌等工作时应依据市政府或民政部门发布的标准地名;对已经设置但未使用标准名称的各类专业标志自行拆除或限期整改。

各区(县)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区(县)非标准地名的清理整治工作,并依据调查情况,责令限期整改,落实到位。

三、具体任务

(一)道路标志名称的清理整治。

主要包括城市道路(路、街、巷等)不符合地名命名原则的名称,用字不规范、含义不健康、使用不方便的名称,有路而无标准地名的,有名无路、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重名或同音的名称等。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城管委(行政执法局)。

(二)居住小区、建筑物名称的清理整治。

主要包括未经批准的居住小区、建筑物名称,含义不健康的居住区、建筑物名称等。

责任单位: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房产局、市国土局、市民政局、市发改委。

(三)地名标志的清理整治。

1.道路(路、街、巷)缺失的标志,未使用标准地名的标志,残缺、污损有碍瞻观的道路标志等。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城管委(行政执法局)。

2.未使用标准地名的交通指示标志,未按国家有关标准书写、拼写的交通指示标志(包括地名的专名、通名用英语拼写的),残缺、污损有碍瞻观的交通指示标志等。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城管委(行政执法局)。

3.城市公共交通站牌中站点名称与主地名不一致的标志或站牌。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民政局。

4.旅游区(景点)标志牌未按国家有关标准书写、拼写,残缺、污损有碍瞻观的旅游景点指示标志等。

责任单位:市旅游局。

四、工作步骤

(一)组织准备阶段(2012年11月)。

地名清理整治任务重、部门多,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周密部署,要对参加清理整治的人员进行培训,从熟悉标准、掌握方法、分类登记等环节入手,使参与工作人员任务明确,职责清晰。同时,地名清理整治事关群众日常生活和切身利益,事关城市建设管理和社会稳定,要做好宣传发动,做到家喻户晓,使全市上下都来关心支持清理整治工作的开展。

(二)摸底清理阶段(2012年12月上旬)。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工作任务和职责范围,组织工作人员对全市居民小区、建筑物、地名标志、交通标志等进行一次全面摸底调查,要责任到人,逐条道路、逐个居民小区开展调查,做到不重、不漏。在调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逐一登记,分类造册,制定措施,认真纠正,落实到位,并将整改前、后情况上报领导小组,以备审核、检查。需命名或更名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并按照申报、审批程序办理。需经市政府协调或有关部门配合的,要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统一协调办理。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2年12月中旬)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责任单位报送的整改资料及时审核,对照标准、实地踏勘检查验收。凡是不合格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工作迟缓、措施不力的要通报批评,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整体工作结束后将工作总结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工作效果明显、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各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地名清理整治工作,抽调精干人员,集中时间和精力抓好落实;各区(县)要组织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熟悉工作、责任心强、素质高的同志配合开展此项工作,形成政府主导、民政主管、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同时要大力宣传《条例》、《办法》等有关政策法规及有关地名命名、更名相关审批程序内容,并认真贯彻实施。

(二)明确职责,分工配合。地名清理整治工作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纠正”的原则,由市政府牵头,各区(县)和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整体推进,将工作做实、做细。各级民政部门还要加强对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提高地名管理与服务水平。

(三)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地名管理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科学性很强的工作。地名管理的各项法规、政策和技术规范是开展地名管理工作的依据,要逐步建立我市各类居住区、商住大楼、综合性办公楼和其它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群)名称的管理办法,以及具有地名意义的专业设施、市政设施、基础设施、公共场所、文化设施名称的管理办法,使我市的地名管理工作走上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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