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台州市儿童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关于印发台州市儿童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台政发〔2011〕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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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12-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台州市儿童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台政发〔2011〕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台州市儿童发展“十二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台州市儿童发展“十二五”规划
儿童是国家和民族的传承者,儿童事业的发展水平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21世纪,国家综合国力的竞争将越来越集中体现为知识的竞争、人才的竞争。因此,坚持以人为本,提高人口素质,必须从儿童抓起。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儿童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浙江省儿童发展规划(2011—2015年)》和《台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儿童发展的实际情况,遵循“实事求是、科学实用、承上启下、持续发展、操作性强”的编制原则,特制定《台州市儿童发展“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
本《规划》确立了未来五年台州市儿童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从儿童与健康、儿童与教育、儿童与福利、儿童与法律、儿童与环境五个领域,提出了未来五年我市儿童发展的主要目标、具体指标和策略措施。
第一部分背景条件
一、发展现状
“十一五”期间,在台州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各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台州市儿童发展规划(2006—2010年)》,儿童事业的发展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主要表现在:
(一)儿童健康保障机制日趋完善,健康状况不断改善。
“十一五”以来,我市建立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体系,为儿童健康成长提供了强有力的卫生医疗保障。孕产妇保健工作得到加强,儿童生命质量有了明显改善,儿童的健康水平得到进一步的提高。建立计划免疫长效机制,计划免疫接种率均保持在97%以上。2010年末,我市0—6个月儿童母乳喂养率、纯母乳喂养率分别达到88.19%和61.2%,高于全省平均水平;7岁以下儿童保健覆盖率达到95.83%,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达到96.42%;新生儿疾病筛查率98.59%,新生儿听力诊断治疗中心良性运行,全市33个筛查点新生儿听力筛查率为92.15%;全市有城镇托幼园所1291所,卫生保健合格率达96.59%。
(二)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加大,儿童教育事业快速健康发展。
建立和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机制,2010年全市教育总投入达到70.93亿元,其中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57.76亿元。2010年末,全市中小学占地面积达1976万平方米,校舍建筑总面积达730万平方米,农村校舍面貌大为改观,合格化学校比例达到100%,省标准化学校比例达到67%,全市有7个县(市、区)成为省教育强县。坚持学前教育的普惠性和公益性原则,加快形成了以乡镇中心幼儿园为主体、以一村一园为基础的幼儿园格局。2010年,全市幼儿园总数有1291所,其中乡镇中心幼儿园128所,在园幼儿数25.98万人,学前三年幼儿净入园率达到97.1%,在等级幼儿园就读的占65%。加快推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均衡协调发展,推进学校布局结构调整。义务教育向高标准迈进。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100%,盲、聋哑、弱智三类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率达99.5%。2010年全市初升高比例达到99.01%,高中段教育毛入学率97.47%,高中段教育学生巩固率98.63%,全市十五年教育普及率已达到96.01%;进一步关注弱势群体的教育,特殊教育在校学生数有2141人,三类残疾儿童在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达到99.52%;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得到保障,全市有民工子弟学校40所,接纳民工子女入学的公办学校14所,民工子女在校生11.7万人,在公办学校就读占75%,基本满足了流动人口子女在台州接受教育的需求。
(三)儿童法律保护工作机制逐步完善,儿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实施打击非法使用童工为主要内容的“春苗行动”,切实维护少年儿童合法权益。加强未成年人法制教育与普及,全市中小学普法教育率100%,中小学警校共建率99%,乡镇中心校以上中小学配备法制副校长覆盖率100%,未成年人懂法守法意识明显增强,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占总犯罪人数的比例呈逐年下降趋势。完善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村居(社区)法律援助联络点的三级网络体系,市、县两级有10家法律援助中心,实现“一小时法律援助圈”,最大限度地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开展实践“五爱”要求,争做“四有”新人等主题教育活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不断加强。
(四)综合治理长效机制不断完善,儿童成长环境日益优化。
