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做好2005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关于切实做好2005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5-06-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切实做好2005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5〕86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市2005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努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关系广大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关系科教兴市战略的实施,关系社会政治稳定。各级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实践“两率先、两步走”战略、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切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纳入当地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总体部署,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加强政策指导、工作协调和督促检查,及时解决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各级宣传、发展改革、人事、教育、劳动保障、公安、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要把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促进毕业生就业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进一步清理制约或妨碍毕业生就业的政策障碍,全面落实已出台的就业政策。要保证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人员和经费三到位,切实做好就业指导、就业推荐和服务工作。
二、积极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非公有经济组织就业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基层单位从事教育、卫生、农技、扶贫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积极配合省“大学生志愿服务苏北计划”、“江苏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支持我市生源毕业生通过自愿报名、组织选拔、集中派遣等方式,到苏北或西部地区从事教育、科技、卫生、农业等方面的志愿服务。鼓励优秀师范毕业生取得教师资格后到苏北农村学校任教。到农村、苏北地区和西部地区就业的毕业生,可享受政府有关优惠政策。鼓励长线专业、中低层次学历毕业生通过政府指定的专业机构以人才派遣方式到其他城市和地区灵活就业。鼓励毕业生到个体、民营、三资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各地人事部门要做好这部分毕业生的人事关系、档案管理工作。
三、大力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各地要引导广大毕业生发扬自主自强的精神,不等不靠,积极利用自己的知识、才能和技术,以自筹资金、技术入股、寻求合作等方式自主创建产业,为自己和他人创造就业机会。
各地有关部门要积极为有志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提供必要的创业培训,并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中安排专项资金,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小额贷款担保。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对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以及到个体、民营、三资等非公有经济组织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要按有关规定,在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实行高校毕业生失业登记制度
进一步完善社会就业服务体系,对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毕业半年以上未能就业并要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将档案、户口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持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的证明,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国家关于失业人员就业的优惠扶持政策。对进行失业登记的毕业生,各级人事和劳动保障机构要按规定免费为其提供相关就业服务。
高度重视特困家庭毕业生的就业工作。积极为自主就业有困难的特困家庭毕业生提供帮助。各级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渠道,积极为他们提供择业指导、技能培训、重点推荐等就业服务。
五、加快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机制
各地要积极采取措施,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相互贯通,实现各类就业市场的资源共享。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开辟毕业生就业的专门窗口,开展有针对性的指导、服务、培训和招聘活动。
严格规范各种毕业生招聘活动秩序,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举办毕业生招聘活动,并建立用人单位招聘毕业生信用制度,严厉打击利用招聘进行欺诈的行为。
六、进一步加强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
各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创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帮助他们提高择业技巧,增强适应能力,加强求职过程中的自我保护意识。各类就业市场要向未就业的毕业生免费开放。各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要将毕业生需求信息的搜集、整理和发布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加强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网络建设。各地要尽快建立毕业生就业服务专门网站,开通毕业生招聘、求职信息发布平台,尽快实现网上招聘和远程面试,努力降低毕业生择业成本,提高择业效率。要通过多种渠道积极宣传毕业生就业政策、就业形势,引导毕业生合理调整就业期望值,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确立根据社会需要就业,到基层建功立业的思想。
七、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双选”行为
用人单位招聘毕业生,应事先向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填报登记岗位需求,公开发布招聘信息。任何单位在招聘和接收毕业生过程中,不得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名目向毕业生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毕业生证件资料。用人单位正式聘用首次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均须签订《大中专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协议书》和聘用(劳动)合同,并到用人单位所在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登记备案。
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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