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广使用多层标准工业厂房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意见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广使用多层标准工业厂房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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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6-07-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广使用多层标准工业厂房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意见
平政[2006]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集约利用,实现建设项目用地的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广使用多层标准工业厂房、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推广使用多层标准工业厂房,切实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工作
推广使用多层标准厂房,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内容。《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意见》(豫政[2004]80号)明确要求在工业集聚区、开发区(园区)推广使用多层标准厂房,严格限制建筑单层厂房,工业用地必须有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为此,省国土资源厅先后下发了《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广使用标准厂房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4]179号)、《河南省部分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豫国土资发[2004]184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标准厂房用地指标和建没项日用地指标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05]145号)等一系列文件,将建设和推广使用多层标准工业厂房作为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的前提条件。对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提高对推广使用多层标准工业厂房、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按照节约和集约用地的原则,采取各项有效措施,强力推进推广使用多层标准工业厂房,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工作,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有效使用。
二、推广使用多层标准工业厂房,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要求与措施
(一)标准工业厂房的使用标准和要求
1.标准厂房的适用范围和用地指标要求。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原则在工业集聚区、开发区(园区)的高标准、高起点规划多层标准厂房区,积极推广使用多层标准厂房。对适于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电子电器、生物工程、软件工程、服装加工、文化产品、科研、产品组(包)装、医药分装、仓储、物流配送等10种项目类型,无论投资多大都必须使用标准厂房。市区、市开发区建设的多层标准厂房必须达到5层以上,其他县(市)、区必须达到3层以上。落址在省级开发区的标准厂房容积率2.5以上,标准厂房占地面积占工业用地总面积25%以上;在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范围内标准厂房容积率2.0以上,标准厂房占地面积占工业用地总面积的20%以上;选址在汝州市、舞钢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范围内标准厂房容积率1.5以上,标准厂房占地面积占工业用地总面积的15%以上;其他县(市)、区标准厂房容积率1.0以上,标准厂房占地面积占工业用地总面积的10%以上。
2.优先保证标准厂房用地。各地要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年度出让计划中优先安排本年度实施的多层标准厂房用地。多层标准厂房建设需要的新增建设用地,可单独组卷上报,不受批次数量限制,不受上报时间限制,随报随批。凡能使用多层标准厂房的建设项目未使用的,不审批新增建设用地,停止存量建设用地的供应。
3.多层标准厂房建设用地,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出让金标准原则上按协议出让最低限价执行。按照布局集中,用地节约,产业集聚,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标准厂房的投资主体可以多元化,也可以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对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情况下,改建多层标准厂房提高容积率的,不再调整增加土地出让金。多层标准厂房可以租赁,也可以出让。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投资咨询企业参与标准厂房建设。对于不适合标准厂房、选址在平顶山市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范围内、投资额低于700万元的项目,不单独供地;选址在汝州市、舞钢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范围内、投资额低于500万元的项目,不单独供地;选址在其他区域范围内、投资额低于300万元的项目,不单独供地。
(二)实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制度。
新上建设项目要优先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调整有关厂区绿化率的规定,工业企业内部不专门安排成片绿化用地。企业内部行政办公、生活用地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5%,企业不得在工业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职工住宅、专家楼、宾馆和招待所等设施,最大限度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
(三)建立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指标执行情况考核制度
各县(市)、区及开发区要建立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指标执行情况考核制度,对多层标准厂房建设用地批、供、用实行全程监管。供地时,国土资源部门必须将土地用途、规划指标、投资强度、开发进度等控制性指标写入土地出让合同和建设用地批准书。供地后,由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审计等部门对建设用地利用情况、投资规模、投资强度等进行复核验收。对未达到规定用地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国有土地出让合同》追究受让人的违约责任。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严格责任追究
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推广使用多层标准工业厂房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规划,科学安排,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推广使用多层标准工业厂房,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推广使用多层标准工业厂房,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督促指导,发展改革、规划、房产等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形成合力,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有效使用。同时,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人员要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确保推广使用多层标准工业厂房,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OO六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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