以“生态市”建设和“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为契机,加大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力度,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取得成效。市本级和1个县级市成功创建浙江省环保模范城市,成功创建省级生态县(市)3个,创建国家级生态乡镇12个、省级生态乡镇60个、国家级生态村2个。完成4个生态文明建设试点乡镇和8个试点村建设。广泛推行改水改厕工作,儿童的生活环境明显改善。全市农村改水受益率为98.1%,其中农村自来水普及率为91.03%;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为86.17%,农村粪便无害化处理率为74.75%。儿童成长的社会环境不断净化,儿童的文化生活丰富多彩。
二、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长期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儿童工作,为儿童事业发展营造了十分优越的外部环境。未来五年,我市儿童事业发展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
(一)外部发展环境更趋有利。
“十二五”时期,台州将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攻坚期,沿海开发大有作为的战略机遇期,新型工业化与新型城市化互动发展的结构调整期,也是我市儿童事业加快发展的重要时期。目前,台州市儿童发展规划已经列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重点专项规划,促进儿童发展的主要内容也已纳入“十二五”总体规划。
(二)法律保障体系更加完善。
《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一批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文件的出台,为儿童事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
(三)政府保障举措更加有力。
各级政府都把实施“两纲”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并将其纳入市政府部门及县(市、区)目标考核体系。同时,儿童发展专项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并将继续保持快速增长。
(四)事业发展基础更加坚实。
“十一五”年以来,我市儿童事业发展以“两纲”实施为主线,许多重要指标取得突破进展,在工作推进等诸多方面开创了崭新局面,为新时期儿童工作开展奠定了更为坚实的基础。
(五)工作推进机制更加健全。
政府主导、妇儿工委协调、有关部门负责、全社会通力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已经形成,妇儿工委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协调联动、合力运作的工作机制日趋完善,这已成为推动我市儿童事业加快发展的重要基础。
但是,由于受社会经济、文化、环境等各方面因素的制约,我市的儿童发展和权利保护仍然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主要体现在:儿童优先意识有待加强,政府统筹管理儿童事务的能力有待提高,儿童工作机制有待完善。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儿童发展的资源配置仍不均衡;出生缺陷发生率上升、儿童意外伤害增多、儿童安全受到威胁;儿童的主体地位和参与权需要进一步得到尊重;受人口流动影响的儿童权利需要进一步保障;社区儿童活动场所的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
第二部分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儿童发展全局,坚持“儿童优先”的原则,尊重儿童的主体意识和参与权利,全面提高儿童健康水平、受教育水平和福利水平,保护儿童权益,优化儿童成长环境,推动公共政策、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向儿童倾斜,促进儿童的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优先原则。倡导“尊重儿童、关心儿童、支持儿童”的理念,完善对儿童的公共服务,突出对儿童的重点保护,在制定政策规划和资源配置等方面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和需求,切实保障儿童的生存权、受教育权、发展权和参与权。
(二)最大利益原则。处理与儿童相关的一切事务应从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利益出发,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认真解决儿童最直接、最需要、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三)平等发展原则。为所有儿童创造公平的社会环境,儿童不因户籍、地域、性别、民族、信仰、受教育状况、身体状况和家庭财产状况受到任何歧视,保障所有儿童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注重加强对处于弱势和困境中儿童的保护。
(四)参与原则。创造有利于儿童参与的社会环境,鼓励、支持儿童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畅通儿童表达的渠道,重视吸收采纳儿童的意见。
三、总体目标
构建较为完善的覆盖城乡儿童的公共卫生保健和服务体系,全面提高儿童身心健康水平;促进义务教育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不断提高义务教育的公正程度;落实适度普惠的儿童福利政策,保障儿童福利水平的提升;建立更加完善的儿童法律援助机制,保障儿童合法权利;创建儿童友好型的社会环境,切实保障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促进儿童的全面发展。
第三部分优先发展领域的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儿童与健康
坚持儿童优先原则,进一步完善妇幼保健网络,提高儿童保健服务质量。普及儿童卫生保健知识,全面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儿童健康水平。
(一)主要目标
1.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
(1)努力减少严重多发致残致畸出生缺陷的发生。
(2)县(市、区)新生儿疾病筛查覆盖率保持在100%,新生儿疾病(甲状腺功能低下和苯丙酮尿症)筛查率达到90%以上、新生儿听力筛查率达到85%以上。
