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02-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开展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
镇政发〔2006〕9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投资环境的十项规定》(镇发〔2005〕53号)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市政府决定2006年起正式实施企业联合年检年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与企业联合年检的部门及项目
第一批纳入企业联合年检的,共有14个行政管理部门的23项年检事项。
1.镇江工商局:企业年度检验。
2.镇江质监局: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
3.市民政局: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社会团体年度检查。
4.市文化局: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年检,电影经营许可证年检。
5.市农林局:渔业船舶年检,渔业捕捞许可证年检。
6.市交通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年检。
7.市卫生局:食品卫生许可证年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年检,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年检,医疗机构校验。
8.市经贸委: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经营资格年审,典当经营许可证年审。
9.市外经贸局: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年审,境外投资企业年检,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10.市广电局:卫星电视地面接受设施年检。
11.市建设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复审。
12.市气象局:防雷装置检测。
13.市水利局:取水许可证年审。
14.市统计局:统计登记年检。
二、企业联合年检组织机构
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纪委(监察局)、市经贸委、市政府法制办、市物价局以及参与企业联合年检的部门组成企业联合年检管理办公室,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具体负责企业联合年检的牵头组织协调工作。
三、企业联合年检的工作要求
1.纳入企业联合年检范围的项目,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各联合年检部门每年通过政府网站、中心网站、部门网站提前向社会公告。公告发布后,各有关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年检对象书面通知年检应报送的材料、年检时限、收费标准和依据以及有关注意事项。
2.纳入企业联合年检的项目应集中在中心办理,各部门不得在中心外受件、发件。在中心已设窗口的,原则上在窗口办理。需要在中心设立临时年检窗口的,部门应提前半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市行政服务中心。
3.年检事项需要现场踏勘的,应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只作书面材料审查的年检项目原则上应即收即办。
4.年检收费一律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物价部门审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在中心办理的年检事项,其年检收费应由中心结算窗口代收。
二○○六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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