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十一五”后两年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计划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市政办〔2009〕130号
颁布日期:2009-08-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十一五”后两年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计划的通知

市政办〔2009〕130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桂林市“十一五”后两年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九年八月十二日

桂林市“十一五”

后两年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的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五”后两年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计划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11号)和《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本级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意见》(市政办〔2009〕11号)要求,着力降低公共机构(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能源资源消耗水平,切实节减公共机构保障经费,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和示范作用,特制定本计划。

一、总则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为依据,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建设节约型机关为目标,健全组织,创新机制,加强规划,强化管理,充分发挥公共机构节能在建设节约型社会中的带头作用,加快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桂林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按照系统节能的总体思路,贯彻管理节能、技术节能并举的方针,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相结合,宣传发动与狠抓落实相结合,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相结合,开展节能与保证运转相结合,以较少的资金投入,最低的能源消耗,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主要目标

到2010年底,全市各级公共机构的资源节约意识显著增强,资源浪费现象得到有效遏制,资源管理水平有较大提高,资源节能技术广泛使用,政府节能采购、建筑节能改造等工作有明显进展,创建一批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逐步建立量化管理体系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十一五”后两年,全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以2008年为基数,2009年度用电、水、气、油消耗降低5%以上;2010年实现总体水平降低20%以上的目标。

二、重点项目和工作步骤

公共机构节能是一项长期的系统性工程,用能范围广,节能管理跨度大,全市各节能机构要把工作重点放在主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扎实抓好以下工作:

(一)抓好公共机构能耗统计

主要内容:完善能耗统计季(年)报制度,建立能耗数据库,搭建市级公共机构统计信息管理平台,逐步实现节能动态的实时监测和分析评估。建立能耗公示制度,定期通报全市公共机构能耗总体情况。

方法步骤:2009年上半年,建立能耗统计季(年)报制度,根据国家、自治区统一制定的公共机构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和推荐的能耗报表软件,各级公共机构要建立健全能耗原始数据统计台帐,准确计量,真实统计,及时报送。2009年下半年起至2010年底,搭建市级能耗统计信息管理平台,建立能耗数据库,逐步实现全市公共机构能耗统计监测的网络化、数字化,定期汇总分析能耗统计报表和指标;配备能耗监测专用计量仪器,开展公共机构建筑能耗监测、统计、计量检查工作,试行能耗公示制度。

组织单位: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牵头,各级财政、建设、统计、质监部门参加。

实施单位:全市各级公共机构。

(二)抓好公共机构节能改造

1.计量器具节能改造

主要内容:按照国家《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强制性标准要求,各级公共机构于2010年底前完成分批更换各类老旧、失灵、不合标准的计量器具(包括水表、电表等),为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和监测创造条件。

方法步骤:2009年下半年开始,各级公共机构开展计量器具自查工作,按照国家标准和定点采购的要求,分批更换老旧、失灵、不合标准的计量器具;对集中供电、供水的办公楼(院),实施分户计量改造,分单位安装独立的水电表,实现一户一表;对已实现分户计量的单位,要区分用能种类和用能系统,逐步实施能源消费分类、分项计量改造。2010年12月底前,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组织检查验收。

组织单位: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牵头,各级财政、质监部门参加。

实施单位:全市各级公共机构。

2.办公照明设备节能改造

主要内容:2009年年底前,更换高效节能照明灯具,淘汰高能耗荧光灯(T10、T12)、白炽灯、射灯,使用紧凑型、直管型荧光灯(T5)及金属卤化物灯等节能灯具;改进照明电路控制方式,走廊、楼梯、卫生间等公共区域(除消防通道外)的普通照明推广应用智能调控或延时装置;优化照明系统设计,合理控制照明功率密度,及时更换陈旧落后的配电设备和老化线路;同时,应用LED(发光二极管)技术对景观和庭院等户外照明系统进行节能示范改造。通过以上更新改造,实现照明节电10%以上。

方法步骤:2009年,公共机构的办公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积极抓住国家推广高效节能照明产品的契机,做好本单位照明系统的节能改造工作。

组织单位: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牵头,各级经委、财政、建设部门参加。

实施单位:全市各级公共机构。

3.中央空调、分体空调系统节能改造

主要内容:通过系统诊断及节能综合效益分析,逐步淘汰高能耗的空调,更换节能的空调产品,鼓励并扶持专业节能服务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采用节能清洗、风机水泵变频或更新关键设备、系统智能控制等节能技术措施,对中央空调(分体空调)系统实施节能改造,加强维护保养,提高空调运行效率。2010底前,各级公共机构中央空调(分体空调)系统能耗降低20%以上。

