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平顶山市新城区一级财政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4-10-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平顶山市新城区一级财政的通知

平政(2004)45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新城区的开发和健康发展,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对新城区管委会实行一级财政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成立新城区财政局,从2005年五月1日起,新城区实行一级财政,并建立一级金库。

二、新城区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收人全留,自收自支,自求平衡,滚动发展。

三、新城区财政收人范围为:暂在76平方公里详规控制区范围,除中央、省定收人外的各项税费收入全留新城区。

四、按照谁引进、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其它县(市)区在新城区投资、引进的企业,其税收归所投资、引进的县(市)区享有。

五、考虑到新华区在修建快速通道时所做的大量工作。2004年10月至2005年12月,新城区范围内形成的建筑安装营业税由新华区与新城区二八分成。

六、市国税局、地税局要指定征收机构,负责新城区成立一级财政后的税收征管。

七、新城区一级财政成立前形成的一切债务由新城区财政承担,市财政因新城区建设形成的债务(包括对新城区借款和贷款的承诺),全部移交新城区,由新城区承担。

八、新城区财政体制实施的具体内容及有关财政结算事项,由市财政局行文明确。

二OO四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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