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12-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的通知》(豫政办〔2004〕103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减少政府系统会议作如下通知:
一、大力精简会议,减少会议数量。从市政府领导机关和市政府领导同志做起,真正做到能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能合并开的会议合并召开,省政府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到县(市)区的会议,市政府在同一会上对相关工作进行过安排部署的,不再另行召开会议,能够通过公文解决问题的不开会。市政府各部门以部门名义召开的本系统全市性工作会议,每年原则上只开一次。如本年度省里又召开重要会议要求市里开会贯彻的,按程序另行申报。严格控制部门所属机构召开全市性工作会议和业务会议。从严控制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会议。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不得随意冠以市政府名义,确需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须按规定程序报经市政府批准。
二、压缩会议规模,注重会议实效。提倡开短会、开小会,采取有针对性的分类指导方法,真正解决实际问题。要注重会议实效,讲求质量和效率,尽量压缩会议规模和时间,减少参加人员。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会期原则上不超过1天,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到会讲话,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原则上不出席。各部门每年召开的本系统全市性工作会议会期原则上不超过半天,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可视情况到会讲话;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其他会议,市政府领导同志原则上不出席,确有必要由市政府强调的重大事项,需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的,一律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审批,不得直接邀请领导同志本人。凡要求县(市)区政府领导同志参加会议,须报经市政府批准。
三、强化责任,严格会议审批程序。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必须提前将会议的内容、议程、时间、地点、规模、规格、经费来源等填写《会议申报审批单》(见附件,需召开会议的单位可到市政府办公室对口科室领取该表格),报市政府审批。市长、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要带头履行会议审批程序。市政府秘书长和办公室要严把会议审批关,没有实际内容、不符合报批程序的会议一律不予批准。所有报批会议经政府办业务科室送主管秘书长阅示后,报市政府秘书长审核把关。未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的《会议申报审批单》一律不得继续运转,不得直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市政府秘书长提出审核意见后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有关领导同志批准。批准权限如下:市政府各部门、各系统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需要县(市)区本系统负责同志参加的,由主管副市长批准;需要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参加的,由主管副市长审核提出意见,常务副市长批准;以市政府名义召开或需要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参加的会议,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批准;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由主管副市长批准。
四、厉行节约,严格控制会议经费。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控制会议经费标准,压缩会议工作人员,节约会议开支。严禁超标准开会和借开会之机报销额外费用。会议场所要尽量安排使用市会议中心会议室。市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会议经费的审核、审计。
附件:会议申报审批单
二OO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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