方法步骤:2009年下半年,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及专业人员进行综合调研和诊断分析,选择代表性单位作为中央空调(分体空调)系统节能改造试点。有计划地在全市各级公共机构中推广改造经验,逐步展开中央空调(分体空调)系统节能改造。2010年,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组织检查验收。

组织单位: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牵头,各级财政、建设、质监部门参加。

实施单位: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集中管理的办公区和重点能耗使用单位。

4.综合电效节能改造

主要内容:通过对公共机构办公区用电设备和电力分配系统进行诊断分析,采用三相平衡、加装专业节电设备、系统智能控制等技术措施,实现用电系统整体优化,并对供电线路进行分户、分类、分项计量改造。“十一五”期间,各级公共机构用电系统整体能耗降低20%以上。

方法步骤:2009年下半年,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及专业人员进行综合调研和诊断分析,选择代表性单位作为综合电效和分户、分类、分项计量节能改造试点。2010年起,在全市公共机构中逐步推广试点经验。2010年下半年,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组织检查验收。

组织单位: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牵头,各级财政、建设、质监和供电部门参加。

实施单位: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集中管理的办公区和部分重点能耗使用单位。

5.用水器具节能改造

主要内容:从2009年下半年起,清查重点用水公共机构,对其进行水平衡测试、整合及诊断分析,进行用水设备改造。各级公共机构要对办公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分批进行更换,节水率达到20%以上。

方法步骤:2009年下半年,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及专业人员进行综合调研和诊断分析,选择代表性单位作为用水器具节能改造试点,在全市公共机构中推广示范经验,开展用水器具节能改造。2010年上半年,全市公共机构基本完成改造任务。2010年下半年,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组织检查验收。

组织单位: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牵头,各级财政、建设、质监和供水部门参加。

实施单位: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集中管理的办公区及部分重点能耗使用单位。

6.建筑围护结构改造

主要内容:逐步改造对各级公共机构办公建筑中不符合节能要求的外墙、天面隔热层和门窗,采用新型保温隔热墙体、天面材料、保温隔热玻璃和外遮阳设施材料等。

方法步骤:2009年下半年,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和专业人员进行综合调研诊断和分析,选择代表性建筑作为围护结构节能改造试点。2010年逐步运用新型节能材料与技术对外墙、屋面及门窗进行改造,提高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

组织单位: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各级发改委、财政、质监部门参加。

实施单位:全市各级公共机构。

(三)抓好新建、扩建或改造项目规模控制及节能管理

主要内容:围绕临桂新区建设和老城区改造提升,各级公共机构要严格按照办公用房建设管理有关规定控制新建项目,特别是新增用地项目的建设规模及标准;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积极采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设备)和新型墙体材料,建设节能、节水、节材和利用新能源的绿色建筑;各级政府职能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相关规定,对公共机构新建、扩建或改造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抓住节能设计审查、节能专项验收、节能效果检测和节能建筑认定四个环节,搞好建筑施工全过程监控工作。

组织单位:各级建设部门牵头,各级发改委、财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质监部门参加。

实施单位: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和集中办公区和各使用单位。

(四)抓好公共机构节能采购

主要内容: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制度,研究制定相应的实施意见和节能产品采购范围,在政府采购中确立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的机制,发挥政府节能采购的导向作用,促进节能产品和技术的推广。

方法步骤:根据国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认真抓好公共机构节能采购。从2009年下半年起,市、县两级财政预算单位全面启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制度,加大投入,构建全市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网络平台。由市财政局组织开展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统计评估和业务培训工作,使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制度得到全面实施。

组织单位:各级财政部门牵头,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参加。

实施单位:全市各级公共机构。

(五)抓好公共机构公务用车节能管理

1.加强公务车辆定编管理

主要内容:严格按标准分级核定公共机构公务车辆编制数目,逐步压缩公务车辆配置规模,鼓励采购小排量、低油耗和低排放节能车辆。

方法步骤:2009年下半年,组织开展各级公共机构公务车辆普查,按照分级管理原则,严格实施全市公共机构公务车辆定编管理。2010年下半年,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组织检查验收。

