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突发职业中毒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6-05-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突发职业中毒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平政[2006]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突发职业中毒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平顶山市突发职业中毒事件应急预案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职业中毒事件,提高医学应急救治能力,避免或减少因中毒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河南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平顶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突发职业中毒事件的应急救治工作。

二、工作原则

中毒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的原则。

三、应急组织与职责

突发职业中毒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对突发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职业病防治机构负责对中毒事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现场监测和实验室诊断,查明原因,确定危害程度,做出评价报告,并提出采取控制措施的意见。

(一)重、特大职业中毒事件

1.一次发生50人以上急性职业病,或者重大人员伤亡的事件;

2.其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健康的职业中毒事件。

(二)较大职业中毒事件

1.一次发生10人以上50人以下急性职业病,或者较大人员伤亡的事件;

2.对群众生命健康造成较大威胁的其他职业中毒事件。

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中毒事件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和现场勘验,采取控制措施,并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中毒救治中心(市区在市第一人民医院)负责职业中毒人员的救治和医学观察,并负责指导本市县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救治工作。

四、突发职业中毒事件报告

(一)突发职业中毒事件时,用人单位应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二)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职业中毒事件报告后,应实施紧急报告:

1.重、特大职业中毒事件,应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部报告;

2.较大职业中毒事件,应于6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接收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首诊医疗卫生机构,应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五、应急处置

(一)突发职业中毒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情况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2.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

3.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中毒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4.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5.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

(二)接到中毒事件报告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入事故现场,进行快速检测识别,确定引起中毒物质的种类及含量,并提出控制措施,同时中毒救治中心会同职业病防治机构制定出科学的救治方案,对中毒人员进行急救以及必要的医学观察,减少人员的伤亡。

(三)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定职业病防治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或者由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中毒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负责中毒事件的技术调查、确证、处置、控制和评价工作。

(四)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有权进入中毒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检验和监督监测,对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职业病防治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应当服从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相互配合、协作、集中力量开展医疗救治、现场调查以及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五)中毒事件发生后,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保证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

(六)根据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运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事发现场实行封锁。

(七)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依法对水源等采取控制措施,并对中毒事件现场采取控制措施,宣传预防知识,及时对易受损害人群采取预防措施。

(八)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因中毒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助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实行首诊负责制,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须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规定将病人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

(九)市、县级政府和有关单位,对参加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参加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工作。

(十)发生职业中毒后,用人单位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等规定,保障因中毒事件致病、致残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十一)在中毒事件中需要接受治疗和医学观察的病人,必须配合有关的治疗和观察。用人单位不得因上述人员接受治疗和观察而解除其劳动关系。

(十二)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提供必要资金,建立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快速监测识别系统,为控制事故发展和中毒人员救治提供科学依据。

六、预案的启动与终止

(一)启动预案

当发生突发职业中毒事件后,市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应急需要提出启动本预案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启动本预案。

(二)终止预案

根据职业中毒应急处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市卫生行政部门适时向市政府提出预案终止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终止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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