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国妇联机关大楼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全国妇联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03-05-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规章

妇厅字[2003]5号

关于印发《全国妇联机关大楼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

为加强全国妇联国有资产管理,经研究,现制定《全国妇联机关大楼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妇联机关大楼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全国妇联办公厅

2003年5月23日

附件:

全国妇联机关大楼办公用房

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正常的工作秩序,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加强全国妇联资产管理并规范机关大楼办公用房的使用,针对我会所属单位使用机关大楼办公用房的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办公用房对外使用,是指机关各部门之外的单位使用机关大楼内的办公用房。

第三条办公用房对内使用,是指机关各部门使用机关大楼内的办公用房。

第二章办公用房对外使用管理

第四条办公用房对外原则上只允许我会所属单位使用,如遇特殊情况,须经书记处主管办公厅的领导批准。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将办公用房转租。

第五条用房单位须签定《使用房屋及后勤有偿服务协议》(以下简称《用房协议》)和《安全责任书》。

第六条《用房协议》原则上两年签订1次。用房单位须提供相关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等资料的复印件。

第七条用房单位每年年初预交全年费用,房屋使用期限不足3个月的按3个月核收费用,超过3个月但不足半年的按半年核收费用。

第八条中途退房者,须向办公厅资产处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办公厅领导批准后,补充原《用房协议》并经《用房协议》中甲乙双方领导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正式退房时间以交钥匙为准,钥匙需交到办公厅资产处)。

第九条机关大楼办公用房对外使用的收费标准为:每年每间(自然间,即小间)3万元,如遇特殊情况,须经书记处主管办公厅的领导批准并明确收费标准。在使用办公用房期间,电话费及室内灯、门窗等项目修理所需材料等费用由用房单位与机关服务中心另行核算。

第十条办公厅资产处负责承办《用房协议》的起草、房屋管理费的核算、收费通知的发放及费用的催缴等工作。《用房协议》的正式签定须经办公厅领导审核并报书记处主管办公厅的领导批准,盖厅章及使用单位公章后方可生效。

第十一条使用单位在收到缴款通知及费用《明细表》后,应按照通知要求的期限持缴款通知及费用《明细表》及时到办公厅财务处缴纳房屋管理费。

第十二条办公厅财务处负责根据缴款通知及费用《明细表》收缴费用,于每年3月31日前填写《机关大楼办公用房管理费用收缴情况反馈表》(见附件1),将费用收缴情况反馈给办公厅资产处,资产处据此核算各单位欠款情况并进行催缴。

第十三条如原《用房协议》到期续签,或双方提出修改原合同条款时(不含中途退房的情况),须由办公厅资产处起草,经厅领导审核同意后报书记处主管办公厅的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用房协议》一式3份,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办公厅资产处、办公厅财务处各1份。

具体操作详见《办公用房对外使用管理工作流程图》(见附件2)。

第三章办公用房对内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机关各部门办公室的使用、调整及分配,由办公厅资产处根据领导批示和要求,结合各部门的实际情况提出方案,经办公厅领导同意并报书记处主管办公厅的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各部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如打隔断、装空调等)或将办公用房自行调换、出租、外借和挪作它用。

第四章其他

第十七条用房单位按有关规定承担安全责任,每年需与办公厅人保处签定《安全责任书》。

第十八条本管理办法不包含机关车库和机动车停放车位的使用。用房单位需使用停车位的,参照办公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办公大楼(包括多功能厅)的物业管理由机关服务中心负责(机关大楼物业管理办法委托机关服务中心另行制定)。

附件:1、机关大楼办公用房管理费用收缴情况反馈表

2、办公用房对外使用管理工作流程图

延伸阅读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印发京郊边远山区乡镇小康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市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