(3)幼儿体质抽样检测合格率达90%以上。
2.保障母婴安全,降低孕产妇和儿童死亡率。
(1)婴儿死亡率控制在6‰以内。
(2)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控制在8.5‰以内。
(3)降低流动人口婴儿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3.提高儿童营养水平,增强儿童体质。
(1)低出生体重儿发生率控制在3%以下。
(2)婴幼儿家长科学喂养知识普及率达到85%以上,6个月内婴儿母乳喂养率达到90%以上。
(3)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控制在2%以下。控制儿童肥胖症发生率。
4.加强儿童卫生保健和疾病防治。
(1)以县(市、区)为单位,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保持在95%以上,7岁以下儿童保健覆盖率保持在95%以上。
(2)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纳入国家扩大免疫规划的疫苗接种率稳定在97%以上。
(3)控制儿童常见多发性疾病和艾滋病、结核病、乙肝等传染性疾病。
(4)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率达85%以上。
(5)降低儿童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和儿童精神疾病患病率。
(6)提高中小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率。
(7)降低儿童近视及弱视发病率。
(8)幼儿园儿童龋齿发病率控制在30%以下。
(9)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贫血患病率控制在较低水平。
(10)减少未成年人吸烟,防控未成年人吸毒。
(11)提高适龄儿童性与生殖健康知识普及率。
(二)策略措施
1.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儿童健康。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实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行业的规范管理,为儿童健康服务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2.加强妇幼卫生及预防保健服务网络建设。优化卫生资源配置,提高卫生资源的利用率。增加农村妇幼卫生经费投入,提高妇幼卫生经费占卫生总经费的比例。坚持妇幼保健机构的公益性质,建设市妇幼保健院,加大对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建立健全妇幼保健各项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城乡儿童卫生保健的服务和管理水平。
3.加强儿童保健服务和管理。依照卫生部《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规定,开展出生缺陷筛查与管理、生长发育监测、喂养与营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免疫规划、常见疾病防治、健康安全保护、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基本保健服务。将流动儿童的卫生保健纳入流入地公共卫生管理体系,重点做好免疫规划、传染病控制、3岁以下儿童定期健康体检等工作。
4.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加强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婴儿保健和早期干预等综合防治措施。加强婚检、孕检保健公众教育和宣传,全面实施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免费孕前优生检测,提高婚检、孕检率。加强孕产期合理营养与膳食指导。建立健全产前诊断网络,提高孕期出生缺陷发现率。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和治疗,提高新生儿疾病筛查率,减少严重多发致残致畸出生缺陷儿的发生。
5.预防、控制儿童疾病。严格按照国家免疫规划进行预防接种,完善免疫服务形式,规范预防接种行为,加强冷链系统建设和维护,提高免疫服务质量。加强儿童疾病的综合管理,推广5岁以下儿童常见病诊治的适宜技术。将预防艾滋病和梅毒母婴传播纳入妇幼保健常规工作,加强预防艾滋病和梅毒母婴传播综合服务。
6.预防和减少儿童伤害的发生。制定并实施多部门合作的儿童伤害综合干预行动计划,建立并完善儿童伤害监测系统和报告制度。建立健全学校和幼儿园的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校园伤害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减少各类灾害对儿童的影响,为受灾儿童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生活、教育、游戏、娱乐、心理康复等方面的救助服务。
7.积极倡导母乳喂养。严格执行《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大力开展母乳喂养宣传活动,落实支持母乳喂养的相关政策,促进和支持母乳喂养。
8.提高儿童身体素质。加强科学育儿指导,普及辅食添加相关知识,改善儿童营养状况。推动幼儿体育活动的开展,提高幼儿健康水平。每两年进行全市幼儿体质抽样检测,及时了解和掌握幼儿体质状况。深入开展“阳光体育运动”,保证中小学生每天至少1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加强儿童膳食、体育锻炼和用眼卫生指导,培养良好习惯,控制中小学生超重率、肥胖率和近视发生率。
9.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落实相关学科中儿童健康知识的课堂教学,利用社会、家庭的宣传渠道对儿童开展禁烟、禁毒、防病、心理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严格禁止向儿童出售烟酒,严厉打击吸毒、贩毒的违法犯罪行为,预防和控制儿童吸烟、酗酒和吸毒。
10.增强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医务力量。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加强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加强中小学校医的配备和医务室的建设。
11.构建儿童心理健康和生殖健康公共服务网络,提高适龄儿童心理卫生和生殖健康服务的可及性和服务质量。加强对儿童心理问题的研究,早期识别与干预儿童心理发育偏离和行为发育落后状态。学校逐步设心理咨询室,配备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对儿童和家长进行心理健康教育。逐步建立和完善孤独症儿童的筛查、诊断和早期干预机制。
