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温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温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7-06-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温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温政办〔2007〕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2007年温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六月二十四日
2007年温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改委、监察部、工商总局、司法部、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电监会《关于印发〈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发〔2007〕54号)和省有关厅(局)专项行动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环境保护大会和全国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生态市建设和环境污染整治工作力度,围绕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解决威胁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遏制污染事故上升势头,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顺利实施,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为开创“十一五”环境执法新局面打下坚实基础。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根据国家、省专项行动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深入开展以下集中整治行动:
(一)集中开展围绕国控重点污染企业及污水处理厂减排工作的专项执法检查行动。
重点强化对国控重点火电、热电企业及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环境监管。一是对我市火电、热电企业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企业二氧化硫减排工作落实情况及环保审批手续、在线监控系统、废气处理设施主要是脱硫设施使用情况及处理效果等;二是对列入2006年城建统计年报与环境统计年报的污水处理厂化学需氧量减排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企业的废水处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进出水浓度是否达标、是否配套脱氮除磷设施及污泥无害化处理设施、在线监控及台账记录情况、中水回用和有关化学需氧量减排计划与落实情况等。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以此为契机,加强对重点源特别是国控重点企业现场检查,落实长效管理机制,将各类重点监控企业纳入日常监管重点,加强环境统计及排污申报工作,建立健全企业环境管理制度。
(二)深入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
各地要在2006年取缔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工业排污口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关于切实加强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11号)要求,严格落实国家、省有关饮用水源保护的有关规定,对饮用水源保护区进行全面清查,保障群众饮水安全。一是制定并实施饮用水源环境保护规划,科学划分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立规范化的保护区标志。二是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的规定,对2000年以来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扩建的建设项目实行停业(产)或关闭;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治理直至停业(产)或者关闭;对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进行全面清理。三是对影响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水质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问题进行集中整治,特别珊溪水库和赵山渡水库集水区范围内的文成县黄坦镇养殖业的污染和生活污水处理问题,要加快整治步伐和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进度;赵山渡水库沿岸的56省道要设置相应的水源保护标志。并完善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和重点排污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消除饮用水源安全隐患。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环保总局《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的要求,重点对江河沿岸、沿海和城市居民集中区周边的化工园区及企业进行全面检查,特别是要对最近全省环境安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隐患进行彻底整改,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完善应急措施,对不符合整治要求,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关停。对未建设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处置设施的,要停产整治;对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尾矿库进行清理,消除隐患。四是结合生态省建设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饮用水污染问题的整治力度,切实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
(三)深入开展工业园区环境违法问题整治。
各地要在2006年工业园区全面清查的基础上,集中解决工业园区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执行不力问题。一是要根据监察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清理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要求,对地方规范性文件中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进行全面清理,尤其是阻碍环境执法、降低环境保护准入条件和违反排污收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一律予以纠正。二是在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工业园区、环保重点监管区和未完成污染物减排任务地区实行“区域限批”,不得批准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已开工建设的必须停止建设。继续严格执行新上项目增加排污量必须相应削减同类污染物原排放量的政策。三是对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生产,并给予高限处罚。对未按规定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四是对园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而没有建设污水处理厂,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生产。对园区内依法配套建设的集中式污水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的,要限期治理,并要责令入网企业限产限排,逾期不能达标的停产整治。五是对废弃危险化学品随意弃置或不处置的企业,责令改正并处罚金;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限期治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7月份,由市整治办牵头组织对全市建设项目的“三同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四)开展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重点行业整治。
1.加强长效管理,巩固电镀业整治效果。一是对电镀企业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整治“摘帽”成果,对违法排污企业依法处理,对不能稳定达标的电镀企业一律停产整治。二是加快电镀园区的建设进度,争取电镀企业早日入园。三是对死灰复燃的非法电镀企业进行彻底打击取缔。
2.加大对污水排入温瑞塘河企业的监管。由于城市排污管网建设滞后,部分企业处理后的污水直接排入温瑞塘河。为了改善城市塘河水质,各地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该类企业的监管频次和执法力度,杜绝各类违法行为的发生。
3.对印染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我市的纺织业较为发达,印染企业较多,各地要对该类企业进行严格检查,对治污设施不完善,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严重污染环境的,一律停产整治。
4.对造纸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一是对造纸企业特别是在我市广泛分布的再生造纸企业,治污设施不完善,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严重污染环境的,一律停产整治。二是对现有的造纸企业进行单位产能、能耗、物耗、水耗及排污强度跟踪分析,为下一步制订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促进造纸行业的产业结构调整和可持续发展。
5.继续加大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力度。我市农业面源污染的主要问题是畜禽养殖场排泄物污染,今年要完成省里下达我市71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泄物治理任务,全面实现禁养区禁养,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大宣传和疏导力度,落实目标责任制,加强禁养区、限养区的管理,进行综合治理。
