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加强当前全市煤矿安全工作紧急通知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加强当前全市煤矿安全工作紧急通知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11-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加强当前全市煤矿安全工作紧急通知的通知
各产煤县区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焦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焦作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加强当前全市煤矿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焦安监〔2004〕168号)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关于加强当前全市煤矿
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为深刻吸取郑煤集团大平煤矿“10·20”特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和平顶山鲁山县新生煤矿原报废关闭的南店井区“11·11”瓦斯爆炸事故教训,迅速遏制当前煤矿重、特大事故多发势头,根据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河南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加强当前全省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豫煤安办〔2004〕135)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切实抓好我市煤矿安全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搞好煤矿安全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各级、各部门及煤炭生产企业要站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以对人民生命和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从保稳定、促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搞好煤矿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以及煤矿安全生产的动态性、复杂性和反复性。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克服厌战情绪、松懈情绪和麻痹思想,扑下身子,真抓实干,迅速采取果断措施,确保我市煤矿安全生产。
二、从2004年11月13日起,全市小煤矿一律停产整顿,由县区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市煤炭工业管理局督查。地方国有煤矿一律进行整顿,凡有安全隐患的必须停产。各产煤县区政府要立即组织进行专项检查,凡发现“四证”不全、非法开采的矿井,一律依法严惩。
三、各产煤县区煤炭管理部门要立即对小煤矿进行一次全面排查,一是对“四证”换发齐全的小煤矿进行事故隐患排查;二是对2000年以来已关闭的各类矿井进行一次全面复查。地方国有煤矿要立即对矿井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排查结果务于11月20日前报市煤炭工业管理局。
四、严格检查验收标准
(一)一通三防
1.矿井必须建立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通风系统合理、安全可靠,系统中没有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风、扩散风、循环风、下行风。矿井有害气体浓度、井巷中的风流速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和其它作业地点的风量满足安全生产需要,没有超通风能力生产现象。
2.矿井使用安装在地面的主要通风机进行通风,并有满足能力的备用通风机。通风机房要有电流表、电压表、水柱计;要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设专人值班;要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反风设施,年底前必须进行一次反风演习。
3.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各类通风设施齐全可靠,风门、测风站、密闭、风桥、风窗等通风设施设置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并按照要求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对矿井进行一次全面测风。
4.生产水平和采区实行分区通风,通风巷道布置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5.掘进工作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风机有专人看管,通风机功率不能小于11Kw,使用的风筒必须是直径不小于400mm的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出风口风量不小于80m3/min。风机放置位置必须符合规程要求,不得使用一台风机向两个掘进头通风,或两台局扇向同一掘进头供风,所有小煤矿掘进巷道必须采取双巷掘进,局部通风距离不得大于50米。
6.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按规定采取瓦斯抽放措施,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必须严格执行“四位一体”(预测预报、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安全防护)综合防突措施,并落实到位。高瓦斯矿井或低瓦斯矿井高沼地区的掘进头面要按《煤矿安全规程》设置隔爆设施,必须安装和使用“三专两闭锁”(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两闭锁: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装置)。
7.严格执行人工检查和24小时连续自动监测制度,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矿长、安全矿长和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签阅制度,同时矿井安装有符合规定的安全监控系统并运行正常,矿井总回风巷、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及回风巷等必须设有传感器。安全监测仪器仪表要定期进行维修、维护、调试、校验,确保小煤矿监测监控系统正常运行。
8.矿井必须按照规定配备足够的自救器,并保证有20%的备用量。矿井必须配备8台完好的光学瓦斯监测仪和15台便携式瓦斯报警仪。
9.煤矿要建立综合防尘措施,有防尘洒水系统。
(二)矿井水防治
1.必须有综合防治水措施。
2.矿井防排水系统完善,有满足需要的排水系统、排水设备以及满足需要的水仓。
3.必须有探放水设备。国有煤矿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小煤矿必须坚持“采掘必探,先探后采,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小煤矿探水钻不少于两台,探水钻杆长度不少于60米。有切实可行的探放水措施,并明确探水钻孔个数、深度和角度。
4.煤矿必须建立专业探放水队伍,探放水人员经培训上岗。
5.煤矿要绘制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矿井充水性图、井下避灾路线图和井田地形地质图等图纸,要摸清水文地质情况和井田内及周边老窑、老空水危害程度,并在图纸上标注清楚。
6.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及矿井隔离防水煤柱不得有采掘活动。
(三)机电运输
1.矿井应当保证双回路电源供电,井下配电硐室采用双回路供电。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绞车、主排水泵房等主要设备也必须直接由地面配电房馈出的双回路线路供电。井上、下供电必须分开,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向井下直接供电。
2.井下采掘机电设备和小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河南省煤矿防爆电气性能检查细则》的要求,消灭井下电气失爆现象。
3.井下供电系统应有合格的接地、过流、漏电等保护装置。井下照明和信号必须使用具有短路、过载和漏电保护的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配电。
4.主要提升设备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装设合格的各种保护装置,立井升降人员使用的罐笼要装设防坠装置。井下斜巷运输必须设置可靠的防跑车装置。
(四)采掘工程
1.必须制定符合设计规定,切合实际的采掘工程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采掘工作面工程严格按河南省煤炭工业局制定的生产矿井质量标准化标准进行施工。
2.采煤工作面禁止不同性能的支柱混合使用,禁止使用失效柱;采煤、掘进和巷修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严禁在支护不合格顶板下作业;
3.矿井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主要运输巷、主要风巷国有煤矿不得低于2.2米,小煤矿不得低于1.8米,国有煤矿采区上、下山和平巷不得低于1.8米,回采工作面安全出口以外20米内巷道的净高不得低于1.6米。
(五)安全管理
1.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等15种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避灾路线图、储量计算图填绘要及时、真实,按规定交换图纸资料。
2.煤矿“五职矿长”配备齐全,并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一通三防”和机电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配备齐全;特种作业人员和新工人,必须按照规定培训持证上岗。
3.小煤矿必须组建安全科,且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得少于4人。
4.矿井要设置调度室,人员要坚持24小时值班。调度室须有调度工作制度、调度图表和牌板、调度记录和台帐,并有与井下、矿外直通电话。
5.矿井必须有2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主、副井人行爬梯必须完好,爬梯必须固定在井壁,不得采用非刚性材料,并要与主、副井人行平硐连通。
五、各产煤县区政府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谁验收、谁签字、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制定小煤矿复工验收程序及标准。对小煤矿复工验收必须由县区煤炭管理部门牵头,公安、工商、国土、电力等部门参与,逐矿进行验收。对存在重大隐患,限期不能整改到位,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矿井,县区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要求关闭到位。地方国有煤矿由市煤炭工业管理局负责落实隐患排查、整改责任,不能保证安全的要限期停产整顿。对存在安全隐患隐瞒不报、存在违法行为不严肃查处的有关人员一律就地免职,并据实予以严肃处理;凡为非法开采搞变通、开绿灯的,要从严查处。
六、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监控力度,对疏于管理、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而引发重、特大事故的,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存在重大隐患不积极整改,超能力冒险生产,虽未造成重大事故,也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发生3人以上重大事故的小煤矿,一律予以关闭;发生10人以上特大事故的,还要严肃追究县级以上有关领导责任。
焦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焦作市煤炭工业管理局
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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