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梅州市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梅州市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5-12-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梅市府办〔2005〕76号
关于印发梅州市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根据《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对原《梅州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作了修改,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改后的《梅州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梅州市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高致病性禽流感(HPAI)是由A型禽流感病毒引起的禽类烈性传染病,被国际动物卫生组织(OIE)列为A类动物疫病,我国也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为确保在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能够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应急处理,确保我市养禽业的健康发展,促进对外贸易和社会经济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社会安定,把高致病性禽流感可能带来的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限度,根据《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农业部2005年秋冬季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实施方案》,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工作原则
总原则: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工作要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急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级别,对突发疫情的应急实行分级管理。
(二)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市畜牧局、各县(市、区)畜牧(农业)局要做好突发疫情的各项应对准备工作,储备充足的疫苗、消毒剂、防护服及封锁、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所需的设施设备。根据需要建立应急预备队,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一旦发生疫情,要做出快速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三)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和预警预报。同时,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意识,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二、疫情的确认和分级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确认
高致病性禽流感由省级以上(含同级,下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确认。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按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待:
1、在鸡群中分离到H5、H7亚型禽流感病毒株或其它亚型高致病力禽流感毒株。
2、未经免疫的鸡、种禽出现H5、H7亚型禽流感血清学或病原学阳性。
3、鸡群有典型的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发病急、死亡率高,禽流感血清学或者病原学阳性,且能排除鸡新城疫的;其他家禽有典型的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发病急、死亡率高,分离到H5、H7亚型禽流感病毒株或其它亚型高致病力禽流感毒株的。
4、发生可疑疫情时,由国家或省指定的来自不同单位的两名或两名以上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组成员到现场诊断确认的。
(二)疫情的分级
根据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类。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原则上按照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严重性和紧急程度,从重到轻划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具体分级如下:
1、特别严重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Ⅰ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在1个省(区、市)行政区域内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数省内呈多发态势,并感染到人,继续呈大面积扩散蔓延。
2、严重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Ⅱ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1个省(区、市)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市(地)发生疫情;或在1个省(区、市)行政区域内有20个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3、较重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Ⅲ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市(地)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或高致病性禽流感毒种发生丢失。
4、一般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Ⅳ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
三、紧急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职责
(一)指挥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地区高致病性禽流感紧急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地区落实本预案,并监督实施。
(二)部门职责
1、畜牧兽医(农业)行政管理部门
(1)召集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有关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
(2)做好疫情的监测、预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作出全面评估。
(3)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及启动或停止本预案的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4)监督、指导对疫点内禽类的扑杀、禽类和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5)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6)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
