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11-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的通知

丽政办发〔2014〕1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4〕2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我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现将调整后补助标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部队发给退役金的基础上,由地方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补助标准:自2013年退役士兵起,城镇2年义务兵按统计部门公布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发放;农村2年义务兵按统计部门公布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发放,逐年提高发放比例,2017年达到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

服役第三年起,每服役满一年,增加经济补助金1500元,以此类推。

二、经费保障和管理。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和相关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列入年度预算,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监督。

三、《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城乡退役士兵一体化安置工作的意见》(丽政发〔2011〕58号)中,关于非农户口退役士兵和农业户口退役士兵一次性安置保障金标准停止执行。

四、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确定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不得低于本通知规定标准。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政办发〔2014〕0150号.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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