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商务局财政局关于鹤壁市家电下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鹤壁市家电下乡试点工作财政补贴兑付方案的通知
鹤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商务局财政局关于鹤壁市家电下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鹤壁市家电下乡试点工作财政补贴兑付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 | 文号:鹤政〔2008〕6号 |
|---|---|
| 颁布日期:2008-02-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鹤政〔2008〕6号
鹤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商务局财政局关于鹤壁市家电下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鹤壁市家电下乡试点工作财政补贴兑付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商务局、财政局制定的《鹤壁市家电下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鹤壁市家电下乡试点工作财政补贴兑付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三日
鹤壁市家电下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商务厅财政厅关于河南省家电下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河南省家电下乡试点工作财政补贴兑付方案的通知》(豫政〔2008〕6号)精神,为切实做好家电下乡试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通过财政补贴激活农民购买能力,提高农村家电商品拥有率,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扩大农村消费,改善农民生活,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试点时间和主要内容
试点时间:2007年12月1日—2008年5月31日。
主要内容:按照农民消费升级的新趋势,组织工、商联手,开发、生产适合农村消费特点、性能可靠、质量有保证、物美价廉的家电产品,提供满足农民需求的流通和售后服务。选择既有利于改善农民生活,又有利于促进生产发展的彩电、冰箱(冰柜)和手机三大类产品进行试点。对农民购买试点家电产品给予适当补贴。
三、试点产品标准和补贴对象
按《鹤壁市家电下乡试点工作财政补贴兑付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四、家电下乡流通企业和销售网点
(一)承担销售任务的流通企业
经商务部、财政部招标和省商务厅、财政厅推荐,承担我省家电下乡销售任务的流通企业10家,即:青岛海尔销售公司、河南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和河南永乐生活电器有限公司联合体、青岛海信营销有限公司、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河南家裕生活电器有限公司、河南日日顺电器有限公司、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荣事达美的电器营销有限公司。
(二)家电下乡销售网点
1.具备的条件。一是配备有计算机及联网设备;二是熟悉计算机操作的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三是能够开具正规销售发票;四是有相应的经营场地、设施;五是信誉好,无不良记录。
2.销售网点的选定。县(区)商务和财政部门共同研究确定本辖区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含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被选定为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的企业持营业执照、中标流通企业的加盟协议、授权书或证明作为中标流通企业网点的其他文本材料到县(区)商务部门登记确认。不符合条件的不能作为销售网点。
为了方便农民购买,减轻农民购买费用,可以在乡(镇)设立家电下乡销售网点。
3.核准程序。各县(区)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选定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经市商务、财政部门核准后统一向社会公告,并报省商务厅、财政厅备案。
五、货源供应及价格
(一)组织好货源。销售网点要制定补贴类家电商品的供应计划,试点期内每月底向县(区)商务部门报送1次。要加强经营网络销售信息沟通和市场预测,及时调整供货计划和组织货源,并搞好商品配送,保证全市各销售网点货源均衡供应,做到不断档、不缺货,满足购买需求。
(二)严格执行零售价格。各销售网点要严格按照生产企业中标的家电下乡补贴产品零售价格销售,不得随意提高价格。自行提高价格的,取消其销售网点资格。
六、补贴的审核与资金发放
(一)补贴的审核
1.家电下乡补贴审核工作由商务部门负责。具体由县(区)商务部门协调乡(镇)选定工作责任心、原则性强的人员负责审核工作。对选定的人员要进行必要的培训。乡(镇)家电下乡补贴审核工作办公地点由乡镇政府提供。
2.购买人自购买之日起30日内(2008年5月15日后购买的应在6月15日前),持有关材料到乡(镇)申报补贴。申报补贴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购买产品的发票及复印件。(2)身份证明(能够证明购买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4)购买人的粮食直补存款折,没有粮食直补存款折的到当地农信社营业网点开设账户。
3.审核内容:(1)销售单位是否核准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
(2)购买产品是否中标的生产企业产品。(3)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4)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规定的最高限价之下。(5)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6)每户每类产品购买数量不超过2台。(7)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4.审核工作程序:(1)对符合补贴要求的,审核人员在购买发票上注明“已核”字样并签字;不符合补贴要求的,要当即告知当事人。(2)对符合补贴要求的,审核人员填写《××县(区)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附表1)一式3份(购买人1份,县(区)商务部门1份,财政部门1份),并将购买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复印件附在商务部门留查联后面。(3)审核人员要按日编制《××县(区)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汇总表》(附表2),附购买人填写的《××县(区)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1份)装订成册,报县(区)商务部门备查。
(二)补贴资金的管理和兑付
按《鹤壁市家电下乡试点工作财政补贴兑付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三)退货办理
购买人因质量问题需要退货的,在销售网点同意并在销售发票上注明“同意退货”字样后,到具体经办补贴工作的乡(镇)财政所办理。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乡(镇)财政所在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已发补贴的,购买人退回补贴金额,乡(镇)财政所在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购买人凭乡(镇)财政所签署意见的销售发票,到销售网点办理退货手续。
七、应急情况处理
各县(区)在选定乡(镇)销售网点时,要拟定1个备用网点,一旦核准的销售网点出现供货不及或其他紧急情况,应立即启动备用网点,然后报请核准。
