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银行业发展的意见

颁布单位: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6-07-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银行业发展的意见

三政〔2006〕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经济发展的速度、质量和效益。当前,我市面临加快经济发展的重大战略机遇期,能否进一步树立和落实科学的金融发展观,保持金融经济协调快速发展,对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认真贯彻国务院、省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加大信贷投放力度,不断优化信贷结构,为我市经济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全市银行业也存在着辐射、渗透力不强,资产质量状况不尽合理,社会信用意识不高,良性互动发展的机制尚不完善等问题,与市场经济发展和加入世贸组织后金融对外开放的新形势还有不相适应的地方。为进一步加快我市银行业的发展,充分发挥金融在经济发展的核心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明确银行业发展的主要目标

(一)围绕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我市银行业发展的主要目标是:通过优化金融机构信贷结构,提高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确保不断增强竞争力;加强金融机构内部管理和案件专项治理,着力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确保金融市场安全、高效、稳健运行;积极推进金融机构改革和创新,增强银行业的聚集力和辐射力,促进全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银行业服务体系

(二)各金融机构要抓住改革发展机遇,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推进信贷创新,全面提高银行业服务水平。

1.建立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以服务“三大”(大企业、大项目、大集团)为主业的银行体系,发挥国有商业银行在网点、资金、技术等方面的优势,进一步加大对重点项目、重点企业的支持力度。

2.建立以城市信用社为主体、以服务“三小”(小企业、小项目、小额消费信贷)为主业的社区银行服务体系。城市信用社要在加快建设内部控制和信贷风险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发挥机制灵活的优势,积极拓展中小企业信贷市场。

3.建立以主要涉农金融机构为主体、以服务“三农”为主业的农村银行体系。顺应邮政储蓄体制改革,做好邮政储蓄银行筹建工作,支持农村经济发展。

(三)积极创造条件,进一步提高金融机构层次和服务水平,营造有序竞争和对外开放的金融环境,吸引市外金融机构资金。

三、优化信贷结构,促进金融经济协调发展

(四)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国家金融和产业政策,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调控与发展的关系,做到在支持经济发展中化解风险。要坚持质量、效益和规模协调发展,采取有效措施,调整信贷结构,确保存贷款增速达到年均10%以上。在信贷结构调整中突出五个重点:

1.大力支持支柱产业和重点项目建设。依托五大基地建设,以市委、市政府督查范围内的项目为重点,搞好在建项目和新开工重点项目的资金对接和扶持。

2.加大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资金支持力度。把支持“三农”作为信贷工作的重点,优化结构,重点扶持林果业、食用菌、烟叶以及农副产品加工,促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

3.创新县域经济和中小企业信贷服务机制。科学制定符合中小企业贷款实际的信用评级标准,对产品有市场、有效益、有信誉、能增加就业的中小企业和创新型项目,给予信贷大力支持。

4.积极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个人创业及消费信贷业务。

5.高效发展银行中间业务。进一步规范发展代理业务、理财业务和银行卡业务,改进营销手段和服务方式,增强银行业在经济社会中的渗透力和辐射力。

四、防范银行业风险,确保我市银行业稳健运行

(五)切实提高银行业信贷资产质量。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以清收和盘活不良资产为重点,切实履行职责,多措并举,大力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不良资产处置工作。各金融机构要制定不良资产清理计划,确保全市金融机构整体不良资产率每年下降4个百分点,到2010年底,不良资产降至10%以内。

(六)防范各类案件和风险发生。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健全内部监督和检查制度,实行案件专项治理“一把手”负责制和领导责任追究制,认真做好案件风险排查和堵漏工作,及时消除隐患。建立案件预防长效机制,深入开展预防金融职务犯罪活动,确保不出大案要案。要严肃查处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和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重点查处违规关联交易。认真贯彻落实产业、信贷、环保和土地政策,防止信贷大起大落,防范风险快速积聚。

(七)进一步强化对银行业的监管。银监部门要严格按照“依法监管、防范风险、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职责定位,坚持依法监管、科学监管、适度监管,引导金融机构围绕全市经济发展制定各自的信贷增长计划,使信贷增长顺应经济发展的要求。努力创新监管方式,在监管中切实搞好服务。

五、努力营造支持银行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八)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落实对金融安全突发事件的防范处置预案,健全金融风险预警和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确保金融和经济安全。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责,依法严格审查各类非银行企业和组织开展的投融资业务,加大金融政策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和广大群众防范各类金融风险的自觉性。坚决打击各类非法金融活动,对各类乱集资、乱设金融机构、乱办金融业务问题,要及时组织开展专项治理,严肃查处。

(九)建立经济与金融信息交流平台。加强经济与金融信息沟通,在制定经济发展战略和重大决策时,应请金融机构参与研究论证,为项目融资及防范风险提供咨询服务,增强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同时,着力搭建银企合作平台,加强项目推介,主动邀请金融机构参加招商推介会、经贸洽谈会等活动,使金融机构提前介入,更多地了解有关项目信息,强化金融支持。

(十)严厉打击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切实保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企业改制凡涉及金融机构债务的,必须经债权银行和银监部门出具债权保全证明后,方能进行。对恶意逃废债务、悬空银行债权的企业,除停止办理授信、结算、银行开户和现金供应等金融业务外,工商、税务、国资、司法等职能部门要支持配合金融机构,依法打击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对金融机构处置抵债资产成本过高的情况,国土、房管、工商、税务等部门和有关中介机构要简化手续,减免税费,积极给予政策优惠。

(十一)切实加强对银行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改进对金融工作的领导方式,运用金融杠杆支持经济发展,把银行业作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来培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金融机构的各类经营指标列入政府年度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完善年度金融考评制度和有关奖励办法,充分调动金融机构支持经济发展的积极性。要维护金融机构经营活动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制定完善促进银行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支持各项金融改革,规范金融市场秩序,正确处理好支持金融机构与促进经济发展的关系,进一步优化社会信用环境,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

二○○六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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