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市级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00-09-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长府办发〔2000〕34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市级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市级各预算单位:

为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财政管理体制,有效推进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实现财政预算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我市2001年预算编制实行部门预算。为保证部门预算编制工作顺利实施,决定组织开展市级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产核资工作的目的和意义

部门预算是市场经济体制对财政管理模式的根本要求,是贯彻《预算法》的具体体现,是中央对预算编制改革的重要部署,是解决我市现行预算编制弊端的有效途径。对预算单位的全面清产核资是编制部门预算的重要基础工作。通过清产核资,一方面可以全面摸清市级预算单位各类财产“家底”,为编制部门预算和细化预算编制提供真实依据,也为制定切合实际的定员定额标准提供基本数据;另一方面可以认真核实和及时处理预算单位在财务管理上存在的各种问题,促进预算单位加强财务及资产管理,有针对性地制定政策,督促各预算单位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加大财产监管力度,提高财务及资产管理水平。

二、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任务

市级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任务:一是对各预算单位的各项实物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对债权债务进行认真核实,清理资金来源渠道和支出结构情况,在全面弄清“家底”的基础上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二是要摸清各预算单位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和人员经费支出结构,对人员情况登记造册,并做好编制和人员情况的核对;三是真实报告清产核资工作结果,对资产清查中发现的资产盘盈盘亏、资产损失等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清产核资政策,经申报和核实后进行账务处理;四是针对暴露出的矛盾和问题,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堵塞各种管理漏洞,促进国有资金使用效益的提高。

三、清产核资工作的范围

市级预算单位清产核资的工作范围具体分为以下几类:一是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具有经常性财政经费关系的其他机关(含机关服务中心)、政党组织;二是各部门(单位)所属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事业编制、具有经常性财政经费关系的事业单位,以及各部门(单位)所属具有经常性财政经费关系、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三是列入国家行政编制或事业编制、具有经常性财政经费关系的社会团体;四是其他具有经常性财政经费关系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此外,为了全面、真实反映预算单位的基本情况,对于纳入这次市级预算单位清产核资范围的事业单位中的附属经营单位和投资举办的各类经济实体,也应按照清产核资有关政策规定,由其主管单位对其投入、收益上缴和经营状况等进行清查。各部门(单位)要以2000年8月25日为截止日期,认真做好预算单位户数清理工作,严格预算单位清产核资范围,切实做到不重不漏。

四、清产核资工作时间步骤

按照全市财政工作会议《关于对市级预算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市级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从2000年8月25日起开始,到12月31日清产核资各项主体工作基本结束。具体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前期准备阶段(8月25日至9月10日);二是组织实施阶段(9月11日至10月31日);三是收尾总结阶段(11月1日至12月底)。为便于各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与单位会计决算进行核对分析,统一规定以1999年12月31日为财产清查的时间点,各预算单位以统一时间点采用倒轧账办法进行资产盘存和清查。

五、清产核资工作组织领导及工作要求

市级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的原则,由各部门(单位)按财务隶属关系分级分系统组织进行。市级各预算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好本部门(单位)及所属的预算单位清产核资的各项组织工作。一是要按照《市级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办法》中规定的清产核资工作的统一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建立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组织做好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清产核资业务、报表及软件培训工作;二是按规定时间组织所属单位开展清产核资的调查、审核及填报工作,把好质量关,如实反映情况和暴露问题;三是在组织完成主体工作任务的同时,还要认真做好本部门(单位)清产核资结果的核实和申报工作,对资产清查出的各类问题,要进行认真核实,并于1O月31日前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报表格式向财政局上报资金核实申报报告;四是各主管部门在全面自查的基础上,组织专门力量对系统内部的清产核资工作进行必要的抽查(抽查面不得低于30%);五是财政部门将组织有关机构和力量对各预算单位的清产核资结果进行样本核查。各部门(单位)对查出不符合工作要求的所属预算单位,要限期纠正;对存在问题较多的预算单位,财政部门将指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核,所需费用由被审核单位承担。

市级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各项具体工作和相关政策,按照《市级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办法》、《市级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相关政策规定》等有关文件及现行规定执行。

清产核资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事关财政预算改革工作的质量。为此,各部门(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到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精心组织各阶段实施工作,狠抓各环节工作落实,各有关方面要通力协作,积极克服困难,保证工作结果真实、可靠,有关数据准确无误,切实做到账账、账实相符,按期圆满完成预算单位清产核资的各项工作任务。

