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荆门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实施方案》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荆门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荆政办发[2007]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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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10-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荆门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实施方案》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7]73号
市直各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各商业银行分行:
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制定的《荆门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九日
荆门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实施方案
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控制行政事业单位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简化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结算与报销流程,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63号)和《湖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实施方案>的通知》(鄂财库发[2006]15号)的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公务卡结算方式的改革对象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管理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二、公务卡结算方式的主要内容
(一)公务卡是金融机构为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发放,具有一定透支额度与透支免息期,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一种贷记卡。公务卡分为个人公务卡(以下简称“个人卡”)和单位公务卡(以下简称“单位卡”)。
(二)公务卡结算方式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在公务活动中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审核后报销还款的结算方式。
三、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
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单笔金额在3万元(以人民币为单位,下同)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一般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四、公务卡代理银行的选择
(一)公务卡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由市财政局按照公务卡结算方式的要求,在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中审核确认,并与代理银行签订合作协议。
(二)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选择本单位所在的零余额账户银行作为代理银行;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在市财政局确认的代理银行范围内自行选择一家银行作为代理银行。
五、公务卡的开立
(一)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在本单位确定的代理银行可开立一张个人卡。个人卡的开立,按照“职工申请并签订领用合约、单位财务部门确认、银行办理”的流程办理。
(二)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可在本单位确定的代理银行开立一张单位公务卡。单位卡的开立,按照“单位申请、财政部门审核、人民银行审定、单位与代理银行签订服务协议、银行办理”的流程办理。
六、公务卡的日常管理
(一)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个人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单位不承担相关责任。
(二)个人卡的信用额度为0.5至2万元(含2万元),具体额度由单位财务部门与代理银行商定。单位卡的信用额度为2至10万元(含10万元),具体额度由市财政局根据单位的申请并结合其部门预算公用经费额度确定。
(三)代理银行可根据持卡人资信情况对其公务卡信用额度进行调整,但不得突破个人卡和单位卡的上限。
(四)个人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单位卡的卡片和密码由单位财务部门指定两人分别保管。
七、公务卡的支付
(一)对于差旅、会议、购买等公务支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有关银行卡消费凭证。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对于公务支出有事前审批要求的,持卡人应按要求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二)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个人卡持卡人可通过单位财务部门提前向代理银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单位卡则由单位财务部门在征得市财政局同意后,向代理银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代理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单位卡不得提取现金;个人卡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提取现金,确有特殊需要,应事前经过单位财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提现业务,提现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八、公务卡的结算
(一)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代理银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到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因持卡人所在单位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单位承担。
(二)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所在单位财务部门要求填写报销审批单,并附有关财务报销凭证及公务卡消费凭证,按照单位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报请审批。
(三)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部门登录公务卡支持系统,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后批准报销。
(四)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部门在收到支付凭证回单后,将报销凭证、消费交易凭条及支付凭证回单等原始凭证按照现行会计核算办法登记入账。
九、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职责
(一)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会同人民银行荆门市中心支行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组织管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试点和实施工作;指导和督促代理银行按照双方签署的协议,做好公务卡实施的网络系统建设、信息传递和资金还款等工作;与代理银行和行政事业单位协商确定单位卡信用额度;管理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项下的公务消费支出和报销事项进行监控管理,对重大问题进行调研或组织核查;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公务卡实施中的有关政策衔接问题,并协同推动银行卡受理环境的改善。
(二)人民银行荆门市中心支行的主要职责:配合市财政局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共同推进公务卡实施工作;加强对代理银行在公务卡应用推广方面的指导和管理,引导推动代理银行不断加强公务卡应用方面的软、硬件设施建设;加强与有关方面的协调配合,落实与公务卡有关的配套措施建设,推动有关方面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务卡用卡环境。
(三)行政事业单位的主要职责:与代理银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办理公务卡,做好公务卡的异动管理;督促本单位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项下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协助代理银行向本单位有逾期欠款的持卡人催收欠款;通过公务卡支持系统,审核本单位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及时下载保存报销还款信息,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并按月与代理银行就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配合市财政局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四)代理银行的主要职责:规范内部制度,做好公务卡支持系统的对接和维护,积极扩大银行卡POS机具布设范围,规范有关银行卡POS机具使用和银行卡消费信息的收集、存储、传送等方面的管理,提供良好的公务卡应用环境;按照与市财政局签订协议的要求定制公务卡,及时、准确为市财政局传送零余额账户资金支付及公务卡中的公务消费支出等动态监控信息,并确保信息传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和保密性;按照与行政事业单位签订的公务卡服务协议,为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办理公务卡,为公务卡报销、审核与支付还款业务提供及时、准确、规范、便捷的服务;与行政事业单位协商确定个人卡信用额度,为持卡人提供公务卡使用、挂失、注销等方面的便捷优质服务,并及时向持卡人反馈资金还款信息。
(五)持卡人的主要职责:按规定申请办理、妥善保管公务卡,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费用;执行公务所需支出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接受市财政局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的监控管理;及时归还公务卡项下银行欠款。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应按单位要求清理公务卡项下债权债务,停止公务卡的使用;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十、公务卡结算方式的实施步骤
根据全省公务卡结算方式改革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本着“积极稳妥、分段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按照先一级预算单位,后基层单位,先试点、后扩大、条件成熟后全面推开的步骤,在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改革。具体时间:2007年10底前,在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中选择部分一级预算单位,进行公务卡结算方式试点改革。2008年1月1日起在全部预算单位实行。
十一、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配套管理制度
(一)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荆门市中心支行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
(二)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根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单位内部公务卡结算的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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