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苏州市十一五重点专项规划编制计划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苏府办〔2005〕19号
颁布日期:2005-02-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苏州市十一五重点专项规划编制计划的通知

苏府办〔2005〕1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规划体制改革暨“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改委)拟定的《苏州市“十一五”重点专项规划编制计划》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编制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为保证计划顺利实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专项规划编制要力求实现三个突破:一是坚持以人为本,实现编制理念的突破。把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发展的最终目标,从过去重物轻人,转向以人为中心,从注重单纯经济增长转向注重全面发展,从以发展经济为主导转向更多地关注社会发展;在人口规模上,要从过去的只考虑户籍人口转向涵盖所有常住人口。二是考虑更长远的时间跨度,实现规划期限上的突破。要以五年为起点,从较大的时间跨度来谋划苏州的未来蓝图。具体可以分为近期2006-2010年,中期至2020年,远期展望至2050年。三是强化规划的指导和约束功能,实现空间结构优化上的突破。要充分考虑资源和环境的承载能力,根据不同的发展条件,合理制定发展思路和发展战略,合理确定生产力布局,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报送时间和程序。根据市“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计划,重点专项规划必须在2005年6月底前完成初稿,经市规划体制改革暨“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改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各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要负总责、亲自抓,组建专门工作班子,努力把专项规划做深、做实,使规划的任务明确、重点突出、布局合理、保障措施可行,切实增强专项规划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要做好专项规划与总体规划、其他专项规划之间的衔接,以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指导功能。

除上述重点专项规划外的其它领域,可由市有关部门根据条线工作安排和实际工作需要编制专项规划,并做好规划之间的衔接;对已经编制且仍在生效的规划,不再重新编制,但要进行评估或滚动修编;对内容比较专业、市级规划调控力度较小的领域也可以不编规划,但要作超前研究或思考,使部门工作与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相衔接。

附件:苏州市“十一五”重点专项规划编制计划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二月五日

苏州市“十一五”重点专项规划编制计划

序号

规划名称

责任单位

一、产业空间规划(3项)

1

苏州市农业布局规划

市农林局、发改委、国土局、规划局、农办

2

苏州市工业布局规划

市经贸委、发改委、国土局、规划局、外经贸局

3

苏州市服务业布局规划

市发改委、国土局、规划局、交通局、旅游局、贸易局

二、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专项规划(11项)

1

苏州市交通“十一五”规划及中远期规划

市交通局

2

苏州市能源保障“十一五”规划及中远期规划

市发改委、苏州供电公司

3

苏州市水资源及水利设施“十一五”规划及中远期规划

市水利(水务)局、规划局

4

苏州市科学技术“十一五”规划及中远期发展规划

市科技局、发改委、经贸委

5

苏州市信息化“十一五”规划及中远期发展规划

市发改委(信息办)、经贸委

6

苏州市文化广播电视事业“十一五”规划及中远期规划

市文广局

7

苏州市教育事业“十一五”规划及中远期规划

市教育局

8

苏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十一五”规划及中远期规划

市人口和计生委、发改委、公安局、统计局

9

苏州市卫生事业“十一五”规划及中远期规划

市卫生局

10

苏州市社会保障体系“十一五”规划及中远期规划

市劳动和社保局、民政局、老龄委

11

苏州市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及中远期规划

市环保局、经贸委、市政公用局、农林局、水利(水务)局

注:责任单位一栏中列第一位的是规划编制牵头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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