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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绍兴市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2-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绍兴市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绍政发〔2013〕10号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浙江省民政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浙政发〔2011〕82号)精神和市政府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2013年城镇低保标准为每月520元,农村低保标准为450元,从2013年2月1日起开始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2013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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