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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平顶山市新城区一级财政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10-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平顶山市新城区一级财政的通知
平政(2004)45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新城区的开发和健康发展,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对新城区管委会实行一级财政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成立新城区财政局,从2005年五月1日起,新城区实行一级财政,并建立一级金库。
二、新城区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收人全留,自收自支,自求平衡,滚动发展。
三、新城区财政收人范围为:暂在76平方公里详规控制区范围,除中央、省定收人外的各项税费收入全留新城区。
四、按照谁引进、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其它县(市)区在新城区投资、引进的企业,其税收归所投资、引进的县(市)区享有。
五、考虑到新华区在修建快速通道时所做的大量工作。2004年10月至2005年12月,新城区范围内形成的建筑安装营业税由新华区与新城区二八分成。
六、市国税局、地税局要指定征收机构,负责新城区成立一级财政后的税收征管。
七、新城区一级财政成立前形成的一切债务由新城区财政承担,市财政因新城区建设形成的债务(包括对新城区借款和贷款的承诺),全部移交新城区,由新城区承担。
八、新城区财政体制实施的具体内容及有关财政结算事项,由市财政局行文明确。
二OO四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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