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名标准化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4-04-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名标准化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宛政办〔2004〕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名标准化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四月八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名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豫政办[2003]95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地名标准化是指在一定区域或全球范围内对各类地理实体称谓、书写的统一和规范。推行地名标准化,对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加强国际交往,建立信息化、数字化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进一步加强地名标准化工程,根据国家地名管理法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专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批地名。审批的地名应符合正音、正字,含义健康,一定范围内不同名的地名标准化原则。

二、各级人民政府地名管理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要以公告、出版标准地名图(录)或设置地名标志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推广标准地名。

三、标准地名的书写、拼写必须符合国家规范。用汉字书写地名,应使用国家确定的规范汉字,不得使用自造字、已简化的繁体字和已淘汰的异体字。汉字字形以1965年文化部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印刷通用汉字字形表》为准。用汉语拼音字母拼写汉语地名,必须按照《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的规定拼写。不得使用英文及其他外文拼写地名。

四、在下列活动和事项中必须使用标准地名:

(一)对外签订的协议和涉外文件。

(二)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印的文件、公告、证件等。

(三)出版各类报刊、地图或有关书籍,播出广播、影视节目等。

(四)制作各类商标、牌匾、广告、印信等。

(五)设置路街巷标志、楼门牌、景点指示标志、交通指示标准、公共设施标志、公共交通站牌等。

(六)办理邮政、通信、户籍、有效证件、营业执照、房地产注册等项事宜。

五、地名标志为国家法定标志物,设置地名标志是推广标准地名的有效形式和途径,地名标志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设置。各地以前设置的有关标志,凡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要立即纠正。

六、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地名工作的领导,责成地名管理部门做好标准地名的使用与管理工作,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要及时进行查处。

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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