二、儿童与教育
保障儿童受教育权利,提高儿童受教育水平,基本形成以人为本、城乡统筹、公平发展的教育模式,基本建立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的基础教育管理体系,逐步实现城乡、区域之间基础教育的相对均衡。
(一)主要目标
1.全面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到高中阶段的15年基础教育。
(1)促进0—3岁儿童早期综合发展。
(2)学前3年儿童毛入园率达到96%以上,学前1年儿童毛入园率达到98%以上。
(3)每个乡镇(街道)至少建成1所达到等级标准的公办中心幼儿园,有条件的村建立幼儿园。
(4)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稳定在99.9%以上。确保流动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保障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5)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95%以上。
(6)发展中等职业教育,提高办学质量。
(7)保障所有儿童享有公平教育,实现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
2.提高教育质量和教育现代化水平。
(1)提高学校标准化建设水平,标准化中小学校比例达到85%以上,等级幼儿园比例达到80%以上。
(2)加强中小学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中小学现代教育技术装备总体水平位居全国前列。
3.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1)80%的城市社区和60%的行政村建立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点。中小学校、幼儿园家长学校办学率达到85%以上,积极创建省级示范家长学校。
(2)市、县(市、区)级媒体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家庭教育专栏,宣传普及家庭教育知识。
(二)策略措施
1.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教育法律法规,增强全社会的教育法制意识,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加大教育执法力度,推进教育依法行政工作。
2.进一步落实“科教兴市”和教育优先战略,保证教育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并适度超前发展。建立和完善以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集经费的多元教育投入体制,增加教育投入,足额拨付教育经费。通过设立专项资金等办法,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扶持力度,保障农村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3.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积极推动高素质师资队伍建设,完善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的管理制度,建构教师职业道德评价、考核和奖惩机制,基本形成要求严格、高度开放、流动有序、适度竞争的师资队伍建设体系,全面提升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4.加快推进教育改革。确立教育为人的基本理念,构建以人为本的教育体系。积极推进课程体系、教育内容、教学方法、考试招生制度的改革,建立教育质量标准和监测评价制度体系,完善学生综合素质和学业评价体系。完善和全面实施义务教育就近免试入学制度,解决学生择校问题。
5.大力推进教育公平。在确保教育资源公平配置的前提下,努力实现教育资源的高效开发和合理利用,推进城乡、区域、校际、群体教育的均衡发展,改善教育公平的实现条件,提高教育公平的追求目标。
6.规范0—3岁儿童综合发展指导机构发展。发展公益性的托儿机构和以社区为依托的多样化的儿童早期发展指导机构,为0—3岁儿童家庭提供儿童保育和早期教育指导服务。
7.多渠道、多形式发展3—6岁儿童学前教育。将发展学前教育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建立政府为主、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积极发展公益性和普惠性的幼教机构。重点抓好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建设,并发挥其教学示范、业务指导和信息交流作用,逐步形成以中心幼儿园为龙头的幼教辅导网络。努力提高等级幼儿园的覆盖面,满足社会各阶层家庭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要。
8.确保受人口流动影响的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和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解决流动儿童的就学问题。规范和扶持民办民工子弟学校的发展,为流动儿童平等就学提供有益补充。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规范寄宿制学校的管理,优先满足留守儿童的住宿需求。
9.保障弱势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贯彻落实孤儿、残疾儿童、贫困儿童就学的资助政策,发动社会力量开展“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等助学活动,消除因家庭经济困难、学习困难、就学困难等原因造成的辍学现象。加快发展特殊教育,扩大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和普通学校特教班的规模。制定和落实残疾儿童接受各级各类教育的相关政策,提高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水平。消除制度障碍,为流浪儿童、具有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创造条件。
10.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提高质量为重点,深化职业教育改革,促进职业教育规模、专业设置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县级以上政府都要建立职业教育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职业教育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实施职业学校现代化建设工程,创建一批高水平示范性中职学校。扩大免费职业教育的范围,增强职业教育的吸引力。
