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理顺老龄工作体制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2-07-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理顺老龄工作体制的通知

漯政办〔2002〕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理顺老龄工作体制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02〕96号)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理顺老龄工作体制的

通知

豫政办明电〔2002〕96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的意见》(豫发〔2001〕3号,以下简称《意见》)下发后,去年3月省政府召开全省老龄工作会议,全面部署老龄工作,但从近期了解的情况看,市、县老龄工作机构建设和体制建设的情况与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差距较大。为贯彻落实好《意见》精神,保证我省老龄工作正常开展,特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切实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要参照省级老龄工作机构设置,按照《河南省老年人保护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原来已建立了工作机构的市、县(市、区),要尽快移交到当地民政部门;尚未设立老龄工作机构的市、县(市、区),要在民政部门设立老龄工作职能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

二、在各市、县(市、区)机构改革中,老龄机构要随市、县(市、区)直属机关的改革同步进行。

三、在机构改革中,凡当地“三定”方案已明确老龄工作职能划转的,有关部门要及时牵头协调,组织好老龄工作机构的具体移交工作。

四、各级民政部门要关心老龄工作办事机构建设,真正做到编制、人员、办公地点、经费四落实,保证正常工作的开展。

省政府将适时对各省辖市老龄工作管理体制理顺情况进行检查和督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二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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