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2-05-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铁政发[2002]200217号

关于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

银州区、铁岭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精神,切实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的管理,市政府决定在银州区规划区内开展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目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对扰乱和破坏土地市场秩序的违法乱纪行为进行清理整顿。在此基础上,对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的各类土地违法行为,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坚决纠正土地管理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促进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清理整顿的内容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主要对下列情形进行清理整顿: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发建设的。

(二)以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为名进行商品房开发建设的。

(三)企业改制未办理土地资产处置手续或手续不规范的。

(四)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已上市交易而未补交相应土地收益的。

(五)原划拨土地已转为经营性用地,但未按法律规定向政府上缴土地收益的。

(六)原划拨土地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置换或以联建等形式变相转让、出租的。

(七)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按有关规定投资开发建设的。

三、对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凡属本决定清理整顿对象的,在本决定下发之日起60日内到铁岭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朴交地价款或土地收益,逾期不申请的,一经查出,要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第76条、《实施条例》第42条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卞罚款。

(二)企业改制用地未办理土地资产处置手续或手续不规范的,要重新办理土地资产处置手续,补交土地有偿使用费;拒不补办土地资产处置手续的,按非法用地查处,并由市国土资源局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使用证。

(三)原划拨土地已转为经营性用地,但未按法律规定向政府上缴土地收益的,要补办用地手续,补交土地收益,并按照《土地管理法》第80条、《实施条例》第43条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交还土地,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四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按有关规定投资开发建设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4条规定,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五)非法转让、出租或变相非法转让、出租土地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第73条、《实施条例》第38条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的50%以下罚款。

四、组织领导

清理整顿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进行,由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市监察局参与,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配合,通力协作。对在清理整顿中,发现违纪问题或有干扰行为的,由市监察局负责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OO二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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