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佛山市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与限额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佛府办[2007]171号
颁布日期:2007-05-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佛山市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与限额标准的通知

佛府办[2007]17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调整的有关精神,为了切实做好我市政府采购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对我市执行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调整如下:

(一)政府集中采购通用类目录修改的项目

编号品目名称备注

A货物类

A03一般设备

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A0301电器设备

A030101电视机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实行协议定点采购

A030102电冰箱(包括冰柜)

A030105摄影摄像器材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实行协议定点采购

A030106空气调节设备(包括空调器、中央空调)

A0302办公自动化设备

A030201计算机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实行协议定点采购

A030202打印机

A030204传真机

A030205复印机

A030206速印机

A030207碎纸机

A030208投影机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实行协议定点采购

A030209扫描仪

A030210显示器(含触摸屏、大屏幕设备等)

A030211UPS

A030212Linux软件(包括各类Linux应用软件)

A030213市场上出售的成套操作系统软件、办公自动化软件

A0303

家俱

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A030301

办公家俱

(含文件柜、档案柜等)

A030302

宿舍家具

(含学生宿舍家具、客房家具等)

A04办公消耗用品

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A0401纸张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实行协议定点采购

A0407

办公自动化设备耗材

(打印机、复印机碳粉)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实行协议定点采购

A0703图书资料协议定点采购

A10专用设备

(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A1002印刷设备

A1004网络设备

A100401服务器预算金额25万元以下(含25万元)实行协议定点采购

A100402路由器

A100403

交换机

(含程控交换机)

A100404调制解调器

A100499磁带库、磁盘阵列、防火墙、加密设备

A1005发电设备

A1016监控保安设备

A1022灯光、音响设备

A1027电梯

A1028炊事设备

A1029锅炉

A1030多媒体系统

A11交通工具

A110101轿车

A110102越野汽车(吉普车)

A110103卡车

A110104载客汽车(大、小客车)

A11010504警车

A11010507皮卡

A110106摩托车

B

工程类

预算金额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

B0106监控工程

C服务类服务类项目按每年或每宗计算

C01

印刷、出版

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C03

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的开发、设计、监理

〔含信息工程监理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C0703交通工具的维护保障

C070301车辆保险实行协议定点采购

C070303车辆维修实行协议定点采购

(二)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类目录

编号品目名称备注

A

货物类

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A02建筑物

A0201办公用房

A0202宿舍用房

A030399教学用家具、科研用家具、医疗等专用家具

A06物资

A0601救灾物资

A0602防汛物资

A0603抗旱物资

A0604农用物资

A0605储备物资

A07专用材料

A0708

制服及相关用品

(包括工作用制服等)

A10专用设备

A1006医疗设备、器械

A1007计划生育设备

A1008

交通管理监控设备

(含交通指示灯(牌)交通电子监控设备)

A1009港口设备

A1010农用机械设备

A1013消防设备

A1015警用设备

A1018档案保密设备

A1019

教学设备

(指教学专用设备;不包括电器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

A1020

实验室设备

(不包括电器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

A1021广播电视影像设备

A1024

体育设备

(含体育竞赛船艇第)

A1030水利专用设备

A1031防震、防雷、地质勘察设备

A1032

文艺专用设备

(含乐器、道具、演出用服装等)

A1099

气象专用仪器设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航测设备、税务专用物资装备、检察诉讼设备、法庭内部装备

A11交通工具

A110105专用汽车

A11010501工程汽车

A11010502工具汽车

A11010503消防车

A11010505救护车

A11010506通讯和广播用车

A11010599刑事勘察车

A1102

船只(指救助船舶、缉私船、港务监督巡逻艇等)

A1103飞机(指直升飞机)

B

工程类

预算金额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

B0101公用房建设

B0102住房建设

B0104文教、卫生、音乐、体育等公益性设施建设

B0105纪念性建筑设施建设

B02市政建设工程

B03环保绿化工程

B04水利防洪工程

B05交通运输工程

B06油气工程

B07电力工程

B08电信工程

B09修缮装修工程

C

服务类

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C02

专业咨询、工程设计、监理

C04维修保养

C0402专用设备(含网络维护、保障)

C06

办公用房租赁、宿舍用房租赁、通讯线路租赁、网络租赁

C10

物业管理

(包括机关、单位后勤管理、服务等)

C12绿化养护

C14网络集成

(包括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C15中介、审计、评估、公共、公益等服务

C99保安清洁服务

(三)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目录以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项目限额标准备注

货物类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服务类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工程类预算金额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项目限额标准备注

货物类预算金额80万元以上(含80万元)

服务类软件开发设计、物业管理、网络建设及系统集成等服务类项目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每年或每宗

工程类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注:1.在目录范围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含标准)的项目必须纳入政府采购,办理政府采购立项手续,并由主管部门(或单位)依法组织采购。2.工程类项目30万元(含3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按《关于佛山市小额建设工程项目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佛财采购〔2006〕14号)执行,100万元以上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相关问题说明及要求

1、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其它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属于政府采购的范围,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

本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是采购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依据,也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2、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通用类目录和部门集中类目录两大部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3、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按规定及时编报政府采购计划。

4、达到公开招标数额以上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工程项目采用招标方式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组织实施。公开招标标准以下,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小额建设工程项目,按《关于佛山市小额建设工程项目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佛财采购〔2006〕14号)执行;货物和服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及《广东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方式暂行实施规程》(粤财采购〔2004〕17号)的规定组织实施;非公开招标方式应按《广东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暂行实施规程》(粤财采购〔2004〕18号)的规定组织实施。

5、政府集中采购通用类目录中属于协议供货品目限额以下的项目实行协议供货,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印发的有关协议供货的办法执行。

6、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7、本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公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另行公布。

8、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财经报》、中国国际招标网、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佛山市政府采购网、《佛山日报》为本市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布媒体,市级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必须按规定在以上媒体公布。

二、各有关单位必须切实做好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有关工作,按有关法规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三、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作适当调整。

四、以后年度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如有调整则只公布调整部分,如无调整则不再重新公布。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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