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十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03-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十政办发[2006]24号
十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思想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要以贯彻落实《纲要》为主线,坚持合法执法、合理执法、职权与职责一致、公正为本兼顾效率、公开与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体系,建立和完善评议考核、责任追究工作机制,认真落实执法责任,确保依法行政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努力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法治政府。
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目标要求
从2006年开始,通过一年打基础、建制度,两年抓典型、出实效,三至五年抓巩固、提高,逐步达到行政执法行为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完善、执法机制健全、执法人员素质提高的总体要求。
三、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主要工作
(一)依法界定执法职责
1、梳理执法依据。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委托执法组织)要按照列明目录、科学排序的要求,对其执行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委规章、省政府规章及省、市政府的"三定"规定进行全面、系统地梳理,填制行政执法依据登记表(见附样表一)。对有争议的执法依据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对自行创设的执法依据及时予以废止。
2、明确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在梳理执法依据的基础上,按职权法定原则,将法定职权和执法责任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进一步明确机关内部不同机构、岗位的执法职责。
3、开列行政执法清单。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逐项列出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等相对应的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机构、执法权限、执法标准、执法程序和执法责任。填制行政执法分项目登记表(见附样表二、三、四、五)。
市政府行政执法部门于4月20日前完成本部门清理工作后,书面报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将从相关部门抽调工作人员集中审核,报市人民政府确认,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二)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
1、评议考核的范围。市政府将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县市区政府要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和同级工作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具体执法机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评议考核的日常工作。
2、评议考核的内容。其主要内容是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包括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案卷质量情况等等。县以上人民政府和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可以针对各自特点和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订评议考核评分细则,明确重点考核内容,分解评议考核的项目,量化评议考核的具体标准。
3、评议考核的方法。评议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互查互评与组织考评相结合的方法。在坚持年度评议考核的基础上,建立完善日常的、动态的评议考核机制,加大日常评议考核工作力度,逐步做到一事一案一评,月有月评,年终予以总评。评议考核中,一是坚持客观公正,做到评议考核目标体系科学化,考评方法合理化,实施考评客观化、公正化;二是坚持民主公开,走群众路线,多听取群众意见,让群众参与评议;三是坚持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相结合,在定性基础上,尽量进行定量考评,对不宜或不能定量考评的内容,要坚持定性考评;四是坚持专项考评与综合考评相结合,对可独立考评因素进行专项考评,同时要充分考虑行政执法部门的实际,对不同职位的行政执法主体实行有差别的考评。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年度评议考核细则要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评议考核结果要在次年元月以内报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并在本部门内予以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评议考核细则要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评议考核结果要在次年元月份以内报上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并在本行政区域内以一定形式公布。
(三)强化行政执法违法和错案责任追究。
1、责任追究的主体。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是落实执法违法和错案责任追究的主体。具体由法制工作机构作出执法违法和错案的性质认定后,移交监察机构落实处理到位,处理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2、责任追究的方式。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造成后果严重程度或者影响的恶劣程度等具体情况,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处理;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根据年度考核情况或者根据过错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认定违法和变更、撤销等比例较高的,对外部评议中群众满意程度较低或者对推行行政执法现任制消极应付、弄虚作假的,可以责令行政执法部门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对实施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依纪应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依法依纪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追究方法。要按照权责一致、责罚相当的原则,明确责任追究的承担顺序及责任承担方式,分清责任主次。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必须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确保不枉不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执法违法和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要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年度责任追究情况于次年元月前报上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年度责任追究情况于12月31日前报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四)加快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配套制度
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作为保障,各级政府和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和健全各项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重点包括: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程序制度,案卷质量评查制度,执法质量考评制度,执法监督检查制度,接受公民投诉、控告、检举制度,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制度,接受法律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制度,行政机关内部其他岗位目标管理制度等等。依靠制度的落实,促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实现依法行政目标。
四、进一步加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府工作的重要任务。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推行和实施工作的领导、协调、监督、检查机制,对工作不力的要认真查究,对工作成绩明显的要大张旗鼓地予以表彰。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作为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主体,要切实落实好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新途径、新办法。各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和政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把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当前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抓落实,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典型,加强对下级政府或工作部门的工作指导,及时向本级政府或本部门提出推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政府法制、编办、监察、人事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推进这项工作顺利开展。
各县市区和市政府工作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抓紧制订落实意见,迅速组织开展工作。各地、各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年度工作报告要确保在次年元月以内报市政府。有关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请及时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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