附:一、《市级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办法》

二、《市级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相关政策规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〇年九月八日

附件一

市级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做好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按照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总体要求,并依据有关清产核资政策、规定和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算单位清产核资,是指预算单位全面清查各类财产和债权债务,核实人员状况、收入渠道、支出结构及水平等基本情况,并按国家规定对清出的问题进行必要账务处理和重新核实预算单位占用国有资产的工作。

第三条预算单位清产核资的目的,是为细化预算编制和编制部门预算提供真实依据,为制定科学的定员定额标准提供准确数据,为深化我市财政预算制度改革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产监管工作奠定基础。

第四条预算单位清产核资的主要工作内容为:基本隋况清理、资产清查、资金核实和建章建制。

第二章工作范围

第五条按照我国现行行政事业编制管理状况和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本办法所称预算单位是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独立编制会计决算报表,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一)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具有经常性财政经费关系的其他机关、政党组织;

(二)由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核定事业编制、具有经常性财政经费关系的事业单位;

(三)列入国家行政编制或事业编制、具有经常性财政经费关系的社会团体;

(四)大型企业(企业集团)下属有经常性财政经费关系的事业单位;

(五)其他具有经常性财政经费关系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经常性财政经费是指由财政提供日常经费保障或近三年连续有财政专项经费。

第六条凡有经常性财政经费关系的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应按照本办法进行清产核资。

第七条事业单位的附属单位和事业单位投资举办的各类经济实体,应按照国家清产核资的有关规定,只对其投入、收益上缴和资产状况等方面进行清查登记。

第三章清查工作基本要求

第八条预算单位清查工作要对资产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查,在清查中要把实物盘点同核查账务结合起来,把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结合起来,把收入与支出相对结合起来,以物对账,以账查物,查清资产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做到见物就点,是账就清,不重不漏。

第九条在预算单位清查工作的基础上,各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进行认真审查、复核,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真实、准确。

第十条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预算单位及主管部门的清查工作进行专项检查或抽查。

同时,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预算单位资产清查结果进行核查。

第十一条预算单位要将清查结果按照统一的清产核资报表和软件的格式和要求,进行报表填报和数据录入,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财政部门。

第四章组织领导

第十二条市财政部门成立市级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小组,负责全市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协调及有关日常工作;各部门、各单位按照预算单位财务隶属关系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本单位清产核资工作。

第十三条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或调整充实清产核资领导组织和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并与财政部门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建立工作联系;各预算单位要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领导小组,并由财务、人事、基建、后勤、设备管理等相关机构组成办事机构,成立相应的专业工作清查小组。

各预算单位负责人要对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开展清产核资工作中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落实,严格执行国家清产核资有关政策、规定和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第五章基本情况清理

第十五条各预算单位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应对所属单位户数和编制及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清理。

第十六条户数清理是做好清产核资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各主管部门要按照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范围,并依据国家人事编制等部门批准单位成立文件,对所属各类预算单位户数情况进行清理核对,把应纳入清产核资范围的基本单位按隶属关系、单位性质汇总上报。

第十七条编制及人员状况的清理包括对预算单位定编人数、实际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临时人员等的清理,以及单位人员的编制状况(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其他编制)、在职状况(在职、离休、退休、带薪学习、等待分配、长休、内退、提前离岗等)、职务、级别等情况的清理。学校、科研院所的人员清理还包括对在校学生情况的清理,要对博士后、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中专技校生及中小学学生的人数情况进行清理核对,并按公助生、并轨生、自费生、委培生等分别登记。

第十八条对清理编制及人员状况进行登记后,各预算单位要与本单位人事部门档案及编制管理部门核定单位编制的批文相核对,保证编制及人员状况清理结果真实、准确。

第六章资产清查

第十九条预算单位资产清查主要是对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及负债的清查。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清查的范围包括房屋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等。

(一)预算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依据国家核发的房屋产权证进行清查登记,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预算单位需按照国家划拨使用的有关文件、证明先行清理登记,待清产核资工作结束以后,应按国家制定的房产管理的有关政策办理。对预算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购买的房屋建筑物,应按实际购买价格进行清查登记。

对预算单位依法占用和出租、出借给其他企业、单位使用的房屋建筑物,预算单位举办国内联营、合资企业以使用权作价投资或入股的房屋建筑物,预算单位与外方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使用权作价入股的房屋建筑物,都要分类清查登记。

