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2-07-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市政府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和《省政府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苏政发[2002]66号)精神,促进农村教育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和管理,落实各级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责任
1、农村义务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区(县)为主”的体制。区(县)人民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负有主要责任,乡(镇)人民政府承担相应责任。市财政给予必要支持。
2、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农村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和中小学布局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提出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并根据省人民政府核批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学校教职工编制;负责农村中小学校长、教职工的管理;调整本级财政支出结构,增加教育经费预算,确保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统一发放;统筹安排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和校舍建设、危房改造与布局调整专项资金,组织实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领导和管理农村中小学的教学工作;维护学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负责控制本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工作;落实农村中小学助学制度,组织开展各种助学活动;做好教育对口支援工作;对乡(镇)人民政府有关教育工作和农村中小学进行督导评估。
3、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具体落实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维护学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治理校园周边环境;按有关规定划拨新建、扩建校舍所必需的土地;有条件的乡(镇)要加大教育经费投入,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确保高水平、高质量实施义务教育。指导村民自治组织制定乡规民约,继续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学校危房改造和布局调整、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维护学校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
二、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
4、调整区(县)、乡(镇)财政体制,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实行区(县)集中管理。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和标准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总额上划到区(县)财政,建立教职工工资专户,不再设立乡镇教职工工资分户。区(县)财政收入应首先用于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应首先转入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专户,确保资金的落实。因季节性因素造成教职工工资专户资金不足的,由市临时调度周转资金。在同一区(县)范围内,应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和标准,在同一时间发放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保证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不低于所在区(县)国家公务员工资的平均水平。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以外的津贴、补贴,各区(县)统一执行省出台的办法。不得向农村中小学教职工集资、借资、强行募捐、摊派,不得强行要求中小学教职工订阅报刊资料。
5、区(县)政府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和“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区(县)财政安排年度预算时,必须将农村中小学编制内教职工工资全额纳入区(县)本级财政预算,不得留有缺口。上级财政体制调整转移支付资金和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大部分,应首先用于保障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市财政要逐区(县)核实财力,对已按规定调整财政体制和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但发放国家规定的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仍有困难的区(县),市财政根据各区(县)财力状况和保障力度,增加教职工工资性转移支付资金。建立区(县)财政预算审核备案制度。各区(县)要将当年预算报省财政厅备案,其中,享受省财政转移支付补助的区(县)需将当年的预算报省财政厅审核。凡预算赤字或工资性支出留有缺口的,由市财政局提出建议,按法定程序予以纠正。
6、根据现行的国家社会保障要求和农村税费改革办法,应尽快建立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保障制度,消除教职工的后顾之忧和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应把交纳教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纳入各级政府当年的财政预算。
7、安排好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省制定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作为各地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依据。农村中小学按规定向学生收取的杂费,全部用于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不足部分由区(县)人民政府在预算内统筹安排并给予保证。农村中小学购置教学仪器和图书所需经费,由区(县)人民政府安排。
8、各区(县)要取消对农村中小学的“零户管理”,并进一步完善学校杂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严禁截留、挪用、平调农村中小学杂费收入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和基建开支;严禁挪用农村中小学杂费平衡财政预算,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农村中小学代收的书、簿本费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书、簿本,不上缴财政专户,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
9、建立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以区(县)为主的财务管理体制。各乡(镇)中心小学和中心初中配备专(兼)职会计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委派。
10、保障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学校建设的必要投入。各区(县)要建立农村中小学校舍定期勘察、鉴定和危房改造工作机制,确保危房改造经费的落实。市财政继续安排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专项资金,重点扶持经济薄弱地区的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各区(县)、乡(镇)也要积极筹措经费,用于本地区的中小学危房改造。要足额征收乡(镇)企业教育附加和教育地方附加费,并全部用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校舍建设和改善办学条件。要把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布局调整有机结合起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2002年,要全面消除农村中小学危房。区(县)人民政府要将新增中小学危房的改造列入本级事业发展计划,多渠道筹措经费,确保当年新增危房当年消除。
11、农村中小学发展所需的校舍建设项目,由区(县)人民政府列入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并负责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
