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库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库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荆政办发(2007)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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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05-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库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7)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荆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库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库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2007年5月9日)
为了切实加强和改进国库监管工作,保证财政预算有效执行和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国库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正确认识国库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几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财税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库业务范围进一步扩大,做好国库监管工作十分重要。加强国库监管,有利于解决预算收入收纳报解、资金划转、支拨退库中存在的问题;有利于强化税款征管,加快税款入库进度,保证行政支出,提高政府运转效率,为经济发展服务;有利于人民银行、财税部门及时提供预算收支分析报告,为政府决策服务;有利于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有效结合,更好的落实国家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扎扎实实抓好国库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国库监管工作内容
本指导意见所称的国库监管是指各级人民银行、财税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和管理行为。包括对执行预算收支任务中和税款征收中涉及的与国库工作紧密相关的业务进行监督;对国库业务代理机构办理国库业务进行监督;对人民银行国库办理业务进行管理和对国库资金风险进行防范控制。人民银行依法对国库资金的流向进行监督,目的是保障国库资金安全,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促进财政预算正确执行。对本级人大批准的政府预算计划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办理政府资金的收纳与支拨;对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现金管理和政府债券的发行进行管理;对政府部门开立的银行帐户进行管理;开展国库资金统计分析,为宏观经济决策及进一步加强国库资金管理提供准确的依据。
三、严格国库监管工作要求
(一)各征收机关、各级国库和金融机构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规,及时办理预算收入的缴库、收纳、报解、入库,不得延解、占压、挪用缴入国库的预算收入和国库库款。各级征收部门要加强对预算收入收纳、报解、入库的监督检查。
(二)各征收单位为纳税人缴纳零星税款开立的银行帐户,要依照相关规定,经财政监督办公室审核后报人民银行批准核发开户许可证。过渡帐户的税款在月末清零,产生的利息要全额缴入国库,不得占压、延压。
(三)各级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依法征收的预算收入,必须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及时缴入中央、省级和地方国库,任何征收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延误预算收入的入库工作。
(四)各级国库要加强对金融机构办理国库经收业务的管理,对延压税款等违规行为,人民银行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各级预算收入退付的审批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中央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的退库,由财政部或财政部授权的机构批准;地方预算收入的退库,由地方政府财政部门或由其授权机构批准。
(六)各级国库在办理退库时,有关审批机关必须向国库部门提供相关文件依据。退库款项不得退给非退库申请单位或个人。
(七)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本级预算收入退库、更正事项的监督检查,对违规退库和更正事项要责成人民银行国库和有关退库更正机关及时予以纠正。
四、不断提高公众国库意识
各级人民银行要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参与国库监管工作,不断提高社会公众的国库意识,发挥社会公众对国库、财税以及金融机构办理有关国库业务的监督作用,促使各部门加强自身建设,依法办事。
五、努力形成监管工作合力
加强国库监管工作是财税、金融体制改革发展的需要,是优化国库环境的有效手段。人民银行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各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监管工作中的问题,促进预算收支的有效执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为全市经济建设提供优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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