11.整体推进素质教育。积极探索优化素质教育,建立完善推进教育内涵发展的配套制度和导向机制。创新育人模式,鼓励大中小学因地制宜、积极主动地探索各种旨在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改革。
12.推进基础教育现代化和信息化。加强中小学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中小学现代化教育技术装备总体水平。到2015年,基本形成覆盖全市的“标准统一、互联互通、资源丰富、平台齐全、高效运行、广泛应用”的教育网络格局和教育公共信息服务体系。
13.重视中、小学生的生态文明教育。将生态文明有关知识和课程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动员中小学生积极参与各种形式的环保活动,树立生态文明的观念,提高绿化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
14.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进一步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教育网络,大力实施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的阵地、精品、绿网、净化、帮护等“五大工程”和“春泥计划”,积极落实做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实事。加强学校德育工作,创新德育形式,丰富德育内容,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引导未成年人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信仰者和实践者。
15.进一步重视和推进家庭教育。各县(市、区)要将家庭教育工作经费纳入年度地方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年有所增加。充实家庭教育指导队伍,加强新时期家庭教育工作研究及分类指导。加大家庭教育宣传力度,多渠道、多形式地宣传普及家庭教育知识,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儿童观、教育观。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家长学校办学体制,积极推进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点建设,扩大家庭教育覆盖面。以争创省级示范家长学校为载体,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三、儿童与福利
进一步发展儿童福利事业,保护处于困境中的儿童,逐步实现儿童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构筑资金保障与服务保障相结合的新型儿童福利模式。
(一)主要目标
1.保障儿童享受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福利权利。
(1)保障儿童享有基本医疗和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基本医疗保障覆盖率和保障水平,为贫困和大病儿童提供医疗救助。
(2)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康复、医疗及适龄孤儿就业等方面的基本需求。
(3)保障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和服刑人员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及适龄儿童就业等权利。
(4)基本满足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的公共服务需求。
(5)扩大儿童福利的范围,推进儿童福利由补缺型福利向适度普惠型福利转变。
2.提高儿童福利救助水平。
(1)提高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率。
(2)增加孤儿养护、流浪儿童保护和残疾儿童康复的专业服务机构数量。市和孤儿较多的县(市、区)建立1所具有养护、医疗康复、教育、技能培训综合功能的儿童福利机构和1所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
(3)减少流浪儿童数量。
(二)策略措施
1.提高面向儿童的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增加财政对儿童福利投资的预算。
2.建立儿童医疗救助制度。采用政府拨款、社会和个人捐助等形式,设立儿童医疗救助专项基金,对大病儿童和贫困家庭儿童实施医疗减免或专项补助。
3.建立和完善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的服务机制。逐步将流动人口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管理,纳入政府工作职能。建立16周岁以下流动儿童登记管理制度,为流动儿童享有教育、医疗保健等公共服务提供基础。整合社区资源,完善以社区为依托,面向流动人口家庭的管理和服务网络,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能力。继续开展留守儿童关爱行动,加强对留守儿童心理、情感和行为的指导,提高留守儿童家庭的监护意识和责任。
4.健全孤儿救助制度,提高孤儿福利水平。建立覆盖城乡的孤儿最低养育津贴制度,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康复、医疗、就业、住房等多方面的需求。
5.完善孤儿养育模式,提高服务水平。全面提高儿童福利机构的管理服务水平。完善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弃婴接收、救治制度,探索适合孤儿身心发育的养育模式。执行孤儿家庭寄养制度,规范孤儿家庭收、寄养工作,提高散居孤儿的养育质量。建立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服刑人员子女的替代养护制度,为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和服型人员子女的生活、医疗、教育、就业提供制度保障。
