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社会办学暂行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82-01-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吉林市社会办学暂行管理办法

吉林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为了广开学路,满足人民群众的学习要求,政府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学有专长者举办文化,职业(技术)补习学校或补习班。

第二条:凡社会办学均须所在市、县教育局申请(在职人员须先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填写《社会办学审批表》,经审查批准后始得开办。已经开办的要在本办法公布后一个月内补办审批手续。属文化补习的,由市、县教育局审批;属职业(技术)的市、县教育局会同市、县劳动部?派笈皇粢衾郑璧福榉ɑ婊纫帐跣缘模墒小⑾亟逃只嵬小⑾匚幕棵派笈8骼投窆揪侔斓拇登嗄昱嘌蛋啵衫投棵派笈凸芾怼?凡申请办学的单位和个人需呈报下列材料:

1、有关证件。单位办学需持本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介绍信;私人办学需呈所在街道办事处(公社、单位)介绍信,本人户口、履历、学历或技术等级证件。

2、办学申请书。内容包括:培养目标,学习期限,办学规模,教学计划,师资来源,收费标准以及教学设备和场所等。

第三条:社会办学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保证教学质量。教学人员和教学设备符合下列条件:

1、主办人须历史清楚,品行端正,具有相当的文化程度,业务水平和办学能力,并能亲自任课和经常主持校务。

2、教学人员须历史清楚,品行端正,具有所任学科必备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

3、有必要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备。

4、有必要的教学和管理制度。

5、每个学期结束时或一门课学完后,须举行结业考试。考试成绩须报市、县教育局备查。

第四条:补习学校(班)的名称、校牌、印章,单位办的须冠以“某某单位”字样,私人办的须冠以“私立”字样。

第五条:经批准举办的补习学校(班)如变更办学规模,教学内容等,须按第二条规定的办法重新申请审批。

第六条:社会办学可参照有关部门收取学费的规定,向学员收取学费。必须建立必要的财务制度。主办人、教学人员及其他办理人员的报酬采取民主协商的办法确定。

第七条:对社会办学成绩优良者要予以表扬;学校(班)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劣者要给予批评,督促限期改进。

第八条:各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在职职工文化技术学校(班),不受本办法限制。

第九条:凡未经审批者均视为非法办学,教育部门有权勒令停办;报社、电台不准登载和播放未经批准的社会办学招生广告。

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1982年1月10日

延伸阅读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印发京郊边远山区乡镇小康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市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