(7)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8)评估疫情处理时用于封锁、扑杀病禽和同群禽、无害化处理病(死)禽和同群禽(包括污染物)、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及补贴所需资金,拟订资金使用计划。
(9)培训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人员。
(l0)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2、其它有关部门
财政、计划、出入境检验检疫、公安、交通运输、监察、卫生、宣传、科技、工商、信息产业、邮政、军队和武警部队等单位和部门,应在各级人民政府的协调和监督下履行各自的职责,做好紧急防疫经费和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所需资金的计划及落实,防止境内外疫情的传出和传入,疫区封锁和疫点内禽类的强制扑杀,疫区的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疫区内相关人员的健康检测,公路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和管理,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控制技术储备,紧急疫情信息的传递,把握正确的宣传,防疫物资的紧急调运等工作。
四、疫情的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市人民政府和事发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按照分级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发展趋势,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
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未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县(市、区),县(市、区)畜牧(农业)局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市畜牧局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应急响应
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有关职责和规定启动相应预案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及时、有效地进行疫情处置,控制和扑灭疫情。根据不同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级别,启动相关预案,做出不同的应急反应。
1、特别严重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I级)的应急响应
特别严重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由农业部向全国发布红色预警。
疫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分别做出封锁、扑杀、销毁、消毒、免疫接种、限制家禽及家禽产品流动等控制和扑灭疫情的有关决策,并发布封锁令,组织有关单位,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等应急处理措施,迅速扑灭疫情。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应急物资的紧急调度和运输、应急经费安排、疫区群众的救济、人的疫病防治、肉食品供应、动物及其产品市场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和社会治安维护等工作。
市人民政府应根据疫情和疫区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请求,调集技术、人员、物资、资金等给予疫情发生地紧急支持。
2、严重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
严重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由农业部向全国发布橙色预警。
疫情发生县(市、区)要立即启动Ⅳ级疫情应急措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参照发生特别严重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Ⅰ级)的应急反应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较重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疫情发生后,疫情发生县(市、区)要立即启动Ⅳ疫情应急措施,市畜牧局接到疫情报告后,应迅速派员赶赴现场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农业厅报告调查处理情况。市人民政府应根据疫情和疫区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请求,调集技术、人员、物资、资金等给予疫情发生地紧急支持。
4、一般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发现可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或接到可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报告后,必须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及时采集病料,送省动物防疫监督总所,同时报请县(市、区)畜牧(农业)局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县(市、区)畜牧(农业)局应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及市畜牧局,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组织有关单位,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等应急处理措施,迅速扑灭疫情。市畜牧局应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同时及时将疫情控制、扑灭方案及执行进度情况上报省农业厅。市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和疫区县的请求,调集技术、人员、物资、资金等给予支持。其他有关部门应配合做好应急工作。
五、保障系统
(一)物资保障。建立市级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应急疫苗、消毒药品、器械等。
(二)资金保障。各级财政每年应将储备应急防疫物资、扑杀病禽补贴、疫情处理业务、疫情监控等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技术保障
加强各级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禽流感监测诊断手段。
建立市级禽流感诊断实验室,负责区域内的禽流感诊断。必要时把病料送省或国家指定实验室进行禽流感病毒的分离鉴定和毒力测定。
(四)人员保障
1、设立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组,负责提供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技术决策建议和现场诊断,其诊断结果作为处理的依据。根据实际需要,市畜牧局可及时调整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组名单。
2、各级人民政府组建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
六、其它事项
(一)从事禽类饲养、经营和禽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本预案的规定,并执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为落实本预案所做出的规定等。