6.建立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建立0—6岁残疾儿童特别登记制度,提高残疾儿童的福利和救助水平。加快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网络建设,保证残疾儿童就近就地得到有效、安全的康复服务。开展多层次的职业技能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增强残疾儿童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7.加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加强部门协调,建立完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网络体系和机构、人员、编制、经费保障体系。加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设施建设。探索流浪儿童的早期预防干预机制,健全流浪儿童生活、教育、管理、返乡和安置保障制度,对流浪儿童开展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医疗卫生和技能培训,提高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的专业化和社会化水平。鼓励并支持社会力量保护和救助流浪儿童。
四、儿童与法律
儿童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保护儿童就是保障未来。全面贯彻落实保护儿童的法律法规,尊重儿童的权利和人格,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在全社会形成依法保护儿童的共同认识和自觉行动。
(一)主要目标
1.保障儿童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1)贯彻落实保护儿童的法律法规,落实儿童优先和儿童最大利益的原则。
(2)依法保障儿童获得出生登记和身份登记。
(3)健全完善儿童的监护制度,保障儿童获得有效监护。
(4)预防和打击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禁止对儿童实施一切形式的暴力。
(5)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削。
(6)依法保护儿童的财产权益。
2.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
(1)中小学生普法教育率达100%,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明显增强。
(2)乡镇中心校以上的中小学法制副校长配备率达99%以上。
(3)未成年人犯罪人数控制在犯罪总人数的10%以下,刑释解教青少年帮教好转率达到90%以上。
3.建立和完善儿童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保护工作机制。
(1)建立适合儿童的司法专门机构。
(2)全市社区儿童维权机构覆盖率达到100%,实现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应援尽援。
(二)策略措施
1.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贯彻实施力度,提高全社会依法保护儿童权益、保障儿童健康成长的意识和水平。
2.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把有关儿童保护方面的法律知识列入“六五”普法重点内容,定期开展儿童法律知识的社会宣传,在中小学设置法制教育课程,扩大设立法制副校长覆盖面。通过开展适合学生特点的多种形式的普法教育活动,提高学生的法制观念,引导学生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3.落实儿童出生登记制度。提高社会各界对出生登记的认识,完善出生登记相关制度和政策,加强部门协调,提高登记服务意识,简化、规范登记程序。
4.完善儿童的监护制度。建立儿童监护监督制度,提高儿童家长和其他监护人的责任意识,逐步建立以家庭监护为主,以社区、学校等有关单位和人员监护为保障,以国家监护相补充的监护制度。
5.保护儿童的人身权利。从重从快打击拐卖、绑架、伤害、猥亵、虐待、遗弃儿童和引诱、教唆、胁迫未成年人犯罪等各类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的刑事犯罪,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侵犯。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杜绝利用儿童进行乞讨、卖艺、卖淫等伤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违法行为。禁止对儿童实施家庭暴力及其他形式的身心虐待。加强预防和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家长和儿童“防拐”意识和能力,妥善安置被解救儿童。
6.严格执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劳动法规,加强对企业用工的管理和监督,每年开展“春苗行动”,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非法使用童工现象,杜绝使用童工。
7.保护儿童的财产获益权、受赠权、继承权和特定财产的处分权。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儿童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十周岁以上有表达意愿能力儿童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儿童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8.提高儿童自我保护和防范能力。对儿童进行纪律、法制、安全和生命意识教育,开展游泳、防灾减灾等自救知识和防范能力培训,教育儿童掌握自我保护知识,提高儿童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9.完善儿童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机制。开展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完善社会化儿童维权网络。进一步完善“110妇女儿童救助中心”的职能,切实为保护受害儿童提供救助服务。整合资源,在社区全面建立儿童维权机构,实现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应援尽援。
10.完善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儿童的矫治制度和归正青少年的安置帮教工作。建立学校、社区、家庭、司法机关共同参与的帮扶机制,将归正青少年作为安置帮教工作的重点对象,对有不良行为和倾向的儿童进行早期介入、有效干预和行为矫治。
