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衢江区财政体制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衢江区财政体制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衢政发〔2012〕6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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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12-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衢江区财政体制的通知
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理顺市、区财政分配关系,更好地发挥财政职能作用,促进市、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财政体制的通知》(浙政发〔2012〕85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衢江区财政体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总体稳定、合理调整。尊重历史,维持原有体制大框架不变,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延续性。对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进行合理的调整和完善。
(二)市区一体、协调发展。在涉及全局性问题上,坚持实行资源整合、统一管理,进一步强化市、区“一盘棋”运作的工作格局。规范转移支付制度,发挥财政体制的导向作用,注重推进市、区两级协调发展。
(三)统筹兼顾、激励发展。进一步理顺市与区的财力分配关系,对涉及市、区税费利益问题,兼顾市、区两级的既得利益。突出财政体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激励作用,充分发挥区级发展经济、涵养财源的积极性。
二、完善财政体制的内容
在中央、省对地方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前提下,市对衢江区实行“划定收支范围、核定收入基数、超收分成”的财政体制。
(一)收入划分。
1.中央财政收入和省级财政收入按现行省对市分税制财政体制规定的项目确定。
2.地方财政收入具体分为市级财政收入和区级财政收入。
(1)市级财政收入包括:市属企业(包括联营、股份制企业等)、行政事业单位所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上交利润)、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排污费收入、教育费附加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和其他收入等;省下放的其他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所得税收入。
(2)区级财政收入包括:区属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及辖区内的私营企业和城乡个体经营户所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上交利润)、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教育费附加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3)在衢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及其下属企业上交的各项地方财政收入列为市级财政收入。
(4)公建项目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确定收入归属。
(5)对省下放的乌溪江电厂增值税、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实行市与衢江区“五?五”分成。
(6)涉及企业变动的,改制企业(含事业单位)依照改制前的归属;企业整体搬迁按收入归迁入地,同时给予迁出地相应补偿的办法处理。
(7)其他各项收入(包括收入退库)仍按隶属关系划分;原属于中央收入的,仍作为中央收入;原属省级收入的,仍作为省级收入;原属于中央、省和市按固定比例分成的收入仍作为中央、省和市按固定比例分成收入。
(二)支出划分。
市级财政主要承担市级机关工作所需经费,实施调控经济所必需的支出以及市级直接管理的经济和事业发展支出。
区级财政主要承担区及以下机关工作所需经费以及经济和事业发展支出。
(三)市与区超收分成办法。
以2011年衢江区地方财政收入实绩为基数(1993—2011年地方财政收入增收上解数作为固定上解数),从2012年起,衢江区地方财政收入比基数增长部分,市与区实行超收分成,其中:市得20%(转交省),衢江区得80%。
(四)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1.税收返还。在确定2011年上划中央两税收入基数、2011年税收返还基数、1993年税收返还基数的前提下,按照省与市结算口径与衢江区进行结算。
2.对衢江区实行地方财政税收收入增长奖补政策,按照省对县(市)的政策要求和结算口径与衢江区进行结算。
3.中央和省财政对衢江区财政的专项补助,由市财政全额及时转拨衢江区财政。
4.对衢江区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超过基数增收上解省返还补助部分,在年终结算时转移支付给衢江区。
5.市政府办公室〔2009〕127号、〔2010〕11号抄告单确定的对衢江区每年200万元的村主职干部基本报酬、经济薄弱村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和每年1000万元的义务教育绩效工资改革补助转为对衢江区的固定补助。
6.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衢委发〔2007〕23号),2012年,将社区工作经费补助标准在每百户4000元的基础上提高10%,并继续实行市、区财政各承担50%的政策,市财政承担部分在年终结算时转移支付给衢江区。
7.对省、市确定的区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市财政给予适当的转移支付补助。
三、非税收入资金管理
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罚没财物专用票据等由衢江区财政部门向省财政部门领取、结报、核销,衢江区属执收执罚单位向衢江区财政部门领取、结报、核销。衢江区属执收单位收取的非税收入(不含教育等收费)纳入一般预算或基金预算管理。教育等收费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收缴比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执行。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仍由衢江区财政部门负责发放、结报、核销。乡镇非税收入资金管理由衢江区财政部门按现行非税收入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事项
(一)实行新的财政体制后,凡市政府或上级部门确定的对企业财税优惠政策,分别按新体制的收入划分范围由市、区财政相应负担。涉及市级收入的,由市财政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政策兑现;涉及区级收入的,由区财政按有关规定办理政策兑现;对同时涉及市级、区级收入的,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分别办理政策兑现。
(二)市国税、地税部门应根据衢江区财政体制和行政区划管理范围,及时调整设置市、区分级编码和各区分级编码,按月及时向市、区财政部门提供市、区企业变动情况清单和分级收入进度表,确保各项收入准确划分。
(三)本体制执行期限暂定2012年。
(四)衢江区辖乡镇、街道财政体制由衢江区政府自行制定。
(五)未尽事宜,由市、区财政部门协商议定后,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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