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绍兴市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2-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绍兴市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绍政发〔2013〕10号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浙江省民政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浙政发〔2011〕82号)精神和市政府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2013年城镇低保标准为每月520元,农村低保标准为450元,从2013年2月1日起开始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2013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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