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6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6-04-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下达2006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的通知

龙政综〔2006〕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单列考核单位:

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强化责任,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是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单位的重要工作职责。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对安全生产目标实行控制和考核,是保证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落到实处的重要措施。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6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的通知》(闽政文[2006]112号)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2006年我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强化行政首长负责制,进一步明确各级领导的安全生产职责。各县(市、区)、乡(镇、街道)政府及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单位(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负总责,把安全与生产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上认真抓好,每年向上一级政府报告一次履职情况。各地区、各单位都要建立安全生产的考核制度,健全考核指标体系,把安全指标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考核责任制执行情况的同时,要考核主要负责人的履职情况,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

二、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狠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工作长效机制。要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企业法定代表人要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把安全生产的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人。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单列考核单位要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单位实际逐级分解落实,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狠抓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四、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本地区、本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制度,对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成绩显著的要给予表彰;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实行行政问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取消评比资格:①年度发生一起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特大安全事故的;②重大安全事故起数突破控制数的;③隐瞒重特大安全事故的;④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对因管理松懈、责任制不落实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五、市政府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各县(市、区)和安全生产单列考核单位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完成情况的落实,检查督促、定期通报目标责任的完成情况,确保落实到位。

附:各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单列考核单位2006年安全生产控制目标。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0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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