6.对“十五小”企业进行全面打击取缔。各地要在去年取缔无证无照非法经营、污染严重的“低、小、散”企业行动的基础上,再加力度,联合各有关部门突出打击取缔小冶炼、小褪色、小炼油、小化工、小制革等“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坚决淘汰落后工艺,做到发现一家、打击取缔一家,确保市场公平、有序竞争。要为那些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企业争取市场空间,为那些低能耗、低污染、高效益的建设项目腾出环境容量。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联动。
市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继续负责全市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日常工作由市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以下简称市整治办)负责。各地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范围内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特别是结合“16+2”环境污染整治和“减排”工作重点,逐级制定相应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进行专门动员和部署;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形式多样的检查方式和行之有效的整治措施,全面深入地推进今年的环保专项行动。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全国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各部门要继续加强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和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
(二)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惩治力度。
各地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等手段,切实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对存在严重破坏环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和危害人体健康等后果,涉嫌构成犯罪的,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移送司法机关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企业有关负责人员,凡由各级行政机关任命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违纪的,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浙江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严肃处理。
要充分用足用好现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大惩罚力度。对前4年专项行动中查处的企业中明知故犯、阳奉阴违、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一律停产整顿,给予高限处罚,依法追缴排污费。按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要求,对于屡查屡犯、长期违法排污的企业,其单位和产品获得各种先进、优质产品称号的,各级环保部门要坚决行使评优创先的一票否决权,向相关评选机构通报,取消其资格;对企业法人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及时向相关单位通报。
(三)严肃行政责任,加大责任追究。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精神,将《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浙江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作为推动专项行动深入开展的有力武器。各级监察机关和环保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的力度,要坚持实事求是,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照规定客观公正地做出处理决定。凡是地方各级政府制定或者采取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环境保护政策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经指出仍不改正的,一律追究责任;凡是各级职能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一律追究责任;凡是应该追究责任而未追究或者追究不到位的,也要追究责任。
(四)挂牌重点案件,实行区域限批。
各地要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分批进行挂牌督办,落实相关责任,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拒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违法排污屡禁不止、屡查屡犯,群众反复投拆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进行挂牌督办和实行区域限批。明确挂牌督办要求和解决时限,要将挂牌督办结果向社会公布,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凡是逾期未完成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市整治办对各县(市、区)挂牌督办案件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五)加大督查力度,确保行动成效。
全国环保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将于7月、9月、10月分别组织对全国1/3的地区重点行业、饮用水源地和工业园区整治情况集中督查。省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各阶段行动重点,组成专项行动检查组,提前赴各地开展专项督查工作。市整治办将提前开展督查督办,组织对重点地区、流域、海域进行督查,督查覆盖面不低于50%。督查发现各县(市、区)专项行动开展不力、问题突出、对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对整治重点存在薄弱环节的、对上报相关整治进展缓慢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说明情况,重新部署开展工作。对于顶着不办、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追究责任。各地也要层层落实督查督办工作,要通过督查将专项行动的各项要求切实落实到基层,杜绝专项行动出现死角。
(六)加快监控建设,提高监管能力。
污染源在线监控建设,是提高监管科技水平的重大举措,也是主要污染源减排监测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狠抓落实。通过在线监控,严防企业偷漏排,确保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提高污染物排放达标率。特别是生态市目标责任制确定的建设任务,务必在规定的期限内高质量地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减排数据不予认可,生态市考核一票否决。
(七)加强宣传报道,曝光典型案件。
各地要根据专项行动各阶段内容,制订周密的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进一步增强全民的环境保护和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采取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形式,公布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典型案件的曝光要列入宣传计划,深度报道,形成声势。各地要在9月10日前将查处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上报市整治办。
(八)强化工作考核,表彰推荐先进。
为确保专项行动成效,市整治办将对各地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上报省整治办。同时根据国家七部委要求,市整治办将对专项行动中组织有力、区域环境质量改善明显、群众反映的突出环境问题得到彻底解决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进行表彰(评选表彰方案另发),并推荐参与全省环保专项行动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评比。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6月)。
各地要根据国家七部委和省八厅局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打好2007年环保专项行动第一仗。各地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于2007年7月10日前报送市整治办。
(二)调查摸底和集中整治阶段(7月-10月)。
各地按照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行业、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工业园区进行全面调查摸底,集中力量进行专项整治,严厉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严肃追究一批责任人。各县(市、区)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重点行业、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工业园区整治情况分别于7月10日、8月5日和9月5日前报送市整治办。
(三)总结阶段(11月)。
各地要认真总结专项行动的成效、经验与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提交《2007年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11月5日前报送市整治办。
(四)评选表彰阶段(12月)。
市整治办对各县(市、区)的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于12月1日前上报省整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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