(二)对固定资产要查清固定资产账面值,清理出待报废和提前报废固定资产的数额及固定资产损失、待核销数额等。

1.对租出的固定资产由出租方负责清查,没有登记入账的要将清查结果与承租方进行核对后,登记入账。

2.对借出和未按规定手续批准转让出去的资产,要认真清理收回或补办手续。

3.文物和陈列品作为一种特殊形态的固定资产,在资产清查中原则上只登记品种、等级和数量。能够估价的文物和陈列品都要估价入账;对新征集的文物,应按实际收购金额入账。

4.对已列为固定资产的图书,以图书的标价为依据进行价值量登记,没有标价的,只清查实物量,不作价值量反映。

5.对捐赠资产的清查,有价的应按账面价值进行登记;对无法确定其价值量的,则按实物量登记,并由各单位列出清单报主管单位备案,并加强管理。

6.对国家安全部门及公安、检察院、法院系统的枪支、弹药及其他保密财产由本单位组织清查登记,只对其进行价值总量汇总上报。

(三)对清查出的各项盘盈(含账外)、盘亏固定资产,要认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对清查出的各项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要查明购建日期、使用时间和技术状况等,按调拨(其价值转入受拨单位)、出售、待报废等提出处理意见。

(四)经过清查后的各项固定资产,要区别固定资产的用途和使用情况(指在用、未使用或不需用等)进行重新登记,建立健全实物账卡。同时,对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及主要固定资产需按《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逐项录入,并汇总上报相应的明细资料。

第二十一条流动资产清查的范围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和存货等。流动资产要按其占用形态分别进行清查,其内容包括:

(一)现金。要清查预算单位现金账面余额与库存现金是否相符。

(二)各种存款。要清查预算单位在开户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各种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中该单位的账面余额是否相符。

(三)应收及预付款项。清查的内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或暂付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

清查应收票据时,预算单位要按其种类逐笔与购货单位或银行核对查实。

清查应收账款或暂付款、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货款时,预算单位要逐一与对方单位核对,以双方一致金额记账。对有争议的债权要认真清理、查证、核实,重新明确债权关系。对逾期和长期拖欠的应收账款,要查明原因,积极催收;对经确认无法收回的款项,要明确责任,依照国家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和清产核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职工个人借款要认真清理,限期收回。

(四)存货。清查内容包括:材料、低值易耗品、产成品以及代保管、在途、外存、外借、委托加工的物资等。

各预算单位都要认真组织清仓查库,对所有存货全面清查盘点;对清查出的积压、已毁损或需报废的存货,应查明原因,组织相应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经批准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长期外借未收回的存货,要查明原因,积极收回或按规定作价转让。代保管物资由代保管单位负责清查,并将清查结果报托管单位核对,列入托管单位资产总值中。

第二十二条对外投资清查的范围和内容包括预算单位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二十三条基建工程项目清查的范围和内容是在建或停缓建的工程,包括完工未交付使用、交付使用未验收入账等工程项目。在建工程要由建设单位负责查清项目、计划投资总额和管理状况,并及时办理入账手续。

第二十四条无形资产清查的范围和内容包括各项专利权、非专利权技术、著作权、商标权、商誉、土地使用权等。

凡单位会计上设有“无形资产”账户进行核算和反映的,按账户上反映内容及价值量进行清查。没有设“无形资产”账户进行核算和反映的,只对其内容记载、登记,可不估价入账,但无形资产产权已经出让的,应核算反映其价值量。

第二十五条负债清查的范围和内容包括借入款项、应交(付)款项、暂存款等。预算单位要与债权单位逐一核对账目,达到双方账面余额一致。

第七章经费和收支状况清理

第二十六条对经费来源渠道的清理要结合单位经费来源状况,逐项清理、核实,并对各类经费按照拨付渠道、数额、用途等内容填列上报。

第二十七条对其他收入情况的清理要按单位财务、会计账目逐一核对,如实反映。对未入账或账外账的收入必须在此次清理过程中登记入账,杜绝漏报、少报、不报情况的发生。对单位各项其他收入进行彻底清理、核对,真实反映单位实际收入状况。

第二十八条对预算外资金的清理要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主管部门集中的收入及其他收入进行认真清理,并与收费批准文件核对,核实已交财政专户、未交财政专户和可用预算外资金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对预算单位支出情况要按项目进行清查,要核对支出使用情况是否符合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无虚列支出或改变资金使用用途等问题。

