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也门共和国关于中国派遣医护人员赴阿拉伯也门共和国的补充议定书

颁布单位:中国 阿拉伯也门文号:
颁布日期:1980-01-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也门共和国关于中国派遣医护人员赴阿拉伯也门共和国的补充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0年1月28日生效日期1980年1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应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也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五十一名医护人员赴阿拉伯也门共和国荷台达大医院工作,具体人数、专业或职务详见本补充议定书附件。

第二条中方派遣的医护人员为中国医疗队的组成部分。

医护人员在荷台达大医院改修,医疗器材、药品以及住宿等开业条件具备时并由也方通知中方后派出。

第三条中方派遣医护人员的工作条件、生活待遇等一切事宜均按中、也两国政府于一九七九年四月十六日在萨那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阿拉伯也门共和国工作的议定书》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中国医疗队人员在阿拉伯也门共和国工作期间的医疗费用(指在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治疗的费用)由也方负担。

第五条本补充议定书附件为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本补充议定书为中国医护人员到也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

本补充议定书于一九八0年一月二十八日在萨那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件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阿拉伯也门共和国

代表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拉伯也阿拉伯也门共和国

门共和国大使馆临时代办卫生部部长

李琛光穆哈默德·艾哈默德·阿斯巴赫

(签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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