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实施方案》的通知
十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十堰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5-09-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实施方案》的通知
十政办发[2005]107号
竹溪、竹山、房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四日
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鄂政办电〔2005〕108号)的精神,落实省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联合执法检查组对我市煤矿提出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煤矿"五整顿、四关闭"要求为主要内容,以煤矿达到安全生产条件为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05〕21号、鄂政办电〔2005〕108号文件精神和省联合执法检查组对我市煤矿整顿的要求,把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落到实处。
二、整顿内容
(一)严格落实"五整顿"。立即责令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监测监控设施不完善、运转不正常的高瓦斯矿井;有瓦斯动力现象而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矿井;在建、改建、扩建矿井安全设施未经过安监机构竣工验收而擅自投产的,以及违反建设程序、未经核准的矿井;在国家规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停产整顿。
(二)严格落实"四关闭"。依法予以关闭取缔无证非法开采的矿井;以往关闭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矿井;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无视政府安全监管,拒不进行整顿或者停而不整的矿井。
三、整顿步骤
煤矿整顿工作自9月15日全国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联合执法电视电话会开始,12月底前结束。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9月15日–9月30日)
1、召开有关县政府分管领导和市、县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煤矿矿长会议,安排部署煤矿整顿、整改工作。
2、制定煤矿停产整顿工作方案,明确整改内容、方法和安全技术措施。
3、各煤矿企业安排落实整顿工作。
(二)整顿整改阶段(9月30日-11月15日)
1、对列入整顿名单的煤矿,一律在10月10日前整顿到位,并由煤矿企业提出申请,按程序转入整改。
2、省、市安监部门指定整改的煤矿企业,要按照省、市安监部门提出的问题,如瓦斯等级鉴定、煤层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配备备用主通风、安装瓦斯闭锁装置、斜井"一坡三档"、运输巷道和主要风巷断面尺寸不符合规定要求等,逐项逐条进行整改。整改的最后期限为11月13日。
(三)检查验收阶段(11月16日-11月24日)
市安监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按照26项检查内容(附后)逐矿逐项进行检查验收。
(四)申报办证阶段(11月25日-12月31日)。
1、11月25日-12月10日,煤矿企业向所在县安监部门提交申请和有关办证资料,县安监部门对其办证资料进行审查,并报市安监部门备案。
2、12月11日-12月20日,市安监部门对各产煤县申报办证资料进行审查。
3、12月21日-12月31日,市安监部门向省安监部门报送办证资料,申请审批颁证。
四、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责任。为切实做好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市政府成立"十堰市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的组织协调。领导小组由张维国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刘学华、市安监局局长王新理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市安监、国土资源、煤炭行业、工商、公安、供电、财政、环保、司法、监察、总工会等有关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王新理同志兼任。各产煤县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整顿关闭矿井工作的领导。县政府主要领导是本地区整顿关闭矿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本地区整顿关闭工作负总责。同时,要层层建立责任制,把整顿关闭矿井工作真正落实到位。
(二)切实加强督导工作。市安监部门向各产煤县派驻督导组,县安监部门向重点产煤乡镇派驻安全监管人员,加强对"五整顿"、“四关闭"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整顿关闭工作按时完成。
(三)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煤矿整改工作按期到位。
1、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过程中,对已被市、省安监部门受理但仍存在一些隐患和问题的煤矿企业,要按照市、省安监部门反馈的整改意见和安全评价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以及省联合执法检查组提出的要求,认真进行整改,补充完善办证资料。煤矿企业整改到位后,向县安监部门申报复查,县安监部门将复查结果报市安监部门,市安监部门组织专家组,对经县安监部门复查合格的矿井进行现场检查验收。
2、对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资料上报市安监部门而资料不全未被受理的煤矿企业,一律停产整顿。停产整顿企业要严格按照市煤矿联合执法检查组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将办证资料补充完善后,按程序上报,未经省安监部门受理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对未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在11月15日前不能达到安全生产条件、提供相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资料和申请的,将由县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并发布关闭矿井公告,停止供电、供炸材;拆除电源和地面设施;炸毁井筒;填平场地;恢复地表植被;遣散从业人员。
4、基建、改扩建矿井要严格在有关部门批准的矿区范围内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矿区建设范围。对没有经过安全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而投产的,必须立即停止建设或生产。
(四)加大联合执法力度,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联合执法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5〕85号)、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联合执法检查的通知》(鄂安办〔2005〕35号)以及市安监、国土资源、工商、公安、供电、煤炭行业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联合执法检查的通知》(十安监管〔2005〕29号)要求,明确安监部门为联合执法牵头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扎实开展联合执法。对执法检查组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要认真进行整改和落实。
对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和非法生产的,按妨碍执行公务处理,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按规定处以罚款,并严格查处直接责任者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法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要严格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认真查处煤矿安全生产和煤矿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官商勾结和腐败现象。
(五)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对停产整顿和关闭取缔的矿井,各级政府及安监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已被责令停产整顿而明停暗开、非法生产造成重特大事故的,要公开查处、公开曝光。各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认真做好跟踪宣传报道工作。
附:检查煤矿企业的26项内容
附:
检查煤矿企业的26项内容
1、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井工煤矿入井检身制度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各工种操作规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5、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6、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7、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规定设立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救护队条件的,与临近的专业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8、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划。
9、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10、从业人员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11、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综合防尘措施,建立粉尘检测制度,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标或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12、依法进行安全评价,有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提供的安全评价报告。
13、制定符合实际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14、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够行人并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井下每一个水平、每一个采区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安全出口相连接;采煤工作面有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另一个通到进风巷。
15、在用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其中:矿井主要运输巷、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米,采区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1.8米,回采工作面出口20米内巷道的净高不得低于1.6米.
16、每年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有各煤层的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结果。
17、矿井具备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供风能力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矿井使用安装在地面的矿用主要通风机进行通风,并有同等能力的备用主要通风机。生产水平和采区实行分区通风。掘进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有反风设施。
18、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按规定装备瓦斯抽放系统和安全监控系统,低瓦斯矿井装备瓦斯断电仪、风电瓦斯闭锁装置。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有预测预报、防治措施、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的综合防突措施。实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配备足够的瓦斯检查员和瓦斯检测仪器。瓦斯检测仪器定期校验并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鉴定。
19、有防尘供水系统,地面和井下有排水系统。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层的矿井有防灭火系统,采取综合预防自燃发火措施。井上下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有水害威胁的矿井有探放水设备。
20、矿井由双回路电源线路供电,严禁由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向井下直接供电,年产6万吨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有备用电源且其容量满足通风、排水和提升的要求。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采用专用开关,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
21、矿井提升使用矿用提升绞车,且保险装置和深度指示器装设齐全。立井升降人员使用罐笼或带剩人间的箕斗,并装设防坠装置。斜井机械升降人员使用专用人车或架空乘人装置,专用人车装设防跑车装置。使用检测合格的钢丝绳。带式输送机使用矿用阻燃胶带,设置安全保护装置。
22、有通达矿内外、井上下和重要场所、主要作业地点通信系统。
23、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爆破工作由专职爆破工担任。
24、使用安全标志管理目录内的矿用产品应有安全标志。
25、矿井配备足够数量的自救器。
26、有反映实际情况的各种图纸。采掘工作面有符合实际情况的作业规程。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