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准修改《北京市复印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批复通知

颁布单位:北京市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87-07-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准修改《北京市复印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批复通知

市政府

市公安局:

你局1987年6月25日(87)京公(法)字512号请示悉。

所拟《北京市复印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的修改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志批准,现将批准后的上项条款附发,请依照修改执行。《办法》原第七条同时废止。

附:《北京市复印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公安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处2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没收禁止承印的印件和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触犯刑律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1987年7月28日

延伸阅读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印发京郊边远山区乡镇小康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市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