(二)对违反本预案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本预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梅州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梅市府办〔2004〕3号)作废。
附件:1、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报告、通报办法
2、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
3、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定和处理
4、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及管理
5、资金储备
附件1: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报告、通报办法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或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诊断,并提出处理意见,采取防疫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执行,不得拒绝或推脱。
二、疫情报告形式。市畜牧局、市动物防疫监督所、各县(市、区)畜牧(农业)局、兽医防疫检疫站、镇畜牧兽医站应按照《动物防疫法》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逐级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应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疫情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禽的种类和品种、日龄、死亡数量、临床病变、实验室诊断初步结果、养禽户的生产和免疫接种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
四、疫情报告程序。发现可疑禽流感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县(市、区)畜牧(农业)局、兽医防疫检疫站报告。县(市、区)畜牧(农业)局、兽医防疫检疫站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诊断,怀疑为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当在1小时内将疫情情况报至市畜牧局、市动物防疫监督所,并同时向本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告,市畜牧局、市动物防疫监督所应立即赶到现场诊断排查,初步认为属于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当在1小时内向省农业厅、省动物防疫监督总所及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防疫监督总所实验室进行实验室检测。市、县(市、区)畜牧(农业)局还应当及时通报市、县(市、区)卫生局。
对疫情的报告和通报,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疫情由农业部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媒体报道或对外发布疫情信息。
市报告电话设在市畜牧局,电话:2280865、2280864。
附件2:
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
一、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组成
(一)兽医专业人员,包括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人员、临床诊断技术人员、动物免疫人员、动物检疫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动物疫病检验化验人员;
(二)消毒、扑杀处理辅助人员;
(三)公安人员;
(四)卫生防疫人员;
(五)其他方面人员。
二、任务
负责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具体实施有关疫情处理工作。
三、培训
预备队组成后,应当对预备队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一)动物疫病知识,包括:流行病学、临床症状、病理变化、检疫检验要点等。
(二)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知识。包括:
1、技术知识:病料采集及送检,免疫注射、消毒、疫情监测等;
2、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分和管理;
3、隔离、封锁、扑杀及无害化处理;
4、动物防疫法律、法规;
5、监督检查站的设立与工作开展;
6、其他相关知识。
(三)个人防护知识。
(四)治安与环境保护。
(五)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六)其他有关知识。
附件3:
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定和处理
一、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定
(一)疫点
疫点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一般是指患病禽类所在的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二)疫区
疫区是指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公里范围内区域。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三)受威胁区
受威胁区是指距疫区外顺延10公里内的区域。
二、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处理
(一)封锁令的发布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做出决定。决定实行封锁的,发布封锁令。
(二)封锁的实施
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疫区实施封锁,对受威胁区采取相应措施。
1、疫点,扑杀疫点内所有禽类,并按国家规定对病死禽、被扑杀禽及禽类产品作无害化处理;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的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等进行严格清洗消毒;在疫点出入口设立消毒哨卡,24小时值班,禁止人、畜禽、车辆进出和禽类产品及其它可能污染物品运出。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进出时,须经当地畜牧(农业)局批准,并经过严格消毒后进出。
2、疫区,扑杀疫区内所有禽类;在疫区周围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24小时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其中至少1名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对出入的人员、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必要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对禽类的监督检查任务;关闭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活禽类进出和易感染禽类产品和其他可疑污染物运出;家畜全部圈养。
3、受威胁区,对受威胁区内所有易感家禽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并进行免疫效果监测;对禽类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关闭疫点周围13公里范围的所有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三)解除封锁的审查要求