第八章资金核实

第三十条资金核实是指对预算单位资产及债权债务进行清查登记和对收入、支出情况进行详细核对的基础上,对各项资产盘盈、财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进行核实清理,对清出的问题按规定进行必要账务处理,确认预算单位占用的各项资产价值总额和净资产的真实状况。

第三十一条清产核资中预算单位的资金核实工作的组织、实施、申报审批以及对清查出的各类资产盘盈(包括帐外资产)、资产损失(包括资产盘亏)和资金挂帐处理等,按照《市级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对预算单位在清产核资中因产权关系改变需增加或减少的资产,以及清理出的账外资产,应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确定价值(无法直接确定价值的,可按规定组织重估)入账,并在资金核实申报报告中说明,待财政部门批复后,再进行账务调整。

第三十三条对所有权关系不清的资产,要在双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确定其产权归属;对情况复杂,一时难以确定其所有权关系的资产,可作为“待界定资产”由现使用单位单独登记,留待以后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预算单位对属于应在资金核实申报报告中申报的各项资产损失,要按财政部门的资金核实批复意见进行帐务处理。

第九章检查验收

第三十五条预算单位在清产核资工作基本结束之后,按照统一的要求,采取预算单位对照检查,主管部门复(联)查和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抽查,以及委托中介机构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验收。

(一)对照检查。预算单位按照清产核资工作的统一要求,采取专职清产核资人员和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认真对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进行更正,编制出本单位清产核资报表并随同清产核资结果的书面报告,上报主管部门。

(二)复(联)查。在预算单位对照检查的基础上,由主管部门组织系统内所属单位进行复(联)查。对对照检查不彻底的单位,要责令其补查。复(联)查结束后,由主管部门对本部门清产核资报表进行汇总并写出清产核资结果的书面报告。

(三)抽查。为保证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的客观、真实、准确,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选择部分预算单位,对其清产核资结果进行抽查;同时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部分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进行全面审核。

第三十六条对在检查验收中发现的清产核资工作不合格的单位,要责令其限期纠正。

第三十七条检查验收的标准是:

(一)在规定期限内,认真完成清产核资的各项工作内容,各项工作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办法、政策和要求,各项申报手续齐备。

(二)按照统一制定下发的清产核资报表格式和软件,填制各类报表和数据录入,信息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三)对清产核资数据资料进行全面认真分析,对暴露出的问题和管理漏洞加强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预算单位对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发现和暴露的问题,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完善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责任,形成单位内部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防止前清后乱,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财政部门在对预算单位清产核资结果进行汇总、分析的基础上,建立预算单位基本情况数据库,为测定预算单位定额定员标准提供准确、详实的基础数据资料。

第四十条预算单位对在清产核资中新形成的资料,要分类整理形成档案,按国家制定的有关会计档案等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章工作纪律

第四十一条对未按时完成或不积极组织清产核资工作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完成,并指定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所需费用由被审核单位承担。

第四十二条对不按统一工作要求完成或拒不完成清产核资工作的单位,财政部门暂缓其下年度预算的申报和审核工作。

第四十三条对清产核资中发现的由于失职、渎职造成单位管理混乱,“家底”,财产物资丢失浪费严重的,要查明原因,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者的行政责任;对化大公为小公、化公为私、低价变卖和转移国家资产,以及贪污盗窃问题;各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在清产核资工作中,预算单位能够主动及时反映问题,并按照清产核资有关政策规定已处理的,在以后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检查工作中不予追究。

第四十五条对预算单位隐瞒真实情况,不如实填报报表,提供虚假会计资料,违反《会计法》有关规定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同时要对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经济处罚。

第四十六条对预算单位在清产核资中少报、漏报和隐瞒不报收入的,一经查出,视同私设“小金库”以严肃处理,同时按照收入发生额如数列入本单位财会部门的收入账内,全额上交财政,或抵顶财政拨款。

第四十七条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对违反工作纪律的个人,根据具体情节由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市级预算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均须遵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长春市财下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二

市级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相关政策规定

为认真做好市级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保证全市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顺利进行,按照财政部有关政策规定,现对我市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各预算单位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必须按照全市统一要求,认真对本单位的资产、负债、净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并对清查出的各项资产盘盈、财产损失和资金挂帐作如下处理:

(一)各预算单位对于清理出的各项资产盘盈(含账外资产),应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确定价值(无法直接确定价值的,可按规定组织重估),并在资金核实申报报告中予以说明,经财政部门进行资金核实批复后调整有关账目。

