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宁市邕宁区党政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05-03-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印发《南宁市邕宁区党政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南办发[2005]17号

邕宁区筹备工作领导小组:

《南宁市邕宁区党政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已报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抓紧组织实施。

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3月15日

南宁市邕宁区党政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调整南宁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04]7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宁市部分行政区划的通知》(桂政发[2005]6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地)县党政机构改革的意见》(桂发[2001]21号)、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南宁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后有关机构编制问题的批复》(桂编[2005]22号)和《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南宁市部分行政区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办[2005]13号)的精神,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制定邕宁区党政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

一、邕宁区党政机构设置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邕宁区党政机构设置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调整和完善党政机构设置,科学规范党政部门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逐步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的原则。设置的党委部门要加强宏观管理职能,简化一般性的具体管理事项,把工作重点放在党的政策方针的贯彻实施和重要工作督促落实上,注意做好重要工作的协调与指导,减少与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具体业务上的重复。

(二)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调置政府工作机构,实现政企分开,推进政事、政社分开。

(三)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要根据这一原则,设置党委、政府工作机构和配备人员编制,精兵简政,优化结构,提高效率。

(四)坚持权责一致的原则。要合理划分事权,理顺条块以及行政层级之间的关系,界定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相同或接近的职能交由一个部门承担,一件事情由一个机构管理为主,避免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弊端。

(五)坚持实事求是、从区情出发的原则。要结合当地行政管理和地域特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发育程度、人力资源状况,因地制宜调协机构。

(六)坚持依党规定职能、按程序办事情及依法行政的原则。党委部门要以《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中央、自治区党委有关文件为依据,明确职能配置,严格办事程序;政府部门要加强行政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建设,逐步实现依法管理。

二、城区党委工作机构

按照便于集中统一领导和有效开展工作的要求,结合党委工作实际,进一步理顺党委部门与政府相关部门、人民团体的工作关系,合理界定职责分工;解决党委各部门之间存在的职能交叉、工作重要的问题;划清城区党委部门与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委(党工委)的管理权限,将一些可由乡镇(街道办事处)管理的事情,尽量下放给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委(党工委)管理

城区党委工作机构设置7个: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一战线工作部、政法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与监察局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列入城区党委工作部门序列,为城区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既是城区党委工作机构,又是城区人民政府机构。

城区党委办公室加挂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机要局、督查室牌子。

城区党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加挂城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和民族事务局牌子。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与城区党委政法委员会合署办公。

三、城区人民政府工作机构

城区人民政府要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企分开,逐步管理好从企业分离出来的社会事务;进一步规范管理行为,改善投资环境;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理顺城区人民政府与乡镇(街道办事处)的事权关系,充分发挥中心城区的作用,增强城市的辐射功能。

城区人民政府工作机构设置21个: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局、经济贸易局、教育局、科学技术局、监察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市政管理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化和体育局、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计局、环境保护局、统计局。

监察局与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不计城区人民政府机构个数。

设置人民防空办公室,为城区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常高办事机构,也是城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工作的主管部门;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城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为城区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也是城区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

城区党委、城区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由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领导。

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加挂法制办公室牌子。

调解处理土地山水利纠分办公室设在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展和改革局加挂物价局牌子。

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民政局。

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林业局。

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水利局。

文化和体育局加挂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牌子。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初级卫生保健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卫生局。

四、城区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和群团机构

城区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的群的机构调协,按有关法律定和程序及有关章程设置。

五、乡镇的分类及机构设置

(一)乡镇类别划分

邕宁区辖乡镇6个。其中蒲庙镇、那楼镇、中和乡、百济乡为大乡镇,新江镇、镇龙乡为中等乡镇。

(二)乡镇机关机构设置

乡镇机关原则上只设党政办公室。乡镇人民政府实行助理员制。

人民武装部、法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按有关规定设置。

乡镇设人大机构,不设政协机构。群团组织按有关章程规定设置。

(三)乡镇事业单位机构设置限额

财政拨款和靠各类规费、行政事业性收费供养的乡镇事业单位的设置,大乡镇为10个,中等乡镇为9个。

六、事业单位机构

邕宁区设置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从原邕宁县设置的事类事业单位调整划转。

1、划由邕宁区管辖的原邕宁县辖乡镇,其事业单位设置原则上维持现状不变,机构冠名由“邕宁县”改为“南宁市邕宁区”,具体更名事宜由城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理后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2、在邕宁区辖区范围内的邕宁县设置的中小学校、医院、水库、电灌站,按属地管理的原则,成建制划归邕宁区管理,机构冠名由“邕宁县”更名为“南宁市邕宁区”,具体更名事宜由城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理后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备案。

3、原邕宁县部门所属部门编制和在编人员少,或良庆区不必设置的经营性事业单位,成建制划归邕宁区管理,机构冠名由“邕宁县”更名为“南宁市邕宁区”,具体更名事宜由城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理后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4、原邕宁县设置的其他事业单位,部分编制和人员划入良庆区设置的事业单位后,其余的划入邕宁区。这类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另文下达。

今后,邕宁区可根据工作需要对所属事业单位进行调整。具体的调整工作由城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提出方案,按程序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后实施。

七、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一)人员编制

邕宁区机关人员编制(不含政法系统编制)303名(其中行政编制237名,机关事业编制18名、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48名)。

城区所辖乡镇机关行政编制207名、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17名,财政拨款和靠各类规费、行政事业性收费供养的乡镇事业单位(不含中小学、卫生院)事业编制333名。

(二)领导职数

城区党委领导职数:书记1名,副书记3-4名(含纪委书记)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4-5名;城区人民政府领导职数:区长1名,副区长3-4名;政协正副主席3-5名。城区党政工作部门领导职数1-2名,城区党委、政府各设办公室主任1名,副主任3-5名;人大常委会综合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领导职数2-3名;政协办事机构领导职数2-3名。

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财政、农业等少数工作任务重、人员编制比较多的政府工作部门,可增配副职1名。在城区党委、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中挂牌的机构,可配1名领导职数。

政府及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一律不配领导助理。

乡镇党委领导职数:书记1名,副书记2-3名;乡镇人大主席团领导职数:主席1名,副主席1-2名;乡镇政府领导职数:乡镇长1名,副乡镇长2-3名;乡镇纪委书记由乡镇党委副书记担任的可配专职副书记1名。提倡党政干部交叉任职。不配备乡镇领导助理。

八、组织实施

城区党委、人民政府要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部署,精心组织,扎实工作,积极稳妥实施,于2005年4月底前完成邕宁区机关的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工作。

城区党委、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工作的领导,城区党委、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协调和组织实施。城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机构编制调整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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