1、总体要求:疫情发生后,按要求划分了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并按规定进行严格的处理后,经过21天以上监测未发现新的传染源,且关闭疫点周围13公里范围内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且记录完整、规范,档案齐全。解除封锁前,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组织的检查评估合格。
2、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要求
疫点,全部禽类按要求及时予以扑杀;病死禽、被扑杀禽及禽类产品,以及禽类排泄物、被污染的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了无害化处理;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等进行了严格清洗消毒;对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流出疫区的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进行了追踪调查并进行了无害化处理,确保这些物品没有引起疫情扩散。
疫区,设置了警示标志、动物检疫消毒站或临时监督检查站,消毒措施符合要求;对疫区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21天以上,未发现新的病例。同时按要求实施了封锁措施,未发现易感禽及其产品进出;禽类排泄物、被污染的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了无害化处理;被污染的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等场所和物品进行了彻底的清洗消毒。
受威胁区,所有易感禽类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免疫;紧急免疫14天后,随机采集血清样品抽检,应用HI试验进行抗体水平监测,每批禽群或每栋(舍)30份样,抗体效价大于4lg2为合格;经免疫效果监测不合格的,必须加强免疫1次。经监测,未发现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源。
3、验收程序:每位验收人员必须按照由外围到疫点顺序组织验收,并做好自身防护。同时,要求解除疫区封锁后,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加强疫情监测;开放疫点周围13公里范围内的活禽市场;疫区在解除封锁后,该区域养禽场必须空舍6个月以上,并经检测合格的,方可重新饲养禽类。
(四)扑杀
在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生后,疫区内所有家禽必须全部扑杀,并作无害化处理。在充分考虑动物福利的前提下,采取以下方法进行扑杀。
1、窒息先将待扑杀禽只装入袋中,置入密封车或其它密封容器,通入二氧化碳窒息致死;或将禽装入密封袋中,通入二氧化碳窒息致死。
2、扭颈一只手握住头部,另一只手握住体部,朝相反方向拉伸。
3、其他可根据本地情况,采用其它能避免病原扩散的致死。
(五)无害化处理
无害化处理可以选择深埋、焚化、焚烧等方法,饲料、粪便也可参照上述方法处理。在处理过程中,应防止病原扩散,涉及运输、装卸等环节要避免洒漏,对运输装卸工具要彻底消毒。
1、深埋深埋点应远离居民区、水源和交通要道,避开公众视野,清楚标示;坑的覆盖土层厚度应大于1.5米,坑底铺垫生石灰,覆盖土以前再撒一层生石灰。坑的位置和类型应有利于防洪。禽鸟尸体置于坑中后,浇油焚烧,然后用土覆盖,与周围持平。填土不要太实,以免尸腐产气造成气泡冒出和液体渗漏。饲料、污染禽蛋等置于坑中,喷洒消毒剂后掩埋。
2、焚烧焚化根据疫情所在地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在环境保护原则下,采用浇油焚烧或焚尸炉焚化等焚烧方法进行。
3、发酵饲料、粪便、垫料等可在指定地点堆积,20℃以上环境条件下密封发酵至少42天。
(六)消毒
1、消毒次数疫区封锁期间,发生疫情养禽场疫情处置后,第一周每天消毒一次,以后每周消毒一次;解除封锁前必须对疫点和其他重点场所进行一次终末消毒。
2、养禽场清洗和消毒首先清理污物、粪便、饲料、垫料等;对地面和各种用具等彻底冲洗,并用水洗刷禽舍等,对所产生的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养禽场的金属设施设备的消毒,可采取火焰、熏蒸等方式消毒;蛋品及饲料(库存)熏蒸消毒;养禽场圈舍、场地等,可采用消毒液喷洒的方式消毒;养禽场的饲料、垫料等作深埋、发酵或焚烧处理;粪便等污物作深埋、堆积密封发酵或焚烧处理;疫点内办公区、饲养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道路等场所,要喷洒消毒;污水沟可投放生石灰或漂白粉。
3、交通工具清洗消毒对出入疫点、疫区的交通要道设立临时性消毒点,对出入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对疫区内所有可能被污染的运载工具应严格消毒,车辆的外面、内部及所有角落和缝隙都要用清水冲洗,再用消毒剂消毒,不留死角。同时,车辆上的物品也要做好消毒,从车辆上清理下来的垃圾、粪便及污水污物必须作无害化处理。
4、家禽市场和笼具清洗消毒用消毒剂喷洒家禽市场和笼具;饲料和粪便等要深埋、发酵或焚烧;刮擦和清洗笼具等所有物品,并彻底消毒,产生的污水作无害化处理。
5、屠宰加工、贮藏等场所清洗消毒发生疫情屠宰场(厂)以及检出染疫禽类产品屠宰加工、贮藏等场所应按要求进行消毒。对待宰禽舍、笼具、过道和舍外区域要清洗,并用消毒剂喷洒;所有设备、桌子、冰箱、地板、墙壁等要冲洗干净,用消毒剂喷洒消毒;所用衣物用消毒剂浸泡后清洗干净,其他物品都要用适当方式消毒,产生的污水作无害化处理。
6、与病禽直接接触人员所用物品的消毒疫情发生期间,养禽场(户)饲养人员以及其它与病禽直接接触人员所用衣物等物品,用有效消毒剂浸泡15分钟,或开水煮沸5分钟以上。
(七)人员防护
1、适当防护措施在疫情处置时,直接接触禽鸟的处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必须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包括穿戴或佩戴防护服、橡胶手套、医用防护口罩、医用护目镜和可消毒的胶靴等。赴疫点调查采访人员的防护参照执行。
2、洗手和消毒每次操作完毕后,用消毒液洗手。废弃物要装入塑料袋内,置于指定地点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3、健康监测所有暴露于感染禽鸟和可疑禽场的人员均属高危人群,应接受当地卫生部门监测和医学观察;出现呼吸道感染症状的扑杀人员和禽场工人应尽快接受卫生部门检查,上述人员的密切接触者也应接受医学观察;免疫功能低下、儿童、老年人和有慢性心脏和肺脏疾病的人员要避免与禽类接触。
附件4:
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及管理
一、应急物资储备种类及数量
(一)疫苗
禽流感H5、H7灭活疫苗,其它亚型疫苗视实际情况贮备。
(二)诊断试剂
禽流感琼扩抗原及标准血清、H5、H7、H9分型抗原及标准血清、除H5、H7、H9外其它13个亚型分型抗原及标准血清。其他诊断试剂视实际情况作适当储备。
(三)消毒药品及消毒设备
氯制剂消毒药品、复合酚制剂、烧碱、甲醛、高锰酸钾等及常用消毒设备。
(四)必要的运输工具、密封用具、通讯工具等
(五)防护用品
透气连体衣裤、重胶手套、普通白大卦、帽子、口罩、防水鞋、安全风镜。
二、管理办法
(一)市级应急物资储备于市高致病性禽流感控制物资储备库。
(二)市级应急物资储备由市畜牧局负责管理,市政府统一调配。
(三)应急物资根据其有效期进行更换,保持所有应急物资随时处于有效状态。
(四)应急物资仅用于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不得挪用。
(五)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也应有适当的储备。
附件5:
资金储备
各级政府根据各地实际将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作必要的资金储备。
市级防治储备经费由市畜牧局根据疫情发生情况,提出经费使用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办法审批。市级防控经费主要用于Ⅰ级、Ⅱ级疫情及贫困地区Ⅲ级疫情应急防控补助。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