为防止家电下乡试点期间集中购买所引发的供货间断、抢购挤购等情况,各销售网点要采取预约登记、组织团购、送货上门等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秩序稳定。销售网点出现货源断档时,要主动向购买人做好解释工作,并作出公告和承诺,不准关门停业。如果出现抢购挤购等混乱情况时,销售网点要立即停止销售活动,情况严重时公安部门要出面维持秩序,待秩序稳定后再进行销售。对群众举报服务态度差、经营秩序混乱,货源不能及时补给的销售网点,商务部门要立即取消其销售资格。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16号),加强对中标流通企业和销售网点促销行为的监管。试点期间任何中标企业和销售网点不得就家电下乡搞限时限量促销;促销活动要与售货现场相分离;组织较大规模促销活动时要制定安全保障、交通疏导等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当地公安、商务部门备案。
对骗取补贴资金的,要严肃查处,追回补贴款,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加强领导,确保家电下乡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家电下乡试点工作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时间短、任务重。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安排,周密组织,切实做好各项工作。市政府建立鹤壁市家电下乡试点工作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分管副市长为召集人,市商务局、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公安局、工商局、国税局、质监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联席办公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做好家电下乡试点期间的市场秩序维护和安全工作,把这项惠及农民的事情办好。商务部门要切实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要层层公布家电下乡工作电话,并有专人负责,为群众解疑释惑,及时受理群众投诉。
鹤壁市家电下乡试点工作财政补贴兑付方案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为促进农村消费,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按一定比例给予财政资金补贴。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兑付到位,根据《河南省家电下乡试点工作财政补贴兑付方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补贴原则
家电下乡补贴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自愿申报、据实拨补”的原则。
二、补贴内容
(一)补贴品种。农户购买家电补贴品种为彩电、冰箱(冰柜)和手机,具体品牌和型号按商务部和财政部规定执行。补贴产品价格为:彩电单价1500元(含1500元,下同)以下,冰箱(冰柜)单价2000元以下,手机单价1000元以下。
(二)补贴标准。财政部门按补贴类家电产品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
(三)补贴依据。在鹤壁市行政区域内,于2007年12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的具有鹤壁市农业户籍的农户(下称购买人),均可享受财政补贴。
在同一个补贴周期内,每个农户购买补贴范围内的彩电、冰箱(冰柜)、手机每类产品不得超过2台(部)。
三、补贴申报和兑付
(一)商务部门对购买人申报的有关材料核实确认后,符合补贴要求的进行张榜公示,及时编制《××县(区)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兑付底册》(包括电子文档),分别于2008年2月20日、4月20日和6月20日前报送县(区)财政部门。县(区)财政部门对商务部门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复核。
(二)县(区)财政部门在同级农村信用社开设“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专户,并根据审核后的《××县(区)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兑付底册》,会同同级农村信用社通过“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兑付到购买人粮食直补存款折上;没有粮食直补存款折的农户,需到当地农信社营业网点开设账户。
四、补贴资金来源和管理
(一)补贴资金来源。家电补贴资金中央财政负担80%;县(区)财政负担20%并列入财政预算。
(二)补贴资金管理。家电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县(区)财政部门应当在审核商务部门报送的《××县(区)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兑付底册》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专户,通过该账户将资金兑付到购买人存款折账户。市财政部门在2008年6月底前核实汇总全市试点期间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清算;以后年度按照省有关规定核实汇总全市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清算。
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财务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严禁骗取补贴资金。对违反政策规定的,一经查实财政部门将追回或停止拨付补贴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加强领导
财政对农户购买家电给予补贴,是改善民生、提高农民生活质量的重要举措,关系到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县(区)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宣传,使家电下乡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商务部门的协调配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家电下乡,方便农户选购和申报补贴。在家电补贴兑付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五不准”:不准降低补贴标准,不准借机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不准用补贴款抵扣各种收费和债务,不准截留、挤占和挪用补贴资金,不准拖延补贴兑付时间,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
附表1
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
购买人姓名
身份证号
户主姓名
身份证或
户口本号码
购买人户口
详细地址
电话号码
购买家电种类
品牌
生产企业名称
产品专用
标识码
销售企业名称
销售企业地址
发票号码
购买时间
销售价格
补贴金额
同类产品补贴
最高限价
补贴比例
存款折账号
开户银行
申报时间
兑付时间
县(区)商务部门
审核意见
县(区)财政部门
审核意见
县(区)商务部门经办人:负责人:
县(区)财政部门审核人:负责人:
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兑付汇总表
填报单位:
商务局(盖章)
购买人姓名
身份证号
户主姓名
购买人户口详细地址
购买家电种类
品牌
产品专用标识码
发票号码
销售企业名称
购买时间
销售价格
补贴金额
开户银行
存款折账号
申报时间
兑付时间
制表人:
审核人: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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