12、积极鼓励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农村中小学校舍的维护和修缮可以参照村民委员会一事一议办法解决。除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设项目涉及的省及省以下规费能免则免。
13、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和资产的管理。各级人民政府预算安排的各项教育经费要按时足额拨付到位,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对挤占、截留或挪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要坚持勤俭办教育的原则,节约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学校要严格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安排使用经费,定期公布收支情况。要加强收费管理,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要重视中小学布局调整后教育资源的充分利用,防止教育资产流失。被撤销学校的各项资产由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处置,所得的收益必须用于农村中小学建设,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
14、农村中小学不得举债建设。区(县)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清理核实农村义务教育欠债,核清债务来源和使用情况,并尽力偿还。任何债权单位和个人不得因追索债务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各区(县)要根据《南京市教育布局调整规划》的要求,综合本地区人口密度、地理环境、交通状况和城镇发展趋势,合理制定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稳步推进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不得做华而不实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三、加强农村中小学编制管理,深化农村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
15、农村中小学教职工队伍由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农村中小学教职工队伍建设的整体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法行使对农村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考核奖惩等管理职能;归口管理农村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培训、考核、交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农村中小学校长公开选拔、竞争上岗。
16、乡(镇)有关教育工作由乡镇长直接负责,不再设立专门教育管理机构。乡(镇)可在核定的行政编制内确定1名助理协助乡镇长管理具体教育事务,并接受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乡(镇)中小学教育教学业务工作由乡(镇)中心学校校长负责。
17、区(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省人民政府的实施办法,提出本地区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核批。农村中小学编制总量应当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生源变化和学校布局调整等情况定期调整,实行动态管理。区(县)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同级教育、财政部门严格控制农村中小学领导职数、内设机构和教职工编制总量。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具体分配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合理调控农村中小学班额和班级数,科学确定教师工作量,按规定比例从严控制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的数量。农村中小学要在核定的人员编制范围内,根据教育教学任务,坚持按需设岗、专兼结合、一人多岗的原则,合理配备教职工,不得超限额设置机构,不得超编聘用人员。
18、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已经占用中小学编制和借用中小学人员的要限期全部退还学校或与学校脱离关系。
19、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依法认定教师资格。中小学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一律持证上岗。不具备教师资格认定条件,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者,不得评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对代课人员和各类临时人员要坚决清退,如确因工作需要聘用临时代课教师,必须由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学校编制总数内聘用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代课。
20、严把教师队伍入口关。对新进人员要逐步实行“凡进必考”制度,做到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确保优秀人才进入中小学教师队伍。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吸引具有教师资格的非师范类优秀人才进入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提高中小学新录用教师学历层次。推行教职工聘用合同制,实行按需设岗、按岗竞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逐步形成职务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的选人用人机制。
21、积极稳妥地做好超编人员的转岗分流工作。农村中小学超编教职工分流工作参照当地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的有关政策执行。各级人事、劳动等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妥善安置好中小学转岗分流人员。对体弱多病、长期不能坚持正常教育教学工作人员要及时办理提前离岗退养手续。
四、建立和完善监管机制,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落实到位
22、建立农村义务教育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区(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工作、保证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负有领导责任。对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上级人民政府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凡是拖欠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区(县),不得用财政性资金上新的建设项目,不准机关建办公楼、买轿车,不准领导干部出国,违者要追究领导责任。对挤占挪用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拖欠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不及时修缮危房以及违反编制管理规定超编制聘用人员的,要追究领导和直接管理者的责任。
23、加强督查,依法管理农村义务教育。各级人民政府要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农村义务教育工作情况,市教育、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督促检查各区(县)、乡(镇)落实情况。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拖欠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农村中小学违规收费等问题的举报,并及时依法查处。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把农村义务教育作为工作重点,定期开展专项督导。要重视加强对教职工工资发放工作的宣传,帮助广大教职工了解工资发放项目、标准和有关政策,并共同加强对工资发放工作的监督。各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明确目标和责任,制定切实可行措施,确保新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于2002年8月底前落实到位。
二○○二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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