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06-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吉市政办发〔2006〕18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单位:
市环保局、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工商局、市司法局、市安监局、市市政公用局联合制定的《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方案
市环保局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经委
市工商局市司法局市安监局市市政公用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局等部门制定的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6]58号)精神,进一步打击违法排污行为,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我市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为目标,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为重点,以强化环境执法和责任追究为手段,强化环境法治,完善监管体制,建立长效机制,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主要任务
(一)组织各县(市)区政府和各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监察部、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及《中共吉林省纪委吉林省监察厅关于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规定》(吉办发[2005]44号)。进一步提高环境法治观念和遵纪守法意识,增强环境保护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同时,在基层群众中加强环保法的普法宣传,提高全民的环境意识,加强群众参与环保监督环保的理念,促进环保工作的开展。
(二)加强对2003~2005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建设项目是否执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相关部门有无违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擅自批准项目建设或擅自为其办理征地、施工、注册登记、生产(使用)许可证的情况;环境部门是否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越权审批等违纪、违规行为。
(三)整治企业违法排污行为。
1.全面开展环境安全隐患的排查,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对生活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取缔所有污水排放口,清理垃圾堆放场和畜禽养殖场。
2.加强对我地区电厂二氧化硫排放的监管,确保电厂锅炉的二氧化硫全部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并根据国家“十一五”规划的要求,加强对脱硫设施的改造,进一步降低排放。
3.对各类开发区的企业和建设项目进行检查。对未达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实施停产治理,未经审批或未履行“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一律停建。
4.对夏季在用锅炉超标排污、油烟扰民、建筑施工及生活噪声扰民等关系到群众生活的问题进行检查。
5.对医疗垃圾、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和乡镇“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污染和农村畜禽养殖污染问题进行检查。
(四)开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贯彻执行情况检查。主要是检查有无应征收未征收或未足额征收排污费、擅自降低或提高征收标准的行为,排污费减免及缓缴审批手续和行政处罚程序及处罚标准是否合法,排污费征收是否使用专用票据等,进一步规范排污费征收程序和标准,严肃查处执法不严、人情收费、以权谋私等问题。
三、部门职责及任务
市环保局负责召集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席会议,确定工作任务并组织监督检查,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总结上报。
市监察局负责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工作人员的环境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对不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依法予以纠正。
市发改委配合市环保局清理国家投资的违法建设项目。
市经委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并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配合环保部门清理地方投资的违法建设项目。
市工商局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违法企业依法取缔。
市司法局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环保专项整治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要将环保法纳入普法教育中。
市安监局要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的监管,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监管,防止或减少因企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市市政公用局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的建设,要协调有关部门逐步解决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问题。
四、方法步骤
(一)开展宣传教育。在新闻媒体上开辟专栏和专题,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使广大干部和群众提高环境保护意识,积极参与和支持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对污染环境行为的监督,在全社会形成人人保护环境的氛围。
(二)组织自查自纠。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内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自查自纠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将本辖区内挂牌督办名单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名单及保护区内企业情况、各类开发区及其区内企业违法情况、检查违反“三同时”建设项目情况分别于6月15日、7月15日、8月15日前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加强社会监督。各县(市)区环保局和监察局要继续对重点、热点、难点环境问题和超标排污企业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问题实行挂牌督办。要公布违法排污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和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畅通投诉渠道,充分发挥公众和社会的参与和监督作用。
(四)开展督促检查。市环保局牵头,会同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督查组,通过明查暗访等方式,对各县(市)区在自查自纠阶段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重点企业进行督办。在专项行动结束前,市将对各县(市)区政府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挂牌督办企业污染治理达标情况进行验收。
(五)做好工作总结。各县(市)区政府要对加强环境保护,整治企业违法排污工作进行认真总结,于10月15日前将情况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具体措施及要求
(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及有关部门领导要充分认识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将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务求取得明显成效。
(二)按照省纪委七次全会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2006年反腐倡廉重点任务分工的意见》(吉办发[2006]9号)要求,对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时,如发现存在下列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将依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中共吉林省纪委吉林省监察厅关于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对在决策中出现重大失误,导致行政区域或相邻区域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和破坏的;
2.对拒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干预环保部门依法进行环境执法的;
3.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的;
4.对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不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或不按规定责令取缔、关闭、停产的;
5.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徇私舞弊,包庇纵容,使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6.对主管部门不依法行使职权,失职渎职,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的。
(三)严格报告制度,加强信息通报。在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实行周报制度。各县(市)区政府环保专项整治办公室于每周五16时前将本周工作进展情况报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地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情况、重点督办问题的进展情况、典型案件的查处情况、环境违法问题的立案与结案情况及信息报送情况定期进行通报。
六、组织领导
成立吉林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于国华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王健民市政府副秘书长
吴扬市环保局局长
成员:苏学飞市环保局副局长
马文良市发改委副主任
李红市经委副主任
郭登余市监察局副局长
杨中石市工商局副局长
汤艳市司法局副局长
许东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助理
雷志市市政公用局副局长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副局长苏学飞兼办公室主任。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部门委派1名处长作为联席会议成员,每月1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市环保局四楼会议室召开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席会议,调度整治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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