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下达2006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指标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宁政发(2007)263号
颁布日期:2007-09-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市政府关于下达2006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指标的通知

宁政发(2007)26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7〕10号)、《省民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关于下达中央驻苏单位和省属单位接收安置2006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计划的通知》(苏民安〔2007〕20号),以及《市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07〕107号)文件精神,现将《2006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指标分配表》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是各级政府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凡驻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各接收安置单位要切实按照《兵役法》、《劳动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保质保量完成接收安置任务,保障退役士兵的第一次就业和合法权益。

二、各接收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下达的安置计划,在各区县政府和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领导下,圆满完成安置任务。任何单位不得以改制、无编制等理由拒绝或变相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未经市安置办同意,任何单位不得更改或减少接收安置计划。中央驻宁单位和省属单位计划外接收退役士兵应经市安置部门批准后,由区县安置部门办理相关报到手续。

三、各接收单位要妥善安置接收的退役士兵,尽可能根据退役士兵的特长、专业技能安排相应岗位。市下达的安置计划要重点照顾转业士官的安置,各接收单位要积极予以配合。对退役士兵中的大专以上毕业生、立功人员和在艰苦地区服役的,双向选择时应优先推荐。对家庭条件特别困难的,要给予适当的照顾。

四、各接收单位要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及时为退役士兵办理劳动合同、社会保障等手续。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非组织原因,原则上不超过1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缴纳年限。要严格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3年内不得安排下岗。退役士兵报到上岗后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的,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再就业。

五、各单位因接收安置退役士兵而需要增加的工资总额计划,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实核增。

六、要教育和引导退役士兵自觉服从分配。各级安置部门要加强对退役士兵的教育和引导,使其自觉服从安置分配。对无正当理由,在6个月内不到分配单位报到的退役士兵,视为主动放弃安置。

七、江宁区、溧水县、高淳县和原六合县、原江浦县的退役士兵由上述区县自行安置。原大厂区和原浦口区的计划按现行行政区划下达。

八、安置计划实行有偿转移的单位要填写《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审批表》,由市安置办办理,并报市政府批准后,于年底前缴纳有偿转移资金。2007年有偿转移资金缴纳标准,参照2005年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25215元)的5倍执行,即按每名计划12万元收取。

九、2006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在2007年11月底前结束。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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