11.建立未成年人的司法救助保护机制。探索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的专门化,加快建立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专门机构的建设,积极推动在检察机关设置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专门机构,完善少年法庭建设。
12.加强行业管理。加大对儿童食品、玩具、用品的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力度,严禁不合格产品进入流通领域。加强对儿童游乐设施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防止儿童意外伤害。
五、儿童与环境
改善儿童生存和发展环境,尊重并鼓励儿童积极参与,最大限度地发挥各种社会环境对儿童良好行为习惯的导向功能。
(一)主要目标
1.完善儿童公共服务体系。
(1)市级和30%以上的县(市、区)建立儿童活动中心。
(2)90%以上的村(社区)建立1所儿童之家。
(3)为儿童提供健康向上的文化产品。
(4)每个乡镇(街道)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的儿童工作者。
(5)提高公众对儿童安全的认识,为儿童创设安全的生活、学习环境。
(6)培养儿童阅读习惯,增加阅读时间和阅读量。
2.减少环境对儿童造成伤害。
(1)营造尊重、爱护儿童的社会氛围,消除对儿童的歧视和伤害。
(2)保护儿童免受网络、手机、游戏、广告、图书和影视中不良信息的影响。
(3)减少儿童伤害所致死亡和残疾。
(4)减少环境污染对儿童的伤害。
3.保障儿童的参与权。
(1)城市和农村学生参与科技活动的比例分别达到85%以上和70%以上。
(2)保障儿童参与家庭生活、学校和社会事务的权利。
(3)建立雏鹰争章体验基地,少先队员参加雏鹰争章活动率城市达85%以上,农村达65%以上。
(二)策略措施
1.广泛开展以“儿童优先”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儿童权利尤其是儿童参与权的认识,形成全社会关心儿童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促进儿童权利的实现。
2.尊重儿童和儿童组织的主体地位。培养儿童的自主意识和独立意识,维护儿童参与家庭、学校、社区和文化生活的权益,减轻儿童课业负担,保护儿童有适当的自主支配闲暇时间。支持少先队发挥在学校和社会事务管理中的参与作用,保障儿童对影响本人或本群体利益的各种事项发表意见的权利。
3.为儿童创造积极向上的文化产品。鼓励创作优秀儿童作品,丰富儿童精神生活。深入实施“雏鹰计划”优秀儿童剧进校园活动,活跃儿童文化生活。
4.优化儿童阅读条件。广泛开展未成年人读书活动,培养良好阅读习惯。推广面向儿童图书分级制,为不同年龄段儿童及其家长选择图书提供建议和指导。增加社区图书馆的数量,公共图书馆设儿童阅览室,有条件的地方建儿童图书馆。农村图书室配备一定数量的儿童图书。
5.广泛开展中小学科技科普活动。积极开展以科学精神、科学思想、科学知识、科学方法为内容的科普教育,鼓励学生参与科技、环保活动,建成一批青少年科技创新品牌项目、科技教育示范学校、科学实践活动示范基地。
6.加强校园内外综合治理。大力开展警校共建活动,落实公安部制定的“八条措施”,进一步加强校园及周边治安管控,禁止在学校周边200米内开设歌舞厅、游戏机房和网吧,铲除学校周边“黄、赌、毒”等丑恶现象。加强幼儿园、中小学的安保力量,公安机关要指导帮助学校组建护校队,搞好周边巡逻和消防安保,维护校园周边交通安全等工作。严厉打击干扰学校正常教学和侵害儿童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整体推进学校意外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建设。
7.为儿童营造健康安全的文化环境。依托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服务网络,加强公益性电子阅览室建设和管理,为儿童营造健康安全的上网环境。加强对文化市场、网吧等的规范管理,坚决取缔非法游戏厅和“黑网吧”,打击非法出版物,减少色情、暴力等不良信息对儿童身心健康的损害,防止儿童沉迷网络。
8.加大儿童活动设施建设。加大对农村儿童尤其是留守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建设的扶持力度。依托留守儿童活动阵地,建立一批留守儿童图书室。应当为儿童提供一批健康、绿色的公益性网络活动场所。规范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的管理,各类文化、科技、体育等公益性设施对儿童免费或优惠开放。
9.完善社区(村)对儿童的服务功能。把儿童保护纳入社区(村)管理和服务职能,在社区(村)建立并运行儿童友好家园,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部分,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游戏、娱乐、教育、卫生、社会心理支持和中介等一体化服务。建立以社区(村)为基础的儿童保护运行机制,充分挖掘和合理利用社区(村)资源,动员社区(村)学校、幼儿园、医院等服务机构、社会团体和志愿者参与儿童保护。在每个乡镇(街道)配备专兼职儿童工作者,指导并提高社区(村)为儿童服务的能力。
10.进一步落实雏鹰奖章实施细则,引导少先队员参加各类社会实践活动,扩大儿童的社会参与空间。
第四部分实事项目和牵头单位
一、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健全出生缺陷防治网络,实施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新生儿听力筛查等措施,增强群众对出生缺陷的防治意识,对畸胎儿做到“发现一个,确诊一个,引产一个,减少一个”。(牵头单位:市卫生局)
二、实施中等职业学校就读一二年级学生免学费项目。加大公共财政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对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的一二年级学生实施免学费政策,增强职业教育的吸引力。(牵头单位:市教育局)
三、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教育工程。建立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制度和0—6岁残疾儿童筛查、报告、转衔、早期康复教育工作机制,全面实施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牵头单位:市残联)
四、实施市妇幼保健院(市妇儿医院)建设工程。按照建设集医疗、保健、教育、科研为一体的三级医疗妇幼保健院的标准,将市妇幼保健院(市妇儿医院)建成全市妇女儿童各类疾病的诊断、危重疾病医疗救助机构和妇幼保健工作业务指导中心。(牵头单位:市卫生局)
第五部分组织实施