1、根据国家清产核资有关政策,各类预算单位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各类账外资产,只要积极主动清查和及时入账,不再追究单位违纪责任。

2、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产权属于系统内其他单位,而预算单位拥有长期实际使用权的单项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如办公用房、交通运输工具等),凡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规定应清退范围的,在当事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在办理资金核实手续时申报无偿划拨。

3、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预算单位长期占用(借用、接受赠送)其他预算单位的一般办公设备(如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等),由连续占用一年以上的,且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规定应清退范围的,应在本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及时入账管理,并通知对方单位核销。

4、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调整账目。

5、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因历史原因而无法入账的无主财产(如房产),应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和程序,依法确认为国有资产,及时入账,纳入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范围。

(二)各预算单位对清查出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当在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或合法手续后,可按规定权限核销或在办理资金核实手续时申报核销处理。各项财产损失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坏账损失、存货和固定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

1、应收账款中由于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账款,在取得债务人破产或死亡及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的法律文件后,确认为坏账损失。

应收账款逾期三年以上不能收回的,应当认真核查、分类排队,由于债务人连续亏损三年以上、虽未破产但已资不抵债而不能收回的账款,在取得证明债务人连续亏损的近三年财务报表,证明三年内未发生任何往来业务的近三年催收记录后,可以确认为坏账损失。

对于列为坏账损失核销的逾期三年以上应收账款,单位应当保留追偿权,并应积极催收。

2、流动资产中存货由于盘亏(库存损耗、丢失错账)、毁损(霉变锈蚀、拆零残损)、报废(强制淘汰、自然淘汰),以及产成品削价、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在本单位资产清查小组确认审核后,办理资金核实手续申报核销处理。

3、其他应收款等债权无法收回、认定为损失的,比照应收账款的有关规定进行确认。

4、固定资产中由于盘亏、毁损报废、强制淘汰及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根据损失原因分别取得经本单位资产清查小组鉴定确认的固定资产清查盘点表(盘亏损失),或国家强制淘汰设备的文件和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毁损报废及其他原因),或保险公司和有关责任人的理赔单据(自然灾害、意外事故)。

单项固定资产损失金额小于5千元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单项固定资产损失金额等于或大于5千元,小于2万元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并报经主管会计单位同意后核销;单项固定资产损失金额等于或大于2万元的,应按照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要求逐级上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核销处理。

少数预算单位因本部门、本系统固定资产特殊情况,可在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适当提高或降低审批权限。

(三)各预算单位对于清查出的有关资金挂账,在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和合法手续后,可在办理资金核实手续时申报核销处理。

1、属于按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住房制度改革,职工住房账面价值、固定基金应冲减而未冲减的挂账,在按国家规定办理房改有关合法手续、移交产权后,应按规定核销。

2、属于对外投资中由于所办企业按国家要求脱钩等政策性因素造成的损失挂账,在取得国家关于企业脱钩的文件和产权划转文件后,可在办理资金核实手续时申报核销处理。

属于对外投资中由于被投资单位破产、关闭,以其破产财产或清算财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投资损失挂账,在取得被投资单位破产清偿或工商注销登记等法律文件后,可在办理资金核实手续时申报核销处理。

3、属于基本建设项目实际投资支出超过基本建设概算数的挂账,在取得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和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后,可在办理资金核实手续时申报确认,并在以后年度自行消化。

4、事业单位在转为企业化管理过程中固定资产没有按照规定核定净值、造成固定资产净值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可以按照规定对固定资产净值重新估价,即按预计使用年限和已使用年限重估固定资产净值。

二、对于预算单位清查出的应上缴财政预算款项和应上缴财政专户款项,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并按照财政部门关于会计核算的规定进行核算,在以后财务检查和审计中一般不再追究违纪责任。

三、各预算单位对于自清自查出的收支情况反映不实和由于经费间相互挤占造成账务处理不当的情况,特别是清查出的账外收入和各单位私设的“小金库"及虚列支出(含没有办理控购手续)等情况,应在本次资金核实中如实申报,经批准后可以调整有关账目,并纳入规范管理。应补办审批手续的应及时补办有关手续。在以后财务检查和审计中一般不再追究违纪责任。

