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灾后自备电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筑府办发〔2008〕37号
颁布日期:2008-03-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筑府办发〔2008〕37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灾后自备电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贵阳供电局:

2008年1月中旬以来,我市遭受严重凝冻自然灾害,造成全市大面积停电。为确保停电地区有关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需要,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各区(市、县)配发、调拨、捐赠、采购了大量的发电机给停电地区有关单位和乡镇。当前,我市“抗凝冻、保民生”工作已取得阶段性胜利,全市已基本恢复正常供电。为做好今后应对突发事件物资储备工作,建立自备电源使用管理的长效机制,市政府拟对这批发电机统一管理,作为今后大面积停电事故的应急物资进行储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市、县)政府要立即组织力量对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各区(市、县)配发、调拨、捐赠、采购的发电机全部收回,并登记造册,不得遗漏;对于部分损坏的发电机,要及时组织人员进行维护、修理,确保设备完好。

二、收回后的发电机由各区(市、县)政府代市政府统一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私自处置、使用,必须确保物资能随时在全市范围内调配使用。

对于确需配备自备电源的乡镇卫生医疗机构,由各区(市、县)政府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配,但要督促使用单位加强对自备电源的维护管理。

三、由市供电局提供给各区(市、县)及相关单位的发电机,由市供电局自行负责收回、维护和管理。

四、各区(市、县)政府要切实掌握辖区内各单位自备电源配备情况,对确有必要配备自备电源的要督促其尽快配备。要于近期对辖区内各单位(特别是重点部门和单位)自备电源情况进行检查,并督促各单位加强对自备电源的配备、维护和管理。

五、各区(市、县)政府要于2008年3月底以前将清查、收回及管理储存情况上报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将在适当时机对此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特此通知。

二○○八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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