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等十一个部门关于开展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文号:湖政发〔2009〕23号
颁布日期:2009-06-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湖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等十一个部门关于开展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政发〔2009〕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环保局等十一个部门《关于开展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

关于开展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意见

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农业局

市规划建设局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工商局

市安全监管局市行政执法局湖州电力局

(二○○九年六月五日)

根据国家与省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要求和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整治重点及工作要求

(一)严管“两高一资”行业,集中开展钢铁、涉砷行业专项检查工作

从我市实际出发,此专项检查重点是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对“两高一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查处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成投产和批建不符的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和设备;严厉打击已被取缔关闭后死灰复燃的企业。二是排查我市涉钢制造企业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及国家产业政策的情况,严肃查处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拒不淘汰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淘汰类目录的设备和工艺、主要污染物超标和超总量排放的钢铁企业。重点检查炼铁工艺污染治理和烧结工艺脱硫设施及在线监控装置的安装和运行情况。三是对涉砷行业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坚决取缔和关停采用国家明令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没有治理设施的涉砷企业;严厉查处未批先建、污染物超标排放、含砷废渣堆放处置不符合要求的,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的违法行为。

各县区要认真梳理,对专项检查进行汇总上报整治办,由市整治办组织对县区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60%。对于逾期未完成专项检查工作的,尤其是未能按要求取缔关闭违法企业的案件,一律由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督办,限期完成,同时要查清原因,分清责任,并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对于逾期未开展专项检查工作的地方,要实行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并通报批评。对于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治理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于未按要求完成停产整治的企业一律责令关闭。

(二)以巩固整治成效为目标,继续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后督察工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8〕4号)和环保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环办〔2009〕30号)的要求,着重加大对太湖流域的执法检查力度,各县区要在2007年、2008年整治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1.对2007年和2008年饮用水源保护区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主要是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排污口整治)进行跟踪督办,对各项整治措施的落实情况逐一进行现场检查,凡是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和调整不到位、县以上城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各类排污口取缔措施不落实、保护区边界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设立不规范、保护区或周边化工企业对防止事故状态“清净下水”污染环境无有效措施的,一律进行挂牌督办,限期解决。同时,要严肃查处一级保护区内从事与保护水源无关的、污染饮用水源的各类违法行为。

2.继续深入推进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以太湖流域、东西苕溪为重点,对沿湖、沿河及平原河网水系的重点污染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同时,要重视对农业面源污染特别是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整治工作,督促存栏猪在5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开展治理,养殖场高浓度沼液排放问题要作为今后污染防治的重点,采取切实有效的综合措施,加以解决。

3.对2007年以来新、改、扩建的工业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排放涉氮、磷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对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必须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全面启动现有污水处理厂脱氮除磷和提高排放标准改造。对不执行停止审批太湖流域排放涉氮、磷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新建工业项目政策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4.加强对列入国家和省市关于淘汰制造业落后生产能力目录中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设备的监管,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造纸、印染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设备,相关县区人民政府要排出关停或转产计划,实施淘汰。要继续通过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决整顿、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污染环境的各类化工企业。

5.严厉打击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企业,对屡查屡犯的企业采取“高限处罚”措施,同时要依法加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长期超标排污、私设暗管偷排偷放、污染物直排、超标排入下水道危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措施不到位、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治理无望的企业和落后生产能力,一律关闭取缔。对于违法排污造成严重损失、触犯刑法的企业,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重点流域的仍然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各县区要责令其停产整治或依法关闭。

6.切实加强日常监管,防止藻类大面积暴发。一要加大流域排放氨氮、总磷等污染物企业的整治和监督检查力度;二要加大对限制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的监督检查力度;三要制定周密的水环境保护预警和应急预案,在蓝藻暴发前期及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威胁时,采取必要的限产、限排或停产措施,确保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

(三)以促进减排为目标,着力整治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环境违法问题

1.督促重点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建设进度,切实抓好已建污水处理厂运行的执法监管。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建成后至今不能正常运行的,要由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综合整治,限期解决;对建成一年以上运行负荷达不到设计能力60%,造成污水直排外环境的,进行重点整治,建成运行三年后处理负荷仍达不到设计能力75%,要限期整改,并公开通报批评。在整改期间,要暂缓审批该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污的,未对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拒报或者谎报排污申报登记及运行情况的,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规定与环保、建设部门联网的,要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其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并依法征收污水排污费。对于不正常运营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污染事故且后果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运营单位和管理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2.全面整治垃圾填埋场环境违法问题。各县区要重点整治垃圾填埋场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已经投入运行但未通过“三同时”验收、未经处理仍在直排渗滤液和渗滤液超标排放等问题,特别要针对2008年专项检查发现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存在建设上缺乏专业设计、运营中缺乏专业管理、渗滤液缺乏有效处置和恶臭污染等问题进行一次全面的后督察,对仍未落实整改措施,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群众反映强烈的要进行挂牌督办。

二、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5~6月)

各县区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抓紧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各县区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请于2009年6月25日前报市整治办(联系人:余勇、吴张敏,电话:2668537、2668516)。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2009年6~10月)

各县区要按照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集中检查和整治,辖区内“两高一资”行业企业、涉钢制造企业、涉砷行业企业专项检查和整治情况总结于2009年6月30日前报送市整治办,城镇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水处理厂及垃圾填埋场检查和整治情况总结于2009年9月30日前报送市整治办。

9月下旬,市整治办将组织11个部门分8个检查组有针对性地到重点地区进行稽查,对发现的问题发出限期整改意见书,对突出的问题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示。具体稽查方案由各组长单位负责落实(具体分组情况另行通知)。

(三)总结阶段(2009年11月)

各县区要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提交《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2009年11月5日前报送市整治办。

(四)考核评比阶段(2009年12月)

市整治办组织人员对各县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评比。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日常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各县区要将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放在突出的位置来抓。各成员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专项行动的开展。

(二)加强执法监管。各级执法部门要根据此次专项行动确定的工作重点,结合各自实际,采取有力措施,提高执法监管水平。进一步加大日常巡查力度,严肃查处偷排漏排、超标超量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要建立综合监管、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始终保持强大的执法监管合力。

(三)加强督查考核。市政府将组织力量对重点地区、流域进行督查。各级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要制定督查工作方案,开展对重点地区的重点督查。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不力,对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要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判生态市建设工作成效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及时报道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公布环境质量状况,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建立健全环境违法企业曝光制度和公众道歉制度。通过加大环保宣传力度,进一步增强群众的环保意识,形成理解、支持、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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