一、本《规划》是《台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体系的组成部分,实施儿童发展规划是各级政府的职责。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机构和社会团体实施本《规划》。各成员单位根据《规划》要求和各自的职责范围,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加强对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针对重点、难点目标设计和实施相应项目,以确保目标如期实现。
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每年有计划地协调各地各有关部门实施《规划》的目标和任务。
二、各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儿童发展规划,将儿童发展目标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公共事业发展和公共政策,并作为本地和职能部门目标管理和政绩考核内容之一,以确保《规划》各项目标如期完成。
三、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市和各县(市、区)及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法行政,加强调查研究,坚持分类指导,为政府促进儿童事业的发展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一是建立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完善目标考核、督办督导、统计监测、评估、会议、调研、表彰、报告、培训等制度。注重信息收集、整理、反馈和交流。注重发挥社会各界对市和各县(市、区)及各成员单位实施本《规划》的评议作用和群众的监督作用。二是建立完善部门协作制度。对儿童发展中涉及多部门的重大问题,多部门合作,共同解决。三是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每年向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报告实施《规划》的工作情况。
四、市和各县(市、区)要为《规划》的实施提供组织、人力、经费保障。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机构、编制单设,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实施《规划》经费和妇女儿童工作机构开展工作所必需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与经济增长水平同步增长。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形成全社会支持儿童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五、坚持分类指导、示范先行。加强对示范工作的管理指导,深入调查研究,掌握信息动态,分析存在问题,提出策略措施。
第六部分统计监测和评估监督
一、市和各县(市、区)要加强对《规划》实施过程的统计监测和评估督导。通过统计监测和评估督导,收集、整理、反馈和交流相关信息,动态把握实施进度,全面评价实施效果,客观分析发展状况,有效预测发展趋势,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二、建立完善儿童状况统计监测体系。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要建立统计监测和评估督导机构,完善监督机制,制定可行性统计监测和评估督导方案;将统计监测指标纳入各级统计制度和相关部门的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监察、督导、监测、评估等作用,确保《规划》如期实施。
三、建立统计监测和评估督导机构。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规划》实施过程的统计监测和评估督导的组织领导工作。主要负责审议儿童规划的统计监测和评估督导方案;定期审议统计监测报告,发布统计监测成果;根据统计监测和评估督导结果,评价实施《规划》的绩效,提出相应对策。
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下设统计监测组和评估督导组。
统计监测组由市统计局牵头。负责制定统计监测工作方案和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并提出统计监测的重点领域和重点指标;收集统计监测数据,建立和完善儿童数据库,定期报送统计监测信息;撰写统计监测分析报告;指导全市各地儿童规划的统计监测工作。
评估督导组由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负责制定评估督导工作方案;审评年度统计监测报告,检查《规划》目标实施进展情况和政策措施实施效果;开展阶段性评估督导,并提交监测评估报告;指导各部门、各地开展实施《规划》的评估督导工作。
四、实行定期报送和审评制度。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市、省级示范县(市、区)每年向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市统计局报送统计监测数据及目标实施进展情况,并对报送的统计监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实施效果。同时,健全儿童统计监测档案。在《规划》实施的中期和终期,组织力量分别开展统计监测和评估督导工作,各县(市、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向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递交中期和终期监测评估报告,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向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递交中期和终期监测评估报告。
五、市和各县(市、区)建立相应的统计监测和评估督导机构和制度,为统计监测和评估督导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确保统计监测和评估督导工作顺利开展。对本《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统计监测和评估督导,及时、准确、全面反映《规划》的实施情况,为当地儿童科学发展提供依据。
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及成员单位根据以上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相应的监测机构和监督机制,确保我市《规划》的各项目标如期实现。
本《规划》由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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