组织单位:各级财政部门牵头,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参加。

实施单位:全市各级公共机构。

2.完善公务车辆定点加油和维修管理

主要内容:制定和完善公共机构公务车辆定点加油和维修管理办法,通过强化管理,降低油耗和维修费用,实现公务用车油料消耗和维修费用各减少20%以上的目标。

方法步骤:2009年下半年,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公共机构公务车辆维修管理办法,做好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加油和“一车一卡”加油制度的前期准备工作,2010年上半年正式实施。2010年下半年,各级财政部门组织检查验收。

组织单位:各级财政部门。

实施单位:全市各级公共机构。

3.加强公务车辆使用管理

主要内容:各级公共机构要在建立健全公务车辆日常使用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实施公务车辆动态管理,科学合理调度,最大限度的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组织开展节油技能培训,规范驾驶操作,提高节油水平。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每周少开一天车的规定,除特殊公务车外,星期一至星期五停开公务车牌号尾数分别为1和6、2和7、3和8、4和9、5和0;推进社会化服务,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组织单位: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牵头,各级财政部门和各级公安交警部门参加。

实施单位:全市各级公共机构。

(六)抓好公共机构日常节能管理

主要内容:各级公共机构要完善日常节能管理办法,实施分量计量和统计。严格执行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加强对空调控温的督促检查;充分利用自然光照明,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定期清扫光源和灯具,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合理设置电梯开启数量和时间,减少电梯空载运行次数,提倡高层建筑三楼以下不搭乘电梯;倡导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率,有条件的单位建立中水回收系统和雨水收集系统。

方法步骤:2009年,各级公共机构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节约能源的要求,制定本单位空调、电梯、照明、节水等节能管理制度和奖惩办法,并严格实施。2010年起,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评比。

组织单位: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实施单位:全市各级公共机构。

(七)抓好办公设备和用品的节能管理

主要内容:采购低耗办公设备和环保节能办公用品,加强办公用品和文印耗材的管理,积极推行网络办公和无纸化办公,促进办公用品的高效和循环利用。减少计算机等办公设备的待机能耗。

组织单位: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实施单位:全市各级公共机构。

三、落实措施

(一)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活动,做好节能培训工作

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发挥各级政府的表率作用,在全市公共机构广泛开展学习宣传贯彻《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活动,组织“节能宣传周”、“公共机构节能论坛”、“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推介会”以及“能源短缺体验”等活动,提高各级公共机构的主体意识、表率意识和法制意识,形成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良好风尚。同时,建立节能专项培训的长效机制,普及型与专业型培训相结合,开展分层次、多批次的专项培训工作,提高现有设备运行管理水平和节能实际操作能力,实现监督管理与自觉节能的良性互动。

(二)创建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和建筑节能示范工程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组织制定节能示范机关评定标准,开展评比、授牌活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在市本级范围内选择一批节能示范试点单位,各县(区)也相应确立一批节能示范单位,以点带面,推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深入开展。公共机构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建设一批新建建筑节能示范工程,每个县(区)选择1至2个公共机构新建建筑节能示范项目作为样板,普及推广。

(三)建立公共机构节能考核机制

根据节能主要目标的要求,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分别下达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节能指标,并制定《公共机构节能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情况定期检查与考评。各级公共机构要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建立和完善节能管理考核评价制度。每年4月份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纪委、发改委、财政、建设、人事、统计等部门组织联合考核组对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表彰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通报批评工作不力、完不成节能目标任务的单位,宣传报道先进典型事迹,曝光浪费资源的行为和典型案例。

(四)建立公共机构节能经费保障机制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要求,各级政府应安排节能专项经费,支持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各级公共机构要结合节能示范工程,探索节能投资多元化路子,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公共机构节能投资保障体系。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支持节能企业落实国家有关税收、技术推广等优惠政策。

(五)建立公共机构节能协调机制

成立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由分管机关事务工作的市政府领导任组长,市机关事务管理、发改委、经委、财政、建设、人事、监察、统计、审计、公安、司法、法制、质监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承担,下设公共机构节能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各县(区)要比照市级相应设立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各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同时,建立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和联络员制度。

四、监督保障

(一)建立能源审计制度

公共机构应当每年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能源审计,对单位用能设施运行效率及能源使用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承担能源审计的专业机构由市、县(区)公共机构节能办公室根据规范程序认定。各公共机构要根据审计结果,积极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必要措施。

(二)建立节能监督检查制度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对能源消耗较高的单位进行能源审计并实施重点监控。公共机构应当主动接受能源审计和节能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不合理用能的,由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并监督落实,对逾期不改正的,将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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