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水上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水上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十政办发〔2007〕8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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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06-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水上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号:十政办发〔2007〕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我市水上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尽快实现水上船舶安全形势的根本好转,根据《湖北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120号令)和《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鄂编发〔2005〕2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水上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增强水上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我市江河湖库众多,水网纵横交错,各类船舶数量多,分布广。据统计,全市拥有各类船舶3600余艘,其中运输船舶840艘;农用船、渔船等船舶2800余艘。这些船舶对于充分发挥我市水资源丰富的优势,促进发展水上交通运输、农业生产和渔业养殖捕捞业,起着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各类船舶逐年增加,水上各类船舶安全事故尤其是农用船、渔船、渡船翻沉事故屡有发生,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目前,我市水上安全形势不容乐观,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船主安全意识淡薄,农用船、渔船非法载客;部分地方安全责任状停留在书面上,安全检查、宣传教育和现场监管不到位;相关部门管理职责不清,责任落实不力,安全投入不足,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和协调机制尚未完全形成。对此,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和"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充分认识水上安全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全力防范水上各类船舶事故的发生,确保水上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二、各司其职,进一步落实水上安全管理责任制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水上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坚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实行"县(市、区)、乡(镇)两级人民政府负责,乡镇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原则,制定和完善县(市、区)、乡(镇)、村、船主的四级安全管理责任制。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乡镇船舶管理机构、人员、工作经费和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农用船的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农用船的安全管理,严禁农用船非法载客;按照渡口设置的有关规定,加大船舶安全和渡口基础设施的投入,逐步改善水运安全的条件;建立健全乡镇船舶档案,对各类船舶进行分类登记、编号,分清用途,分类管理;组织经常性的安全检查,纠正违章,消除隐患;加强现场监管,保证节假日和在洪水、大风、大雾等恶劣天气时重点渡口有专人轮流值守,制止超员超载和冒险航行;加强对船主、从业人员及广大群众的安全宣传和法制教育,增强安全意识,遵守安全规定等。
(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的行业管理。要适时组织水上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并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总结和推广水上交通安全的管理经验,加强对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指导。其他各有关管理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贯彻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确保船舶安全运输。在水库、园林、风景区水域中从事游览业的乡镇船舶,除接受水利、旅游部门的行业管理外,还应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海事管理机构对本辖区水上交通安全统一实施行政和技术监督,依法行使水上交通安全监察职能。要组织实施水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水上安全专项检查及整顿活动,及时纠正和查处各类违章行为,督促整改船舶安全隐患;坚决打击非运输船舶非法载客行为;维护好水上交通秩序,依法实行交通管制;及时向地方政府通报安全检查情况和水上安全形势,积极参与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的各项水上安全活动,并逐步完善工作协调机制,促进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
航道管理部门要做好列养航道的维护助航工作,创造安全航行条件。
(四)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渔业船舶的行业管理。要认真贯彻落实《渔业法》、《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和《湖北省渔船渔港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强化对渔船的安全监管。凡从事渔业捕捞和水产养殖的船舶,应按照《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等规定进行船舶登记、检验、发证;对渔船船员要进行培训考试和核发有关证书证件,做到持证上岗;建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与渔船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加大渔业行政执法监督力度,经常性地开展安全巡查活动,严禁"三无"船舶从事渔业生产活动,严厉打击渔船非法载客;指导库区渔业生产活动,积极清除并制止设置碍航渔具。
(五)海事、渔政部门的船舶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规范标准检验船舶,严把船舶修造质量关,并依法加强对船厂的管理,查处、取缔非法造船行为,严把劣质船舶供应源头关。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船舶一律不予发证,严禁擅自改变船舶设施配置和用途,对不按规定报审、报检的船舶,一律不予检验,严格防止技术状况差的船舶流入水上运输和从事渔业生产。
三、齐抓共管,增强水上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合力
针对我市水域面积大,各类船舶繁多,水上交通情况复杂,安全监管任务重的特点,各县市区政府每年要定期组织安监、公安、海事、渔政、旅游等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水上安全检查执法活动,纠违章,查隐患,促整改,形成部门联动、互相配合、增强合力、齐抓共管的局面,促进水上安全形势进一步好转。
二○○七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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