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各类事项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4-05-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各类事项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漯政办〔2004〕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各类事项审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各类事项审批暂行办法

为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各类事项审批(包括审核、核准和办证、办照等,下同)暂行办法。

一、一般事项的直接办理制

1、一般事项是指程序简便,材料齐全,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即办事项。

2、一般事项的办理。

一般事项采取直接办理制,其基本程序为:

(1)服务对象申报材料齐全的一般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必须即收即办、当场办结,并出具《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XX窗口即办件办理通知书》。

(2)服务对象申报材料不全,但不影响审批的一般事项实行“先批后办”,并出具《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XX窗口即办件办理通知书》。“先批后办”的范围是:不涉及有毒、有害、有严重污染、易燃、易爆经营内容,且为有关职能部门前置审批的工商注册项目以及经中心认定为特事特办的项目。服务对象、主管单位必须出具承诺书,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将材料补全。

(3)服务对象申报材料不全而影响审批的一般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必须出具《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XX窗口补办件办理通知书》,并一次性明确告知需补办的材料,在服务对象补全材料后当场办结。

二、特殊事项的承诺办理和超时默认制

1、特殊事项的范围。

特殊事项是指涉及1—2个主管部门,需经审核或现场踏勘的承诺事项。承诺事项必须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窗口办理超过承诺时限的,视为默认,承担造成的一切后果。

2、特殊事项的办理。

特殊事项采取承诺办理制,其基本程序为:

(1)服务对象向中心有关窗口提出申请;

(2)中心有关窗口受理申请,并当场初审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齐全,收件人应出具《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XX窗口承诺件收件通知书》,按不同申请事项明确承诺相应的工作时限;窗口工作人员从发出《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XX窗口承诺件收件通知书》起,应立即联系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审核勘察,在承诺的期限内办结,并出具《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XX窗口承诺件办理通知书》;服务对象申报材料不全的,应出具《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XX窗口补办件通知书》,一次性明确告知服务对象需补办的事项,工作时限从服务对象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3)窗口工作人员应将承诺事项按“承诺件的管理”办法向中心和主管部门报告;

(4)主管部门领导应尽快组织人员审核或现场踏勘,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和相关材料转交服务窗口;

(5)服务对象在承诺时限到期时,凭通知书到原受理窗口查询办理结果。如对办理结果持有异议,可要求受理窗口重新办理,如协商未果,可向中心督查科投诉。

三、重大事项的联合办理和首办负责制

详见《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重大事项联审暂行办法的通知》(漯政办〔2004〕42号)

四、上报事项的负责办理制

1、上报事项的范围。

上报事项指需报上级审批的申请事项。

2、上报事项的办理。

上报事项采取负责办理制,其基本程序为:

(1)服务对象向窗口部门提出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请,确认为上报事项后,应出具《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XX窗口上报件通知书》,明确承诺该事项在本市的办理时限;

(3)受理部门为办理责任部门,受理窗口部门及涉及到的其他窗口部门在一定时限内积极与上级部门联系,帮助办理,办理结果及时报中心业务协调科。

五、控制事项的明确答复制

1、控制事项的范围。

控制事项指国家明令禁止,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不符合漯河市总体发展规划的申请事项。

2、控制事项的办理。

控制事项采取明确答复制,其基本程序为:

(1)服务对象向有关窗口部门提出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报材料,如能够当天认定为控制事项的,应当场或当天认定,并将申请事项按“退回件的管理”办法予以处理;如项目内容较复杂,无法当场或当天决定的,可按“承诺件的管理”办法予以处理,在承诺时限内会同有关人员或部门共同审议,作出明确答复;

(3)服务对象如对申请事项的答复持有异议,可向中心督查科投诉。

窗口工作人员要增强工作责任心,及时办理各类申请事项。窗口各成员单位要落实专门人员办理中心转交的各类申请事项,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六、各类事项的统一收费制

1、统一收费范围。

统一收费是指进入中心的各类事项收费实行一个窗口、统一收缴。

2、统一收费的办理。

其基本程序为:

(1)服务窗口根据审批事项收费规定标准,出具缴费单据,服务对象凭缴费单据到中心收费结算中心缴费,结算中心出具已收讫手续;

(2)服务对象凭结算中心收讫手续,办理有关审批事项。

七、本暂行办法由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八、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延伸阅读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印发京郊边远山区乡镇小康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市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