四、对预算单位违反《会计法》及其有关法律规定的会计行为,财政部门一经查出,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同时要对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预算单位在清产核资中少报、漏报和隐瞒不报收入的,一经查出,视同私设“小金库”以严肃处理,同时按照收入发生额如数列入本单位财会部门的收入账内,全额上交财政,或抵顶财政拨款。并依法追究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六、各预算单位清查出的各类问题应当及时进行相关处理。

(一)各预算单位的各项资产盘盈,经财政部门审批后,作如下处理:

1、对于流动资产盘盈,在核增流动资产的同时,行政单位相应核增结余;事业单位相应核增事业基金中的一般基金。

2、事业单位对清查出的账外投资,在核增对外投资的同时,相应核增事业基金中的投资基金。

3、各预算单位对清查出的固定资产盘盈,要在核增固定资产的同时,相应核增固定基金。

(二)预算单位的各项财产损失和资金挂账,按规定的权限审批后,作如下处理:

1、对于流动资产损失,在核减流动资产的同时,行政单位相应核减结余;事业单位相应核减事业基金中的一般基金。

2、事业单位对清查出的对外投资挂账损失,在核减对外投资的同时,相应核减事业基金中的投资基金。

3、对于固定资产损失,在核减固定资产的同时,相应核减固定基金。

(三)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资金核实工作参照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关于中央管理的移交企业清产核资中资金核实申报办法》(财清办字[1999]1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对于清理出的各项资产盘盈、财产损失和资金挂帐等问题,应当根据国家现行财会制度和清产核资政策的规定进行帐务处理。凡依据清产核资政策进行帐务处理的,应向财政部门申办资金核实审批手续。

2、资产清查中清理出的各项资产盘盈(包括流动资产盘盈和固定资产盘盈),应当按照重置成本法进行计价入帐,对于资产盘盈数额较小,应当在抵冲资产损失后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由单位自行列入损益进行处理;对于资产盘盈抵冲资产损失后数额较大的,单位可以按照清产核资政策规定及程序报批后,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进行处理。

3、资产清查中清理出的各项财产损失(包括流动资产损失和固定资产损失),应当在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或合规手续后,对于财产损失数额较小,单位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分期计入损益进行处理;对于财产损失数额较大计入损益处理单位难以承受的,可以按照清产核资政策规定及程序报批后,相应冲减所有者权益进行处理。

4、流动资产损失中的应收帐款坏帐损失和存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由于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帐款,应当取得债务人破产或死亡及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的法律文件。

(2)应收帐款逾期三年以上不能收回的,应当认真核查、分类排队,由于债务人长期亏损(连续亏损三年以上)、虽末破产但已资不抵债而不能收回的帐款,应当取得证明债务人连续亏损的近三年财务报表、证明三年内未发生任何往来业务的近三年催收记录后,可以确认为坏帐损失。如果因债务人临时财务状况恶化或由于经济秩序混乱、互相拖欠造成的三年以上应收帐款,原则上不能核销,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对于列为坏帐损失核销的逾期三年以上应收帐款,单位必须保留继续索债权利,并应积极催收。

(3)存货损失主要包括盘亏(库存损耗、丢失错帐)、毁损(霉变锈蚀、拆零残损)、报废(强制淘汰、自然淘汰)净损失和产成品削价损失等,以及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国际市场行情发生巨大变化和其他意外事故造成的存货损失。存货损失申报应当经单位资产清查小组鉴定确认或中介机构注册会计师审核,并经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查签字的盘存记录。对于毁损、报废的存货损失数额较大的,还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技术鉴定报告。

5、固定资产损失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损失、毁损报废、强制淘汰及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单位未计入当期损益的固定资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申报应当根据损失原因分别取得经单位设备、技术、审计、财务等职能部门组成的单位资产清查核资小组鉴定确认的固定资产清查盘点表(盘亏损失),或国家有关强制淘汰设备的文件和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毁损、报废及其他原因),或保险公司和有关责任人的理赔单据(自然灾害、意外事故)。

6、潜亏挂帐主要包括单位为了保持帐面利润而存货高留低转或产品成本大于售价、未足额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未足额摊销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等造成资产总额的虚增部分。潜亏挂帐一经查实应当及时计入损益,将潜亏转为明亏后,按清产核资政策规定和工作程序报批处理。

7、单位清产核资中的财产损失应立足于单位损益中自行消化;因客观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数额较大单位难以承受的,以及单位在今后五年内预计难以消化的经营亏损挂帐,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分别依次冲减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

单位按规定作冲销资本金处理时,对财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超过所有者权益的,应保留的资本金额不低于法定注册资本金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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