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部门配合防止运料车辆污染市区城市道路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6-04-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加强部门配合防止运料车辆污染市区城市道路的通知

惠府办〔2006〕26号

惠城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改善市区环境,有效治理市区惠城区道路(以下统称市区道路)污染问题,巩固我市“四块金牌”成果,进一步做好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部门配合,防止运料车辆污染市区道路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关职能部门要明确责任,加强配合,抓好落实。具体责任分工如下:

(一)对不加封闭,沿途扬洒、飘散、遗漏载运物的车辆,由市公安交警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并暂扣驾驶证。

(二)对不按要求运载物料,造成扬洒、飘散、遗漏运载物的军、警车辆,依据公安部和总后勤部《关于对军车驾驶员交通违章交通事故实施抄告制度的通知》精神,由市公安交警部门抄告惠州军分区或惠州武警部队处理。

(三)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运料车辆污染市区道路的车辆所在施工单位,由市规划建设局协助市环卫局督促其整改,包括开工前按规定向市环卫局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工地进出口铺设硬底化道路、设置车辆清洗设施、进出路口配备保洁员、驶离工地的车辆清洗干净等。对不按要求整改的施工单位依法进行处理。

(四)市环卫局负责办理市区建筑余泥排放、受纳、运输的许可手续;负责对市区道路污染状况的巡查;负责责令相关责任人清扫(洗)被污染道路和不符合环境卫生有关规定的施工工地进行整改;负责对责任区内被污染而又暂时查不到相关责任人的道路的清扫(洗)。

二、处理操作程序

(一)对不加封闭,沿途扬洒、飘洒、遗漏载运物的车辆,如市环卫局首先发现,应立即通知市公安交警部门到现场处理;如市公安交警部门首先发现,依法处罚和暂扣其驾驶证,并立即通知市环卫局到现场责令其清扫被污染的道路,接受处罚并按要求清扫被污染的道路后,市公安交警部门才能返还暂扣的驾驶证。

(二)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运料车辆污染市区道路的施工单位,由市环卫局发出整改通知书,并会同市规划建设局监督施工单位按规定要求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由市规划建设局督促落实,并依法处理。

(三)由市政府督查办不定期组织市规划建设、公安交警、环卫、城管、军分区等单位进行联合检查。

(四)市环卫局、公安局交警支队、规划建设局应建立联合执法的协调机制,在有效纠正和处理车辆沿途扬洒、飘洒、遗漏载运物污染市区城市道路的行为的同时,预防公路“三乱”行为发生。

(五)其它事项按《关于加强运料车辆管理防止污染城市道路的通知》(惠府办〔2003〕17号)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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